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9]5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關於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計委、市高教局、市人事局所提實施意見,現同時印發,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關於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9〕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教委《關於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是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這項改革,逐步把競爭機制正確引入高等學校,增強其活力和動力,從而使高等教育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各地方、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宣傳這項改革的意義和要求,採取積極穩妥的步驟,制定可行的實施方案和改革措施,推動這項改革的順利進行。
國務院
1989年3月2日
關於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的報告
國務院: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的精神,我們從1986年起即組織力量對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的改革進行調查研究,並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勞動人事部等有關部門作了專題研討論證,提出了《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這個方案,廣泛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經1988年初全國高教工作會議和1988年11月我委全委會討論,認為可以在全國逐步實施。現就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現行分配製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的必要性
我國現行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是在建國初期形成並逐漸發展、延續下來的。這種制度與我國當時高度集中的、以産品經濟為基本模式的經濟體制相適應,在歷史上曾起過積極作用。但是,這種以統和包為特徵的畢業生分配製度存在着一些明顯的弊端,不利於調動學生學習、學校辦學、用人單位合理使用人才的積極性。特別是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勞動制度和人事制度的改革,這種分配製度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與新的經濟運作機制越來越不相協調。因此,必須改革現行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及目的、要求
根據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教育體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把競爭機制正確地引入高等教育,通過招生、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這一重要環節,增強高等學校主動適應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能力,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改革的目的與要求是:
(1)要有利於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繫,努力提高教育品質,充分發揮教育投資的效益,使學校切實按照社會需要培養合格的“四有”人才。
(2)要有利於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全面提高學生自身的素質,激發他們努力進取與奮發有為的精神,促進他們努力掌握社會所需要的知識和能力,使他們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3)要有利於促使用人單位關心和支援教育,尊重知識,珍惜人才,努力做到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為充分發揮畢業生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改革的目標及改革方案中主要考慮的問題
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的目標是: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逐步實行畢業生自主擇業,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雙向選擇”制度。由於目前我國經濟、文化、教育發展還很不平衡,國家可提供的畢業生數量在近期內還不能滿足各方面的需要,社會上也還不完全具備公平競爭的環境,因此這項改革只能隨同其他方面改革的展開而逐步實施。
現在提出的改革方案,是根據目前的改革條件和環境制定的過渡性方案,或稱作中期改革方案。在這個改革方案中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本方案實施初期,考慮到人才(勞務)市場還沒有完全形成,畢業生主要還不是靠自己找職業,而是以學校為中介向社會推薦就業,在一定範圍內“雙向選擇”。對經推薦未被錄用的少數畢業生,則由本人自謀職業。
(2)考慮到地區、行業的不平衡性,為解決某些邊遠地區和工作條件比較艱苦的行業及重點單位的需要,在國家任務的招生計劃中要安排一定比例,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就業。
(3)根據現行的辦學體制,畢業生的就業範圍除有特殊規定外,一般仍按學校的隸屬關係在本行業、本地區選擇職業,並通過一些政策措施,促進部門和地方之間的橫向交流。
(4)為了改變辦學單一靠國家財政撥款的狀況,學生培養費按國家任務招生和社會調節性招生兩種不同計劃,分別由有關方面承擔。國家要繼續支援聯合辦學和委託培養。畢業生若被經營性單位錄用,經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以接受錄用單位的適當資助。學生上學除特殊規定外,一般要交納學雜費。考慮到一般學生家庭目前的經濟收入水準和實際承受能力,開始時收取學雜費的數額不能太高,一般掌握在每學年100至300元為宜。
(5)今後國家對高等學校的招生規模和畢業生就業的宏觀管理,主要通過搞好人才需求預測,安排好年度招生計劃,以儘量保證社會的總供給與總需求大體上協調一致,並適當運用政策法規、計劃指導、經濟吸收、思想教育等機制和手段來調節控制,以適應各方面的實際需要。
(四)需要解決的配套措施
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不僅關係高等教育內部各環節的改革,而且還涉及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業指導機構、人才(勞務)市場的建立和發育程度,以及人們傳統觀念的轉變等許多方面,需要配套改革才能成功。目前需着重研究解決:
