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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0〕9號
  2. [發佈日期] 1990-02-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人事部、國家計委、財政部1989年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實施方案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90]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人事部、國家計委、財政部1989年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實施方案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為做好1989年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工作,市政府決定成立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工資辦公室(辦公地點在市人事局)。有關實施中的問題,由該辦公室研究解決。

國務院批轉人事部、國家計委、財政部1989年

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發[1989]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人事部、國家計委、財政部《1989年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實施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這次調整工資,是在制止動亂、平息發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亂和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後的新形勢下進行的。搞好這次工資調整工作,對促進安定團結,調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鋻於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三定”方案沒有經過驗收,國家機關的職稱改革工作要另行部署,因此國家機關已經評定的專業技術職稱,在這次調資中不與工資掛鉤。由於各方面情況發生了變化,為減少矛盾,教育、科研、衛生三個部門的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及相當職務人員提高工資標準的時間,同其他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一樣,從1989年10月1日起執行。

  今年解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問題,是在國家財政比較困難的條件下進行的,國家為此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工資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研究,把有限的資金用好,把好事辦好;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嚴明紀律,嚴禁“先斬後奏”,不得各行其是,不得突破國家下達的增資指標。任何地區和部門都無權在國家規定的政策之外亂開“口子”。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追究領導人的責任。要特別注意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廣大幹部職工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顧全大局,不要相互攀比,切實保證今年調資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級人事、計劃、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共同把今年的調整工資工作做好。

  國務院        

  1989年12月19日    

1989年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實施方案

國務院:

  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今年第四季度適當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這次調整工資的主要內容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調一級工資,並在普調一級工資的基礎上,重點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工資中的突出問題,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其他人員工資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同時,對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作適當調整。現將這次調整工資的實施方案報告如下:

  一、普調工資問題

  凡黨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教育、科研、衛生、文化等事業單位的國家正式職工,均可在本人現行職務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一級工資。

  各類企業單位和公司不列入這次普調範圍。對少數擔負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確需列入調資範圍的,須經人事部門審查後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被批准列入普調範圍的公司,在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上,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1989年8月17日《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不能“兩頭佔”。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的人員,按在職人員相應職務普調一級的平均增資數額,增加離休、退休費,低於8元的,按8元發給。

  二、解決工資突出問題

  這次解決工資突出問題,要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通過解決突出問題,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安定團結。

  (一)重點解決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問題

  目前,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偏低的矛盾比較突出。為此,在普調工資的基礎上,通過修改現行工資標準,將專業技術人員各職務起點工資標準和最高工資標準分別提高兩個檔次。

  將教授及媳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由160元調整為180元(六類工資區,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兩項合計,下同),最高工資標準由355元調整為420元。

  將副教授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由122元調整為140元,最高工資標準由230元調整為280元。

  將講師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由97元調整為113元,最高工資標準由150元調整為170元。

  將助教及相當職務人員的起點工資標準由70元調整為82元,最高工資標準由97元調整為113元。

  助教以下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起點工資標準和最高工資標準,也可在本職務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分別提高兩個檔次。

  (二)提高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的初期工資和見習期工資待遇,改革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工資辦法

  將博士畢業生的初期工資由89元提高到105元,碩士畢業生由82元提高到97元;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即“雙學士”)和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見習皮資由64元提高到82元,大學本科畢業生由58元提高到7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由52元提高到64元,中專、高中畢業生由46元提高到58元。

  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和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後,不再實行定級工資辦法,改為按本人表現和所確定的職務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三)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行政人員的工資突出問題,這次解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行政人員的工資突出問題,主要是解決“平臺”問題。即對那些任職時間較長、年功貢獻較大、表現較好的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適當解決他們的工資“平臺”問題。具體辦法是:

  1、1985年以來未升過級、現工資在本職務工資標準最低檔的,辦事員、科員(包括現在仍拿定級工資的大中專畢業生)、工作年限滿10年的正副科長、工作年限滿15 年的正副處長、工作年限滿20年的正副司局長、工作年限滿25年的正副部長,可增加一級工資。

  2、1985年以來未升過級、現工資不在最低檔的,辦事員、科員、正副科長、正副處長任職滿3年的,正副司局長任職滿4年的,正副部長任職滿5年的,可增加一級工資。

  (四)相應解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工資問題

  根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實行崗位工資的特點,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行政人員的升級面,重點解決工作時間較長、表現較好、工資偏低以及1985年以來未升過級的人員的工資問題。

  採取上述措施以後,仍會有少量突出問題得不到解決。對此,另安排一部分調整工資的機動指標,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

  此外,將公安幹警值勤崗位津貼等,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予以提高。其他部門要求建立崗位津貼、補貼或提高標準的,這次不予解決。

  三、提高離休、退休人員待遇問題

  在解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問題的同時,相應解決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問題。

  (一)提高離休幹部的待遇

  1、解決部分離休幹部離休費偏低的問題。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其離休時工資低於124元(六類工資區,下同)的,可按124元領取離休費;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其離休時工資低於87.5元的,可按87.5元領取離休費;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其離休時工資低於78元的,可按78元領取離休費;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其離休時工資低於70元的,可按70元領取離休費。

  2、對1957年以來從未升過級的離休幹部,按提高一級工資的數額增加離休費,計入離休費總數。凡已享受上述提高離休幹部待遇第1項的,不再享受此項待遇。

  3、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行政八級(含八級)以上的離休幹部,同原行政九級以下的離休幹部一樣,按照他們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期,每年分別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本人離休費總數的生活補貼。

  4、離休幹部按《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國發〔1979〕245號)享受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國發〔1985〕6號)規定享受的17元生活補貼費,可納入本人離休費總數,計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的生活補貼。

  (二)提高退休人員的待遇

  1、將職工退休費最低保證數由原來的30元提高到50 元;將因工(公)致殘的退休職工退休費最低保證數由原來的40元提高到60元;將職工退職生活費最低保證數由原來的25元提高到40元。

  2、對1957年以來從未升過級的退休幹部,按提高一級工資的數額增加退休費,計入退休費總數。

  離休、退休人員先提高待遇,再按普調的有關規定,相應增加離休、退休費。

  這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普調工資和解決工資突出問題以及提高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一律從1989年10月1日起計發,具體實施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渠道,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四、1989年調整工資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普調工資和解決工資突出問題的具體組織實施,地方單位和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在京外的事業單位(除少數部門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在京事業單位,由各部門組織實施。這次調整工資不搞群眾評議,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政策,認真調查研究,擬定實施方案,報人事部審批後執行;在貫徹實施方案時,要結合本地區財力狀況,按國家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升級面可低於規定的比例,工資標準可低於規定的標準,也可以分步實施。

  以上方案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人事局        

  國家計委        

  財政部        

  198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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