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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9〕81號
  2. [發佈日期] 1989-11-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 國務院批轉商業部、經貿部、物資部 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各類商業 批發公司、對外經濟貿易公司、 物資公司意見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9]8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
國務院批轉商業部、經貿部、物資部
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各類商業
批發公司、對外經濟貿易公司、
物資公司意見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商業部、經貿部、物資部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各類商業批發公司、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物資公司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工作,在1989年10月5日市委、市政府關於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的通知中,已經作了部署,請各區縣、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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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上述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的要求,對所屬各類從事商業批發、對外經濟貿易和物資業務的公司,認真做好清理整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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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商業部、經貿部、物資部
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各類商業批發公司、
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物資公司
意見的通知

國發[1989]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中發〔19809〕8號)的要求,現將商業部、經貿部、物資部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各類商業批發公司、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物資公司的意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198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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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各類商業
批發公司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的要求,現對清理整頓各類商業批發公司提出以下意見:
    一、清理整頓商業批發公司,要與全面深化商品流通體制改革相結合,進一步完善以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為主體的開放式、多渠道、少環節的商業批發體系,正確處理主渠道與多渠道的關係;要有利於搞活流通,建立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促進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所有從事國內商業批發業務的公司,都要進行認真的清理整頓,其範圍包括各行業、各部門、各种經濟成份的各類批發公司、供銷公司、聯營公司、開發公司,以及其他不以公司為名實際上主要從事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統稱商業批發公司)。
    三、按以下條件重新審核所有商業批發公司的經營資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倉儲運輸設施;具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門業務技術人員;具備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商品檢驗、檢測手段和人員(或委託合法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經營某些特殊性商品,還必須符合國家的專項規定。
    四、嚴格劃定商業批發公司的經營範圍。
    (一)國家專營專賣的商品,由國家指定的商業批發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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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國家計劃管理商品的計劃內部分,由國家指定的商業批發公司經營;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三)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必需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品種及範圍,並指定商業批發公司經營;
    (四)某些特殊性商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潤滑油、中西藥品、危險品、勞動保護用品等),由各級政府指定的專門批發公司經營;
    (五)生産企業開辦的商業批發公司,只準經營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的前提下允許自銷的自産産品,一律不得從事與自産産品無關的批發業務;
    (六)私營商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一律不準經營本條(一)、(二)、(三)、(四)項商品的批發業務;少數具備條件的,經審查批准,允許經營某些放開商品的批發業務,具體品種和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定。
    五、下列商業批發公司,堅決予以撤、並:
    (一)各級黨政機關、群眾組織、社會團體開辦的各類商業批發公司,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第三條執行;
    (二)不符合上述第三條要求的,予以撤銷;
    (三)超出上述第四條經營範圍的,限期調整;無法調整的,予以撤銷;
    (四)投機倒把、買空賣空、高價搶購、囤積居奇、哄抬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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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嚴重違法經營,擾亂市場,社會影響很壞的,一律予以撤銷;
    (五)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予以撤銷或合併。
附:國家計劃商品目錄

                                     商業部
                                  198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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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劃商品目錄(36種)

