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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0〕40號
  2. [發佈日期] 1990-05-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規劃局、市規劃院 《關於城市建設嚴格控制隔離地區確保 “分散集團式”佈局的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1990]4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規劃局、市規劃院
《關於城市建設嚴格控制隔離地區確保
“分散集團式”佈局的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規劃局、市規劃院提出的《關於城市建設嚴格控制隔離地區確保“分散集團式”佈局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市政府強調,各級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提高對保護好隔離地區重要意義的認識,堅決貫徹“嚴格控制、全面規劃、大力整治、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總體規劃分散集團式佈局的實現。對當前比較突出的鄉鎮企業佔地和農民建房用地的問題,各區、縣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嚴格管理。各級規劃管理部門要對隔離地區的規劃和鄉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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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加強指導,嚴格審批。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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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建設嚴格控制隔離地區
確保“分散集團式”佈局的意見

市政府:
    為嚴格控制市區近郊隔離地區(以下簡稱隔離地區)的建設,加強規劃的集中管理,確保《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確定的“分散集團式”佈局,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在本市近郊隔離地區內,尚未批准鄉域規劃的地區,暫停審批各類建設工程;農民建住宅,應在原宅基地內安排,一般不準新佔土地;確屬危房需要翻建的,須依法報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批准後進行;按照規劃必須安排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等,須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單位現有用地,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
    要嚴格控制臨時用地。臨時用地期滿的,要及時收回,恢復地貌。
    二、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和大興縣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協同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市規劃院)抓緊編制隔離地區內的鄉域規劃,1990年內要基本完成。鄉域規劃應經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議後,報市規劃局組織審查,再報市人民政府(授權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審查批准。
    鄉域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公佈,並嚴格執行。
    三、隔離地區的規劃和建設,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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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嚴格控制建設。隔離地區內,一般不再安排新的建設項目;現有的企業事業單位要逐步調整或遷出。
    2、確保良好的城市生態環境。鄉域規劃應劃定綠色空間,其用地範圍,一般不少於鄉域總面積的60%。綠色空間用地範圍內,嚴禁進行其他建設。
    3、確保城市道路系統完整、通暢。要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關於城市幹道兩側隔離帶內現有村鎮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用房和農民住宅,不得安排在城市幹道隔離帶內建設。在一些地段和交通集散點建設為過境交通服務的設施,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批准,並嚴格控制規模。鄉村道路應自成系統,相對獨立,與城市道路系統聯結的,聯結路口要選擇適當,並須按有關規定申報審批。
    4、嚴格執行有關法規、規章,保證城市排水輸水河道、高壓輸電走廊、各種市政設施幹線的建設和安全運作。河道兩側隔離帶、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嚴禁興建各種建築設施。
    5、適當調整鄉鎮企業用地。鄉鎮企業應相對集中,逐步建設鄉鎮工業小區;對環境有污染或干擾的工廠要儘快遷出;遷出有困難的,要劃定用地範圍,不再批准新的建設用地。
    6、農民住宅建設要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現有的村莊要劃定用地範圍,一般不再擴大建設用地;較小的村落和零散的農民住宅應通過規劃調整,在改建時儘量集中。村莊建設,應依據鄉域規劃制定詳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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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適當增加綠化用地,建設完善的生活服務設施和市政設施,改善居住環境。有條件的地區,鼓勵組織農民住宅合作社或由鄉、村按照規劃統一建設住宅樓。
    四、開展隔離地區的整治工作。
    1、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和大興縣人民政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隔離地區的整治方案(包括鄉鎮企業和農民住宅的調整、環境整治等項內容),經市規劃局等有關部門審查,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儘快組織實施。當前整治的重點是清理違法佔地、違法建設和臨時佔地、臨時建設。違法建設要分期分批拆除。違法佔地要限期清退,恢復地貌。
    2、市規劃局、市規劃院要會同市土地局、市鄉鎮企業局擬訂各類鄉鎮企業的建設用地指標,嚴格控制鄉鎮企業的建設規模。
    五、嚴格規劃管理。本市隔離地區的各類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城市規劃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統一審批。對未經批准擅自佔地建設的,要及時依法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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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規劃局
                                      市規劃院
                                   199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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