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1]16號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由你局發佈施行。
附:《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 月 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和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庫(以下簡稱停車場、停車庫)的防火安全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停車場、停車庫的防火安全管理,均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機動車和停車場、停車庫的使用管理單位,應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把停車場、停車庫列為防火重點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逐級落實防火責任,加強防火安全管理。
單位停車場、停車庫的防火安全管理,由本單位負責;公共停車場(包括臨時停車場)、停車庫由停車場、停車庫的設置或收費管理單位負責。
第四條 機動車須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電源火線絕緣套管不被擠壓,與灼熱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駕駛室、車廂的車門(包括安全疏散門)開啟靈活,門鎖完好。
三、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在排氣管上安裝火星消除器。
四、車上備有相應的消防器材。
第五條 機動車使用管理單位和司機(包括私人機動車所有者,下同),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機動車安全操作規程,經常檢查車輛機件油路,防止漏油。
二、機動車行駛中嚴禁往汽化器內直接注油。
三、機動車電瓶充電,須將電瓶送至充電間進行。嚴禁在機動車上充電。
四、給機動車加油時,不得吸煙和靠近明火。
五、檢修機動車應在修理間或安全地點進行。為發動機保潔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煙火。嚴禁用明火烘烤發動機。焊補油箱、機件時,須將被焊補件拆下後,按操作規程進行。嚴禁在車上進行焊補作業。
六、車輛進入停車場、停車庫後,司機要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七、車輛發生火災時,應及時撲救並採取應急措施。
八、客運機動車不得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六條 建設停車場、停車庫,必須執行建築防火設計規範和有關管理規定。現有停車場、停車庫的建築不符合防火設計要求的,應予改建。
舉辦大型會議、活動等設置臨時停車場,主辦單位應事前將停車數量、消防安全措施報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備案。
第七條 停車場、停車庫的防火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按順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壓消火栓;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二、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
三、停車庫內不準人員留宿;不準用易燃材料搭建設施。
四、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在停車場、停車庫停放。
五、嚴禁在停車場、停車庫內加油、修車。
六、嚴禁在停車場、停車庫內吸煙和動用明火。
七、嚴禁在停車場、停車庫記憶體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停車庫內。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消防條例和《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予以處罰。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