糧食        食油    棉花  棉短絨     黃紅麻
邊銷茶      綿羊毛  牛皮  生豬        麝香
甘草        杜仲    厚樸  食鹽        食糖
名酒        捲煙    煙葉  棉布        滌棉布
中長纖維布  呢絨    膠鞋  洗衣粉      普通燈泡
鐵鍋        元釘    鐵絲  化肥        農藥
農膜        汽油    煤油  柴油        潤滑油
市場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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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
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
定》,在貫徹《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的通知》(國發〔1989〕17號)的基礎上,現對進一步清理整頓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對外經貿公司)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各地方)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的各級各類對外經貿公司,都必須嚴格進行清理整頓。對那些不符合條件的各級各類對外經貿公司,要嚴格按照全國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公司撤銷、合併的意見》(清整領發〔1989〕1號)的規定,堅決撤銷、合併或取消進出口經營權。清理整頓的重點是1988年以來新成立的各級各類外貿公司;清理整頓後,個別確需保留的,要嚴格按照經貿部規定的設置外貿企業應具備的六項條件報經貿部重新審定。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要堅決予以撤銷、合併或取消其進出口經營權:
    (一)不到中國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其他銀行結匯,嚴重逃匯的;
    (二)與境外商人勾結,協助其在內地直接收購出口商品或辦理出口業務,協助其逃匯的;
    (三)在同一部門或同一地區,凡主營業務相同或相近,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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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的;
    (四)無對外經營條件或缺乏外銷渠道,而主要委託其他公司出口的;
    (五)地方外貿公司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分支機構;
    (六)各地方所屬綜合外貿公司設立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二、三級公司。
    三、經嚴格清理整頓後,各級各類外貿公司按下列規定設置:
    (一)除經貿部以外,中央各部門所屬外貿公司,可根據需要保留一家,個別部門確需按産品專業設置的,由經貿部另行審定,其他的一律撤銷、合併或取消進出口經營權。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綜合外貿公司只保留一至二家,其他的一律撤銷、合併或取消進出口經營權。
    (三)已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地區(含地級市,下同)只保留確實需要又具備條件的一至二家外貿公司的進出口經營權,其他的予以撤銷、合併或取消進出口經營權(廣東、福建兩省1987年年底以前設立的除外)。
    (四)經過國務院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只保留一家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其他的予以撤銷、合併或取消進出口經營權。
    (五)取消縣(含縣級市,下同)所屬外貿公司進出口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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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福建兩省1987年年底以前設立的除外)。個別具備條件的,只經營有出口發展前途的本縣特産的第三類出口商品,確需保留其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須報經貿部批准。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經濟特區所屬經營對蘇聯、東歐等國家易貨貿易的外貿公司,允許保留一至二家,其他的一律撤銷、合併或取消其易貨貿易權。
    (七)經國務院批准開設口岸的邊境毗鄰縣所屬經營邊境小額易貨貿易的公司,允許保留一家,如口岸縣不具備條件,可在口岸上屬州(或地區、市)保留一家,其他的一律撤銷、合併或取消其邊境小額易貨貿易經營權。
    四、未經國務院或經貿部批准設立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一律撤銷。對已經國務院或經貿部批准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含與蘇聯、東歐等國家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公司),以及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或試點經營第三類出口商品業務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各地方、各部門按照經貿部制定的組建這類公司應具備的七項條件,嚴格清理整頓後,報經貿部重新審定。
    五、要重新核定各級各類外貿公司的業務範圍。
    國家規定的第一類出口商品,由國家指定的外貿、工貿進出口總公司及直屬的分公司、子公司按批准的範圍經營,並承擔國家下達的出口計劃和上繳中央外匯任務。其他外貿企業一律不得經營第一類出口商品,如有違反,將其出口收匯全部沒收,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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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並追究領導者的責任。要嚴格控制外貿企業經營第二類出口商品的業務範圍。中央各部門所屬的外貿公司按經貿部批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本系統産品或按批准的經營範圍經營第二、三類出口商品;省(自治區、直轄市)屬專業外貿公司按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第二、三類出口商品;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綜合外貿公司和保留進出口經營權的地區所屬外貿公司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貿公司,只允許經營第三類出口商品。經營第二、三類商品的各類外貿企業,都要承擔中央或地方的出口計劃和上繳外匯任務。
    各級各類外貿企業的進口業務,按照經貿部批准的進口商品經營範圍和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地方、各部門經過這次清理整頓以後保留的對外經貿公司及其經營範圍,報經貿部審批;廣東、福建兩省審批成立的各級各類對外經貿公司經過清理整頓後的撤銷、合併方案,也要報經貿部審批。審定保留的對外經貿公司,憑經貿部頒發的審定證書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海南省及各經濟特區的各級各類對外經貿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和統一部署進行清理整頓。清理整頓後保留下來的各級各類對外經貿公司,由其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報經貿部備案。
    如發現有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經貿部有權撤銷,或取消其對外經營權,或調整其經營範圍。
    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從國務院到各級政府今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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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上不再直接管理公司的決定,各級各類對外經貿公司和主要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統一歸口由經貿部及各級地方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政策,從行業或業務上進行領導和管理。
    八、在清理整頓公司工作結束以後,各地方技術比較密集的大中型生産企業和緊密型企業集團自營本企業産品有關的進出口業務,由各地方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經貿部備案;如發現已批准的生産企業或企業集團不具備經營進出口業務條件的,經貿部有權否決。全國性和跨省的企業集團申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要報經貿部審批。

                                  對外經濟貿易部
                                   198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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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各類
物資公司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現對清理整頓各類物資公司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地方、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地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各類物資公司(包括經營部、經理部、門市部、供應站和中心等)進行徹底清理整頓。重點是撤並一批不符合開辦條件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的公司,解決生産資料流通中公司過多過濫、經營混亂的問題。
    二、下列物資公司應予撤銷:
    (一)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其派駐外地的辦事機構開辦的各類物資公司;
    (二)實際註冊資金、從業人員、經營場地、組織機構等不具備開辦條件的物資公司;
    (三)靠鑽價格“雙軌制”的空子,從事非法倒買倒賣活動牟取利潤的物資公司;
    (四)各類物資公司與不具備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經營資格的企業、單位建立的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的聯營公司;
    (五)按照國務院規定,應將物資供銷機構移交物資部門管理的生産主管部門,重復建立的物資公司。
    三、按照國務院規定,物資供銷機構不移交物資部門管理的生産主管部門,原則上只能設一個物資供銷機構,生産企業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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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機構要從嚴掌握,不要層層設置。
    四、集體企業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必須從嚴掌握,未經物資管理部門批准的,不準經營;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除自産自銷産品外,不準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各類勞動服務公司也不準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各級供銷社經營有關重要工業生産資料,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凡取消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經營資格的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立即停業,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或變更登記。未銷出的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由當地合法物資公司代銷或收購。
附: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目錄

                                     物資部
                                  198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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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業品生産資料目錄(41種)

    鋼材、鋼坯、生鐵、銅、鋁、鉛、鋅、錫、銅材、鋁材、鎳、鎂、鉑族金屬;
    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燒用原油);
    木材、水泥、金剛石;
    硫酸、硝酸、純鹼、燒鹼、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樹脂、片基滌綸樹脂、新聞紙、凸版紙、紙袋紙、橡膠、輪胎;
    汽車、拖拉機、電線、電纜、工業鍋爐;
    報廢汽車、軍隊退役報廢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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