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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0〕31號
  2. [發佈日期] 1990-04-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市商委 解決當前工業生産困難補充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1990]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市商委
解決當前工業生産困難補充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商委關於解決當前工業生産困難的補充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市下達的26種基本生活日用工業品專項必保計劃,由市計委負責牽頭組織市經委、商委及有關局(總公司)落實,檢查工、商雙方簽訂的合同及供貨、收購情況。對不執行合同的企業,依據市計委制定的獎懲辦法進行處罰。對完成收購合同,並積極推銷商品,認真執行供應政策的商業企業,年終由市政府給予嘉獎,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解決。
    二、對本市生産的26種基本生活日用工業品和其他産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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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商業批發、零售單位,本著適銷對路、質價相符的原則,積極組織收購和大力推銷,對質次價高和不合格的産品不予收購。
    三、經市主管局和區(縣)商委批准,商業批發、零售企業可以對本市生産或外埠採購的部分積壓和滯銷商品實行有獎銷售,獎品費用在商品流通費用中列支。
    四、為促進本市産品收購,解決商業企業後顧之憂,對26種基本生活日用工業品和市政府指定收購的商品,未列入市政府儲備的品種,由市主管局提出需儲備的品種和數量,報市計委、商委和市財政局批准後,在核定的儲備期限內,其佔用貸款的利息,由市財政負擔。
    五、商業批發、零售企業推銷除地産品以外長期積壓的有問題商品,經市主管局、區(縣)商委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批准,可按銷售額的1‰~3‰的比例,減半提取推銷費。
    六、增加彩電專營點。凡具備“三包”(包修、包退、包換)條件的商店,經市主管局或區(縣)商委批准,報區(縣)工商局備案,可以經營彩電零售業務。各區、(縣)的工業品公司、五金交電公司、供銷社和全市大型商場(含一部分經營商品數量較多的中型商場)及專業商店,凡具有一定批發能力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區(縣)商委或市主管局審核,報市計委、商委批准,並經市工商局核準後,可以從事本市産彩電三級批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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