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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1〕6號
  2. [發佈日期] 1991-10-20
  3. [有效性]

關於授權區、縣社會文化管理所行使部分 社會文化市場行政管理職能的批復

 

 
京政發[1991]6號


關於授權區、縣社會文化管理所行使部分
社會文化市場行政管理職能的批復

市政府文教辦公室:
    你辦1990年11月20日京政文教(1990)49號《關於授權區縣社會文化管理所行使部分行政職能的請示》悉。
    市政府決定,授權區、縣社會文化管理所在本區、縣文化行政主管機關的領導下,對社會文化市場進行行政管理,並批准你們請示中提出的授權的具體職能範圍和職責許可權,以及行政爭議復議管轄的意見。其中對涉外飯店歌、舞廳等文化娛樂場所違反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暫不授權社會文化管理所,可由社會文化管理所提出意見,由區、縣文化行政主管機關決定執行。國家和本市以後發佈關於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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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授權區、縣社會文化管理所執行的職責許可權,均由你辦依此原則確定。
    附:市政府文教辦公室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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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授權區縣社會文化
管理所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職能的請示

市政府:
    為加強對社會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市社會文化市場的繁榮,經市政府領導批准,于1989年5月各區縣建立了社會文化管理所,為區縣文化文物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是對從事社會文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
    鋻於我國行政訴訟法已開始實施,為保證區縣社會文化管理所能夠合法地履行公務,執行監督查處之責,經與市政府法制辦
研究,建議市政府授權區縣社會文化管理所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區、縣社會文化管理所(以下簡稱文化管理所)行使的文化市場管理職能的具體內容是:
    一、文化市場管理的職能範圍:
    1、營業性演出活動;
    2、歌廳、舞廳;
    3、檯球、遊藝機等經營活動;
    4、中國字畫經營活動;
    5、圖書、報刊、音像經營活動;
    6、印刷業經營活動;
    7、市人民政府授權管理的其他文化市場活動。
    二、在其職能範圍內,具體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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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上述範圍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依據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法規、規章(目錄附後)及其實施細則或辦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決定警告、3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相當於30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提出其他行政處罰的意見,報區、縣文化文物局決定。今後國家和本市發佈的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處罰的許可權,由市政府文教辦公室根據上述原則確定。
    3、對在監督檢查範圍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收取管理費。
    三、文化管理所在本區、縣行政轄區內行使管理職能,其中第一條第5項的音像市場管理職能只由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的文化管理所行使。
    四、文化管理所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中發生的行政爭議,由所在區、縣文化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復議;發生行政訴訟的,由文化管理所或區、縣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應訴。
    以上意見,請予批准。
附:文化管理所執行行政處罰依據的有關法規、規章(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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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教辦公室
1990年11月20日

文化管理所執行行政處罰依據的有關法規、規章(目錄)
    1、北京市文藝演出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1985年9月1日發佈)
    2、北京市專業文藝表演團體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1989年4月27日發佈)
    3、北京市營業性舞會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市政府辦公廳1988年12月25日轉發)
    4、北京市歌廳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1990年4月3日批准,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年4月20日發佈)
    5、北京市經營中國字畫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1988 年11月21日發佈)
    6、北京市營業性檯球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1989年9月22日發佈)
    7、關於加強檯球、電子遊戲機娛樂活動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1990年4月30日)
    8、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國務院〔1987〕65號文件)
    9、北京市圖書報刊音像市場管理條例(市人大常委會1990年1月19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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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關於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的規定(市政府1986 年10月25日批轉)
    11、北京市印刷業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1988年8月1日發佈)
    12、北京市閉路電視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辦公廳1987年2月10日轉發)
    13、北京市錄音錄影製品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1985 年5月6日發佈)
    14、期刊管理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發佈)
    15、《<期刊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同上,1989年6月22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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