(1)在企業自主權尚未完全確立,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全面展開的情況下,畢業生就業仍然受着人員編制和勞動指標的限制,為了使合格畢業生能及時就業,計劃、人事和勞動部門在安排幹部計劃和職工計劃時,要考慮當年高等學校畢業生人數,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機會。在若干年內,如仍需安排年度增幹計劃,應為畢業生就業安排足夠的指標。
(2)對少數雖經學校推薦,但暫時仍未被錄用的畢業生應回家庭所在地待業,由當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繼續幫助推薦就業,並由人事、勞動部門研究制定畢業生在待業期間的社會保險等有關政策法規。
(3)各地方、各部門以及各高等學校均應逐步建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溝通供求資訊,做好畢業生就業指導和諮詢服務工作。國家教委和人事、勞動部門要研究制定畢業生就業法規,以抵制社會上不正之風的干擾,保證公平競爭、“雙向選擇”就業制度的實行。
(五)實施步驟
這項改革已在社會上進行了一些宣傳,有了一定的輿論準備,改革的條件和時機基本上成熟。根據中央關於改革既要積極又要穩妥的要求,考慮各地方、各部門所屬院校的不同情況和條件,對這項改革擬採取分批實施,逐步深化的辦法。
對現在已在校的學生,原則上仍實行國家計劃分配製度。但為了與改革方案相銜接,條件具備的學校,要積極實行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由學校推薦,用人單位招聘錄用的辦法,以逐步向中期改革方案過渡。
廣東省屬院校1988年招生時已按新方案進行試點。國家教委直屬院校,1989年招生時全部實行新方案。其他部委所屬院校和地方所屬院校,凡條件成熟的,經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也要求在1989年起步。其餘普通高等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於1990年全面實行。
隨着其他方面改革的深化,特別是人才(勞務)市場的發育完善,將逐步減少定向招生,擴大畢業生的擇業範圍,向長遠改革方向——畢業生主要通過人才(勞務)市場自主擇業的方向過渡。
畢業生分配製度的改革,涉及面廣,影響各行各業、千家萬戶,需要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做好這項工作。當前,要進一步宣傳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的意義、目的和具體實施辦法,增強工作的透明度,使社會各方面都能正確理解和支援這項改革。要逐步建立公平競爭、“雙向選擇”就業的機制和制定必要的法規,有效地防止不正之風的干擾,這是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關鍵。各地方、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按照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採取積極態度,制定本部門、本地方所屬院校的具體實施方案。決定今年起步的部門和地方,應及時報國家教委備案。
以上報告和所附改革方案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貫徹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
國家教育委員會
1989年1月12日
附件:
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
根據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決定的精神,把競爭機制正確地引入高等教育,調動廣大青年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增強高等學校主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活力與動力,促進用人單位尊重知識、珍惜人才和社會各方面關心、支援教育事業,決定把高等學校的招生計劃分為國家任務招生計劃和社會調節性計劃,相應地改變高等教育培養費撥付辦法,建立各種獎學金和某些收費制度,逐步將畢業生計劃分配就業制度改為社會選擇就業制度。
一、國家任務招生的學生及其就業方式
1、國家任務招生計劃招收的學生,培養費由國家提供,學生上學一般應交學雜費。經濟困難者可申請貸款,符合條件者可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學生畢業後可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選擇職業,用人單位擇優錄用。
2、師範(含各類師範專業、不含師範院校中非師範專業)、農林、體育、民族、航海等專業招收的學生,可按規定享受專業獎學金,免交學雜費,畢業後在本系統、本行業內擇優錄用。
3、對礦業、地質、水利、石油等部門及工作、生活條件比較艱苦的地區所需要的高校畢業生,可根據工作需要實行定向招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定向獎學金,定向生免交學雜費,畢業後在定向的行業或地區內擇優錄用。
4、國家在必要時可以制定當年部分指導性就業計劃。提倡和鼓勵國家任務招收的學生(不含享受專業和定向獎學金的學生),到工作、生活條件比較艱苦的重點單位就業,用人單位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政策範圍內給予優惠待遇。
5、按國家任務招收的學生(不含享受專業和定向獎學金的學生),畢業後,可以到企事業單位就業,也可考任國家公務員。畢業生若被經營性單位錄用,經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以接受錄用單位的適當資助。畢業生經學校推薦以及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後,未被錄用的畢業生,介紹回家庭所在地自謀職業。
二、社會調節性計劃招收的學生及其就業方式
6、社會調節性計劃招收的學生,是指聯合辦學、委託培養和自費上學的學生。
7、聯合辦學、委託培養的學生,由學校、學生與聯合單位或委託單位簽訂合同(內容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服務期限等),培養費按合同或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聯合辦學、委託培養的學生,凡與本方案第2、3條的情況相同者,學雜費和享受的專業或定向獎學金,由聯合辦學或委託培養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學校支付,將來逐步實行由學生向用人單位申請後向學校交付;其他學生應交學雜費,可以爭取優秀學生獎學金,經濟困難者也可以申請貸款。
9、聯合辦學、委託培養的學生,畢業後,到合同規定的地區、行業或單位擇優錄用。
10、自費生應按學校規定交納培養費與學雜費,也可以爭取優秀學生獎學金;畢業後自主擇業,也可以請學校幫助推薦就。
三、有關配套措施
11、教育、計劃、人事、勞動等有關部門要做好人才需求預測,制定高等教育總體發展規劃,安排好年度招生計劃,力求使專業人才的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協調一致。
