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5]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徵收城市容納費工作小組《實施<北京市徵收城市容納費條例>的補充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實施《北京市徵收城市容納費條例》的補充規定
根據《北京市徵收城市容納費條例》和本市實際情況,對實施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總量控制的原則,經中央主管部門批准調(遷)入和接收的各類人員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子女,仍按原規定的政策辦理,不收城市容納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城市容納費:
(一)按照國家規定和總量控制的原則,由本市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離退休軍官、軍隊復員幹部、轉業、退休志願兵、退伍義務兵、軍隊無軍籍退休或退職職工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子女,以及符合國家規定隨軍條件,經批准遷入北京的駐京軍官的配偶、子女;
(二)本市貧困鄉農業戶籍人員與外地農業戶籍人員結婚,其外地戶籍配偶經批准遷入的;
(三)礦山井下、環衛、建築、市政等特殊行業招收的外地農民合同工,按有關規定和總量控制的原則,經主管機關批准擇優“農轉非”的。
三、根據有關規定留京或者進京就業的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按下列規定免征或者減徵城市容納費:
(一)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應屆博士、碩士研究生,在服務範圍內就業的,免征城市容納費;
(二)大學本科畢業生到各類學校、科研院所、黨政機關等財政金額撥款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並簽有5年以上服務年限合同的,免征城市容納費;
(三)每年評出的省部級優秀畢業生(不超過5%)並且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免征城市容納費;
(四)1990年入學的北京大學、復旦大學1995屆大學本科畢業生,凡在北京地區就業的,免征城市容納費;
(五)凡屬北京地區緊缺專業,並列入國家計劃的大學本科或者大學專科畢業生,減徵95%城市容納費。
四、本補充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解釋。
北京市承受城市容納費工作小組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