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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0〕32號
  2. [發佈日期] 1990-04-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 關於清理越權批地情況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90]3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
關於清理越權批地情況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部分地方政府越權批地情況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市清理越權批地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組成專門班子,並由主管領導同志牽頭,負責越權批地的清查和處理工作。
    二、在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辦法頒布前,我市清理越權批地的工作,仍按《北京市農村建房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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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政發〔1984〕18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1989年第38號令)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凡未按上述文件規定許可權審批用地的,均屬越權批地,都在清理範圍之內。
    三、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抓緊對越權批地情況的檢查,對清查出來的越權批地問題,依法嚴肅處理。凡是越權批地的文件一律無效。越權批准佔地的在建項目,原則上要暫停建設,由原批准用地的區、縣政府提出處理意見,按批准許可權逐級報批。對越權批地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隱瞞不報或製造假像,妨礙清理的,一經查出,按違章佔地,從重處理。
    四、請各區、縣人民政府將清理情況和處理結果于1990年6月10日以前報市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管理局對各區、縣清理越權批地的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附:越權批地情況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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