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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1〕38號
  2. [發佈日期] 1991-06-01
  3. [有效性]

關於授權街道、鄉鎮標準計量 管理所行政執法的批復

 

 
京政發[1991]38號


關於授權街道、鄉鎮標準計量
管理所行政執法的批復

市技術監督局,
    你局1991年3月29日京技監政字〔1991〕59號《關於明確街道、鄉鎮標準計量管理所職能許可權及授權執法的請示》悉。
    市政府決定,授權街道、鄉鎮標準計量管理所行政執法,並批准你局請示中提出的授權的具體職能範圍和職責許可權,以及行政爭議復議管轄的意見。
附:市技術監督局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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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確街道、鄉鎮標準計量管理所職能許可權及授權執法的請示
京技監政字[1991]05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了適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北京市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的需要,推動和強化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技術監督執法工作,急需明確街道、鄉鎮標準計量管理所的技術監督職能範圍,並授權依法執行技術監督執法任務。具體意見如下:
    一、街道、鄉鎮標準計量管理所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標準化、計量、工業産品品質監督工作部門,業務上受區縣標準計量局的領導。
    二、授權街道、鄉鎮標準計量管理所負責本地區所屬各單位(包括管轄區內的各單位開辦的各類三産、勞服、農工商商業企業等)的標準化、計量、工業産品品質監督執法檢查工作。授權執行的法律、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北京市工業産品品質監督條例》和有關法規、規章。
    三、負責本地區所屬各企、事業單位(包括農貿市場、個體工商戶、各類三産、勞服、農工商商業企業)使用的計量器具的管理和檢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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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負責查處的違法案件主要包括:查處使用超週期或不合格的及國家明令禁用的計量器具和以不誠實計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案件;查處違反標準、工業産品品質監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一般案件。處罰款限定為沒收違法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以下,處罰款為500元以下的案件,並使用全國統一印製的技術監督執法文書。
    超過上述規定許可權的案件須報區縣標準計量局批准。
    五、街道、鄉鎮標準計量管理所行政案件的復議工作由區縣標準計量局負責。
    六、街道、鄉鎮標準化、計量、品質監督執法人員,由區縣標準計量局按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合格,並頒發統一印製的技術監督檢查證件。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由區縣標準計量局負責。
    當否,請批示。
    


                                北京市技術監督局
                                  1991年3月29日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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