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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1990〕
23號
[發佈日期]
1990-03-26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授權市地質礦産局履行地礦工作 政府職能的通知
京政發[1990]2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授權市地質礦産局履行地礦工作
政府職能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地質礦産部《關於商請授權省地礦局(廳)履行地礦工作政府職能的函》(地發〔1990〕52號)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明確市地質礦産局為我市地質礦産主管部門,授權該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履行以下四項政府職能:
一、對地質、礦産資源進行綜合管理;
二、對地質勘查工作進行行業管理;
三、對地質礦産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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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地質環境進行監測、評價和監督管理。
市地質礦産局的具體職責,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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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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