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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1〕22號
  2. [發佈日期] 1991-03-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林地防火區護林防火戒嚴期火源管制辦法》的批復

 

 

京政發[1991]2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
林地防火區護林防火戒嚴期
火源管制辦法》的批復








市林業局:
    《北京市林地防火區護林防火戒嚴期火源管制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你局發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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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地防火區護林防火戒嚴期火源管制辦法
(1991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月日北京市林業局發佈)

    為了加強林地防火區護林防火戒嚴期的火源管制,有效地預防林木火災,保護林木資源,根據《北京市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為防火戒嚴期。在防火戒嚴期內,各級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各級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必須加強對戒嚴期護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嚴格火源管制,確保通訊聯絡暢通,認真做好撲救林木火災的準備工作。
    三、各級防火區內的鄉(鎮)政府或國營林場,應建立護林防火巡邏檢查隊,加強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扣留火源、火種,制止非法用火行為。各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
    四、各級防火區嚴格禁止上墳燒紙。
    五、各級防火區內均不得在野外點火取暖、野炊、燎地邊或點燃篝火。
    六、各級防火區內居民生活用火必須嚴格管理,嚴禁將火源、火種帶出宅院。
    七、各級防火區內禁止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市護林防火指揮部批准,並按規定做好撲救火災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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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進入有林地區的人員必須將火源、火種交付護林人員保管,待出有林地時發還。
    九、市、區、縣護林防火組織可以檢查經過有林地區的機動車輛,並扣留火源、火種。
    十、組織旅遊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活動開始前對全體人員進行護林防火宣傳教育。
    十一、在各級防火區內舉辦群眾性活動,必須事先報經當地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批准後方可進行。同時應做好防火宣傳和火災撲救的準備工作(包括撲火隊伍、滅火工具等準備)。
    十二、發生林木火災,各單位及廣大群眾都應及時向當地政府或護林防火組織報告,並積極參加撲救工作。
    十三、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北京市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十四、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1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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