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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3〕58號
  2. [發佈日期] 1993-10-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93]5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關於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是國家加強宏觀調控,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調整各方面分配關係的一項重要措施。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工作做深做細。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法、稅收政策的規定,加強稅收徵管,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進行。

  國務院決定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從今年5月1日起提高,由於特殊原因,本市部署較晚。考慮這個實際情況,本市有條件的企業從今年5月1日起執行;其他納稅人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稅收政策問題,由市稅務局按規定辦理。

  1993年10月31日    

國務院關於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的通知

國發[199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1993年5月1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營業稅稅率。現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營業稅的稅率,由3%提高到5%;“其他飲食業”營業稅的稅率,由3%提高到5%。

  二、繼續執行國有糧食企業按國家平價零售糧食、食油免稅的規定。“八五”期間,對糧價放開地區的國有糧食企業,按地方政府定價零售的糧食、食油,也繼續給予免稅照顧。

  三、繼續執行零售農業生産資料免征營業稅的政策。

  四、“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提高以後,從事批零兼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批發業務和零售業務分別記帳、分別核算。稅務機關分別依照“商品批發”和“商品零售”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對不按規定分別記帳、分別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5%的稅率計算徵收營業稅。

  五、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是一項重要的工作,牽涉面廣,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好各項工作,保證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工作順利進行。

  國務院        

  199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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