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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1〕74號
  2. [發佈日期] 1991-12-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 交通管理通告》的批復

 

 
京政發[1991]7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
交通管理通告》的批復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
由你局按修改後的批復稿發佈施行。1991年3月25 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京石公路北京段交通管理暫行規定》,自即日起廢止。
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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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

    為保障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的交通安全暢通,根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通告如下:
    一、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指豐台區廣安門外六里橋為起點,房山區琉璃河為終點已建成的封閉式機動車專用公路(以下簡稱高速公路)。
    二、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車輛、人員,必須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和本通告。《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和本通告未作規定的,遵守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
    三、行人和非機動車(含殘疾人專用車、畜力車)、輕便摩托車、後三輪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三輪汽車以及設計最大時速小于70 公里的機動車輛,不準進入高速公路(道路養護部門的養護人員和養護車輛除外)。
    實習駕駛員不準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趕騎牲畜。
    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配有安全帶的小轎車,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應係安全帶;廂式貨車、封閉式貨車載人時,不準超過行車執照上核定的人數;二輪摩托車不準載人;車輛裝載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時,須封蓋嚴密。
    五、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應當在右側或中間的車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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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當前方有障礙或者需要超越前車時,可以變換到左側的車道上行駛,在通過障礙或者超過前車後,應當回原車道行駛。
    在設有三條機動車道的路段,摩托車、帶挂車的汽車、鉸接式大客車應當在右側車道行駛,當前方有障礙或者需要超車時,可臨時借用中間車道行駛,通過障礙或者超過前車後應當駛回原車道。
    車輛在行駛中需要超車或變換車道時,須察明情況,提前開啟轉向燈,在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確認安全後方可超車或變換車道。
    六、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50 公里,最高時速不得高於11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時,須按照交通標誌所示時速行駛。
    七、在同一車道上行駛時,後面行駛的車輛與前方行駛的車輛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時速為100公里時,安全距離為100米以上;時速為80公里時,安全距離為80米以上;遇有風、雨、雪、霧天或路面結冰時,應增大安全距離,減速慢行。
    八、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出車前駕駛員須對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保持車況良好,符合車輛安全技術條件。
    九、因發生故障、事故停在車行道內的車輛,駕駛員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在車後20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誌,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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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的交通標誌、標記,進入與出口相接的道路,減速行駛。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作業時,須按《北京市佔用道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作業地點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在距作業地點的來車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夜間作業時,還須在作業地點設置黃色示警燈;作業人員須穿反游標志服、戴安全標誌帽,作業車輛須設置反游標志。
    十二、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車輛牽引,禁止非指定的車輛牽引故障車。
    十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可根據氣候、道路情況等因素,在高速公路上採取限制車速、封閉車道、中斷交通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
    十四、有違反本通告行為的,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和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十五、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有他人員違反本通告第三條規定,造成自身傷害和財産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十六、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91年月日

 - 5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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