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3〕65號
  2. [發佈日期] 1993-11-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妥善解決 被拆遷居民安置問題的通知

 

 

京政發[1993]6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妥善解決
被拆遷居民安置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隨著本市基礎設施建設、危舊房改造和新住宅小區綜合開發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居民房屋拆遷逐年增多,被拆遷居民(包括農轉居,下同)未能按協議規定的期限得到妥善安置的問題日趨突出。為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做好被拆遷居民的安置工作,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核查、妥善安置目前正在週轉過渡的被拆遷居民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區、縣房地産管理局(以下統稱拆遷主管部門,要儘快召集各房地産開發公司和中央及本市的建


 - 1 -  


 

 
 
設拆遷單位(以下統稱拆遷單位),對本區、縣範圍內的建設、拆遷安置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要查清目前正在週轉過渡的居民戶數、協議安置期限、安置用房建設進展等情況,並進行通盤研究分析。對已臨近或已到協議安置期限的被拆遷居民,各區、縣人民政府及拆遷主管部門要督促拆遷單位按協議規定給予妥善安置;對尚未到協議規定安置期限的,要組織拆遷單位認真檢查拆遷方案落實情況,並於12月中旬將安置方案及房源等情況報告市政府,同時抄報市建委和市房地産管理局。
    (二)被拆遷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安置的,拆遷單位要在協議安置期限3個月前,報告拆遷地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建設、拆遷主管部門,區、縣建設、拆遷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市建委和市房地産管理局。各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共同做好被拆遷居民的思想工作,並在政策允許範圍內認真幫助他們解決因延期安置帶來的一些實際困難。
    (三)各區、縣人民政府及拆遷主管部門,要認真督促各拆遷單位嚴格依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被拆遷居民發放安置補助等項費用。
    (四)今冬明春,市建委和各有關方面要狠抓拆遷用房建設。承擔拆遷用房建設的施工單位,要按合同規定保質保量完成施工任務,開發公司要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拆遷單位提供安置用房。力爭明、後兩年消除被拆遷居民不能如期安置的現象。
    二、強化拆遷管理,控制拆遷規模
 
 - 2 -  
 

 
 
   (一)市及區、縣拆遷主管部門要加強拆遷管理,嚴格審查和依照法定程式實施拆遷安置方案。今後,除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特殊重點工程外,一律不得邊拆邊辦理拆遷許可證。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除由拆遷主管部門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本市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查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拆遷安置用房現房數量達到安置用房總量的30%以上。  
    2、被拆遷居民的週轉用房(包括單位安排和自行週轉)都已落實。
    3、拆遷安置用房的建設數量必須滿足需要。異地安置的,安置用房必須已開工建設;無論異地或回遷安置的,其安置用房竣工時間均應比拆遷安置協議規定的安置期限提前6至3個月。
    拆遷居民數量較大的拆遷方案,要報經市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後再核發拆遷許可證。
    (三)嚴格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從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本市城近郊8個區內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一律由市建委審查批准後方能開工。凡申報建設工程開工,除按現行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外,還必須出示該工程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拆遷單位領取拆遷許可證後,要按拆遷主管部門審定的拆遷方案規定的期限完成拆遷。拆遷完成後要在1至3個月內開工。拆遷和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
    三、時確責任,嚴格執法,共同做好居民拆遷安置工作
 
 - 3 -  
 

 
 
   (一)各拆遷單位必須重視居民的拆遷安置工作,貫徹誰拆遷、誰負責安置的原則。拆遷單位與被拆遷居民應嚴格履行依照規定簽訂的安置協議(也可經公證機關公證)。在協議執行期間,拆遷單位要定期對居民拆遷週轉及補助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暫時解決不了或因確有困難無法解決的,拆遷單位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拆遷主管部門報告。
    (二)對不能按協議規定期限安置被拆遷居民的,除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外,拆遷主管部門應依照《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和本市實施細則的規定對責任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對不認真執行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由拆遷單位的上級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屢次發生問題、不宜再繼續從事開發和拆遷工作的,要在妥善安置被拆遷居民的前提下,取消其開發和拆遷資格,吊銷有關證照。
    (三)被拆遷單位和居民要顧全大局,積極支援國家建設,依法辦事,積極配合建設拆遷單位共同做好拆遷安置工作。對拆遷安置協議執行中發生的糾紛,可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處理,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不聽從勸告、蓄意滋事或妨礙建設、拆遷部門執行公務的,有關部門要堅決依法處理。
    (四)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城市建設、拆遷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市建委要全面做好區、縣建設項目開工與拆遷工作的計劃協調工作,認真抓好拆遷安置用房的建設。市房地産管理局
 - 4 -  
 

 
 
要及時了解和協助區、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拆遷安置中出現的問題。凡因審查不嚴或管理不力出現被拆遷居民不能按期安置的,要追究審批部門的責任。


                                   1993年11月16日

 - 5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