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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0〕23號
  2. [發佈日期] 1990-03-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授權市地質礦産局履行地礦工作 政府職能的通知

 

 
京政發[1990]2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授權市地質礦産局履行地礦工作
政府職能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地質礦産部《關於商請授權省地礦局(廳)履行地礦工作政府職能的函》(地發〔1990〕52號)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明確市地質礦産局為我市地質礦産主管部門,授權該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履行以下四項政府職能:
    一、對地質、礦産資源進行綜合管理;
    二、對地質勘查工作進行行業管理;
    三、對地質礦産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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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對地質環境進行監測、評價和監督管理。
    市地質礦産局的具體職責,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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