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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0〕58號
  2. [發佈日期] 1990-09-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實施 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規定》的批復

 

 
京政發[1990]5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實施
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規定》的批復

市衛生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實施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規定》,由你局發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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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4日批准,
北京市衛生局1990年9月  日發佈)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佈的《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艾滋病監測管理工作按《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衛生局是全市艾滋病監測管理的主管機關。區、縣衛生局主管本轄區內艾滋病監測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海關、旅遊、教育、航空、鐵路、交通、民政等有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管理機關,採取積極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第四條  對在本市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胞,其所在工作、學習單位或所住飯店、賓館,有義務協助衛生防疫部門採取防護和衛生保健措施,預防艾滋病感染和傳播。
    第五條  對從事艾滋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涉外單位中負責接待外賓的工作人員或服務人員,以及在生産、工作中有可能接觸艾滋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其所在單位有義務協助衛生防疫部門採取防護和衛生保健措施,預防艾滋病感染和傳播。
    第六條  出國定居、工作、留學、探親、經商的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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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往國或地區要求進行艾滋病檢查的,由市衛生檢疫所負責檢查並出具證明。市衛生檢疫所應將檢測人數按月報市衛生局。
    第七條  市衛生防疫站是本市艾滋病檢測中心,負責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一、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
    二、重點人群的血清學檢查;
    三、流行病學因素調查、分析;
    四、宣傳有關艾滋病的防治知識。
    第八條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嫖娼、賣淫者或有可能傳播艾滋病者,應立即送所在地區、縣衛生防疫站進行艾滋病血清學檢查。
    第九條  醫療單位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現疑似艾滋病病人,應立即送傳染病醫院,並將疑似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血清,送市衛生防疫站復檢。
    第十條  醫療單位和衛生防疫部門發現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及與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觸者,城鎮地區于6小時內、農村地區于12小時內,按本市疫情報告的有關規定報告區、縣衛生防疫站;區、縣衛生防疫站應立即報告市衛生防疫站和區、縣衛生局。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艾滋病病人,都有義務就近向衛生防疫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報告,不得隱瞞、延遲或阻止疫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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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第十一條  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屍體,必須在所在地的區、縣衛生防疫站監督和有關部門配合下就近在當地火葬場火化,不得運送出本市。
    第十二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規定的,由市或區、縣衛生局給予罰款,並強制採取預防、治療和消毒措施。罰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隱瞞疫情不報告或逃避、拒絕檢驗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明知為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仍有傳播艾滋病行為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瞞報攜帶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傳播的血液和血液製品、毒株、生物組織、動物及其他物品入境,或私自保存、使用、交換、傳遞該類物品的,沒收該物品,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拒絕採取預防和控制艾滋病傳播措施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規定,引起艾滋病傳播或有引起艾滋病傳播危險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規定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衛生行政機關可提請其上級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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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衛生局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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