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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1〕41號
  2. [發佈日期] 1991-06-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二個五年規劃的決議》的通知

京政發[1991]4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二個五年規劃的決議》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二個五年規劃的決議

(1991年6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6年以來,本市在實施第一個普及法律常識五年規劃和深化法制教育規劃中,經過各方面的努力,順利完成了預定任務,取得了明顯效果。為了貫徹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二個五年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保障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的順利實施,特作如下決議:

  一、1991年開始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二個五年規劃,要以學習憲法為核心,普及法律基本知識,並有計劃、有步驟、分層次地學習同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

  二、第二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像是各級領導幹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大、中學校學生等青少年。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守法,提高依法施政、依法管理的自覺性。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要熟悉和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逐步完善大、中、小學的法制教育體系,不斷提高學生的法制觀念。

  三、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法用法相結合的原則,把深化法制教育與依法治市緊密結合起來,使各項管理工作逐步納入法制的軌道。

  四、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二個五年規劃,要在中央、北京市委的領導下,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按照統一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類指導的原則,充分發揮法制宣傳主管機構和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積極性。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把開展第二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根據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認真地、扎紮實實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部門要在法制宣傳教育中充分發揮作用。全市公民都要積極參加法律知識學習,不斷增強法律意識,為推進首都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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