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9]5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為加強本市城鎮私有危險房屋的修繕管理,保障城鎮私房居民住房安全,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國發〔1983〕194號)和《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京政發〔1984〕98號),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對城鎮私有房屋的安全檢查。
房屋所有權人自住的房屋,由所有權人自行負責檢查,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予以協助;出租的私房,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負責檢查。這項工作,每年都要進行。出租人和承租人要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拒絕查房。凡因拒絕查房發生房屋倒塌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由拒絕檢查的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自住危房修繕。
房屋所有權人自住危房的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確實無力擔負修繕資金的,可向其所在單位申請借款,單位應幫助解決。所有權人無力施工的,可委託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或街道建築隊施工,被委託單位不得推諉。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房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屋所有權人自住危房修繕的督促、檢查與指導。
三、出租危房修繕。
修繕出租的危險私房是出租人的責任。為保障承租人的住用安全,凡經房管部門審核備案,並執行1957年私房租金標準的危房,出租人和承租每人平均無力修繕的,由承租人所在單位墊付修繕費修繕,或墊付修繕費委託房管部門施工,或將承租人從危房中遷出。承租人所在單位拒絕墊付修繕費修繕,又不將承租人從危房中遷出的,如發生房屋倒塌事故,由承租人所在單位承擔全部責任。承租人無工作單位的,由房管部門墊付修繕費修繕。
上述所墊付的修繕費,自房屋修繕竣工之日起,按承租人每租用1年減扣修繕費8%累進計算的辦法,由房屋所在地區、縣房管部門在房主出售該房或被徵用時,從房價款或補償費中扣回;或在所有權人收回房屋使用權時,由房屋所有權人補交。
凡房屋所有權人私自出租,未經房管部門審核備案,或租賃雙方議定的租金高於1957年私房租金標準的危房,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修房費用由出租人自籌。因修繕不及時發生房屋倒塌事故的,由出租人承擔全部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要積極配合承租人所在單位或房管部門修繕出租危房。因修繕房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房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直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對拒絕、阻撓修房,或房屋所有權人利用修房之機強行收房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理。防汛期間,需搶修的出租危房,任何人不得阻撓修繕。如遇阻撓,由當地街道辦事處強制搶修。
四、房屋所有權人要求出售出租的危險私房,可由承租人購買。承租人不願購買的,由房管部門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價標準作價收購。
五、修繕私房所需建築材料,由市、區(縣)物資部門統籌安排解決,木材、水泥、玻璃等按規定價格供應。
六、城鎮私有房屋修繕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要認真貫徹“加強檢修,保障安全,單位支援,政府督導”的方針。各區、縣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動員房屋所有權人按期檢查,並及時修繕有危險的房屋,保證做到“少塌房,不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