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4]24號
市技術監督局:
你局1994年1月6日京技監政字[1994]3號請示收悉。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執法力度,保證北京市技術監督執法檢查大隊(以下簡稱執法檢查大隊)合法履行職責,現授權如下:
一、執法檢查大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及有關的法規、規章,可以執法檢查大隊的名義,決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和銷售的産品,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並對違法生産、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以及偽劣産品決定封存。
二、執法檢查大隊執法引起的行政爭議,由市技術監督局復議。
三、市技術監督局應對執法檢查大隊與各區、縣技術監督局關於執法中的管轄範圍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四、市技術監督局應對執法檢查大隊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執法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
199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