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0]4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財政部《關於嚴格控制出國經費的規定》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我市臨時出國用匯計劃的編報、指標分配及使用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
二、市外辦、經貿委、科委(以下簡稱外事歸口部門)要在每年12月10日以前,向市財政局申報下年度臨時出國用匯計劃(見附表一),由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外事歸口部門要在市財政局分配的出國用匯計劃內,嚴格審批出國團(組),並建立用匯指標使用登記制度,加強總帳控制,不得突破年度用匯計劃。每季度(年度)最初10日內,外事歸口部門要向市財政局報送上季度(年度)用匯執行情況表(見附表二),由市財政局匯總報財政部。
三、市財政局下達的臨時出國用匯計劃指標,包括非貿易外匯、貿易外匯、留成外匯和現匯。四項用匯指標之間,各部門不得自行調劑使用。如需要調劑或追加用匯指標,須報經市財政局批准。
四、為便於對臨時出國用匯使用的管理,各單位向外事歸口部門申報出國團(組)時,須將申報文件抄送市財政局。外事歸口部門辦理出國團(組)審批,須將市政府的出國任務批件抄送市財政局。
五、出國人員的出國費用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於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和超過開支標準的費用支出,一律由本人負擔,各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分局、中國銀行北京分行不予結匯。財政部門要定期檢查、監督。
財政部關於嚴格控制出國經費的規定(89)
財外字第1060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和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精神,現就從預算和用匯計劃管理上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各部門、各地區在組織出國團(組)時,必須貫徹“少、小、精”的原則,儘量控制出國時間,避免重復考察;凡我國外常駐機構能承擔的任務,國內可不再派出團(組)或減少出國人數。
不得以任何理由照顧與執行公務無關的人員出國。離休、退休的幹部,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二、嚴格實行出國經費和用匯計劃控制。各部門、各地區必須按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下達的年度出國用匯計劃執行;中央各部門還應按財政部核定的年度出國預算嚴加控制,如有超過,將在下一年度出國用匯計劃和出國經費預算中扣減。
三、臨時出國團(組)在出訪前,必鬚根據批准的出國任務、人數、時間、地點和財政部規定的各項預算標準,認真編制開支計劃,經批准後執行,不得突破。
四、出國團(組)要按照國務院規定,儘量乘坐中國民航班機。出國人員完成公務後不得在國外滯留,不得繞道旅行,擅自增加中途停留時間。如有發生此項開支,由出國人員自負。
五、出國團(組)應努力為國家節約外匯,在規定的預算標準內掌握開支,按實報銷。未經財政部批准,不得實行伙食包乾或弄虛作假,變相包乾。如有違者,回國後以外幣退回個人包乾所得,並追究團(組)負責人的責任。
凡我駐外機構有條件解決臨時出國人員食宿的,出國人員應在我駐外機構食宿。我駐外機構應改善食宿條件,提高服務品質,合理收費。任何駐外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給住宿人員回扣和好處費,出國人員也不得收取回扣或好處費。
六、出國團(組)對外贈送禮品或對外宴請,必須在出國前報上級機關批准,所受外方禮品,要按有關規定登記上交主管部門,不得自行處理;宴請時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擴大宴請範圍和提高宴請標準。
我駐外使、領館及其他駐外企事業單位,對出國團(組)一律不得用公款宴請或變相宴請,也不贈送禮品或紀念品。
七、出國人員在國外的公雜費應按規定範圍開支。不得用於與公務活動無關的觀光游覽的門票與交通費開支;不得用於個人照像的膠捲和沖洗照片的開支;亦不得為國內單位購買辦公用品等;更不得私分公雜費。
八、出國團(組)的國外開支,原則上要憑發票報銷,有些無法取得發票的開支,應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簽字,回國後報銷時,應經團(組)負責人核簽。
出國團(組)在回國後十五天內向財會部門報銷出國費用並及時辦理退匯手續。
九、各地區、各部門主管出國費用的財會單位,對臨時出國團(組)報銷的開支,要進行嚴格審查。對違反規定者,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財會部門、財會人員要對臨時出國人員的各項開支加強檢查和監督。
十、本規定自1990年1月1日開始執行。
198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