12、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要建立新的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並對定向生及聯合辦學、委託培養的學生學習期間的管理做出相應規定。
13、制定必要的方針、政策及擇優錄用、“雙向選擇”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以保證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學生及定向生,畢業後到規定的地區、行業就業及擇優錄用工作的順利進行。
14、高等學校畢業生實行定期服務制度。服務期一般為5年(不含見習期1年),隨着人事、勞動制度的改革,具體服務年限和辦法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商定。
15、計劃、人事、勞動部門安排幹部計劃和職工計劃時,要根據當年高等學校畢業生人數,為畢業生解決就業指標。同時,逐步研究制定少數畢業生待業期間社會保險等有關規定。
16、人事部門應建立和健全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逐步完善人員合理流動的調節機制,為待業畢業生選擇就業提供服務。
17、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應建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該機構由教育、人事等部門聯合建立。中央的就業指導機構以國家教育委員會為主,人事等部門參加;地方的就業指導機構以哪個部門為主,由地方政府確定。就業指導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法令,發佈畢業生供求資訊,溝通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之間的渠道,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為畢業生創造公平競爭的客觀條件,指導“雙向選擇”工作的正常進行,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為學校提供反饋資訊。
四、實施步驟
18、對1988年以前入校的學生,原則上仍實行以國家計劃分配為主的制度。但要進行改革,逐步實行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的招聘、推薦、擇優錄用的辦法。
19、本方案1988年在少數省屬院校招生時試行,1989 年在國家教委直屬院校中實行。國務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院校,凡條件成熟的,也要求在1989 年起步,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在1990年全面實行。其具體實施辦法參照本方案制定,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備案。
20、隨着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勞動人事制度、工資制度的改革和畢業生供求矛盾的變化,將逐步減少定向招生,按長遠改革方向,畢業生將主要通過人才(勞務)市場自主擇業。
關於實施國家教委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意見
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關於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報告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對實施高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改革方案的時間。我們認為,市屬高等院校實施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時間可以定在今年。目前,市屬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的改革措施,除收取學雜費及將未被錄用畢業生介紹回家庭所在地自謀職業等尚未實施外,其他方面,已不同程度地實施,取得一定經驗。因此,市屬高等院校實施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的時間擬從今年開始。
二、招生收費問題。1987年以前,對國家統一招收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學生一直實行免費上學,不收任何學雜費。近年來,我市實行了國家任務、委託培養及自費等多種招生形式。在此基礎上,擬從今年招收新生時起,向定向生、委託培養生和自費生以外的按國家任務招收的學生收取學雜費,每學年200元。
三、明確定向生的獎學金來源。由於接受定向生的遠郊區縣經濟狀況一般較差,故除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單位應自身負擔外,其餘的建議由市財政解決。
四、待業畢業生問題。根據方案中對待業畢業生安置辦法及“對1988年以前入校的學生,原則上仍實行以國家計劃分配為主的制度”的規定,我們意見,(一)從今年開始,將允許待業的範圍,從1988年以前的只限於結業生及受過處分的畢業生擴大到普通畢業生。(二)從市高教局統一簽發報到證的日期計起,畢業生可以留在學校待分配(此時可稱待分畢業生)3個月,在此期間學校應發給畢業生相當於原學生助學金的最高額(不包含副食補貼,一般院校22元,師範院校24元),作為生活補助。滿3個月後,將畢業生(此後可稱待業畢業生)的戶口、糧食關係轉至家庭所在地。入學前原為農村戶口的,可轉至縣或鄉一級公安戶籍管理機構,仍保留其入學後的城鎮戶口,學校不再負擔其生活費用。一年內待業畢業生如聯繫到接收單位,可通過學校由市高教局簽發報到證,予以派遣。一年以後仍未聯繫到接收單位的,學校和國家主管畢業生分配部門,不再負責安排工作。(三)1988年以前入校的學生可參照上述辦法逐步過渡,但在其分配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次被學校或國家主管畢業生分配部門推薦並得到錄用的機會。今年的畢業生仍實行統一分配辦法。
五、收取資助費問題。方案明確“畢業生若被經營性單位錄用,經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可以接受錄用單位的適當資助”。我們建議,今後不再試行和推廣將收費和畢業生本人掛鉤的“有償分配”辦法。市屬院校畢業生若被經營性單位錄用,經市高教局同意,可以接受適當資助。但是,接受的資助數額不宜過高,並且不能以能否提供資助作為分配畢業生的主要導向。對於那些條件較差,地理位置偏僻及政策性虧損嚴重,暫時經營不善的單位,要盡可能多輸送一些畢業生。
六、建立北京地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根據改革方案的要求,我們建議由市教育、人事、計劃、勞動、公安、財政等部門組成,建立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委員會,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委員會未成立前,各有關部門,應仍按原分工,各司其職,做好工作。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北京市計劃委員會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北京市人事局
198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