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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4〕24號
  2. [發佈日期] 1994-04-15
  3. [有效性]

關於授權北京市技術監督局所屬北京市技術監督執法檢查大隊行政執法權的批復

京政發[1994]24號

市技術監督局:

  你局1994年1月6日京技監政字[1994]3號請示收悉。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執法力度,保證北京市技術監督執法檢查大隊(以下簡稱執法檢查大隊)合法履行職責,現授權如下:

  一、執法檢查大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及有關的法規、規章,可以執法檢查大隊的名義,決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和銷售的産品,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並對違法生産、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以及偽劣産品決定封存。

  二、執法檢查大隊執法引起的行政爭議,由市技術監督局復議。

  三、市技術監督局應對執法檢查大隊與各區、縣技術監督局關於執法中的管轄範圍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四、市技術監督局應對執法檢查大隊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執法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

  19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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