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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9〕37號
  2. [發佈日期] 1989-05-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增加 自備井水用量的單位開徵地下 水資源養蓄基金和加價收費的通知

 

 
京政發[1989]3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增加
自備井水用量的單位開徵地下
水資源養蓄基金和加價收費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地下水是國家的重要資源,是城鄉人民生産、生活的重要水源。本市自1981年對城區和近郊區的自備井(不包括農業水井)進行統一管理並實行計量收費辦法以來,對控制濫鑿水井、濫采地下水,保護地下水資源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於地下水資源費過低(每噸2分),且實行收取“四源費”辦法後,對增用自備井水量未採取相應限制措施,因此,擁有自備井的單位,有的對節約使用自備井水極不重視,不採取節水措施;有的雖具備使用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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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以上水源條件,但仍不顧地下水資源的嚴重緊缺,繼續增加自備井的用水量。這些做法加劇了地下水超量開採的嚴重局面。據有關部門統計,市區已超采地下水近20億噸,地下水位下降30多米,東郊局部地區地面已沉降300毫米。因水位下降,水質惡化,僅1988年市區已有116眼自備井報廢。
    為嚴格控制超量開采地下水,促進節約使用自備井水,有計劃地養蓄地下水,市政府決定:
    一、從1989年7月1日起,開徵地下水資源養蓄基金。凡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其他原因經批准增加自備井水用量的,或超計劃使用自備井水的,每增用或超過計劃指標1噸,交納830元地下水資源養蓄基金。由市節水辦公室負責徵收工作,所收資金用於地下水資源的養蓄、保護和綜合性節水措施。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節水辦公室制定。
    二、在徵收地下水資源養蓄基金的同時,對超計劃使用自備井水,提高累進加價收費額度:超計劃用水不滿10%的,對超計劃的部分(以下同)按原水價的20倍收費;超計劃10%以上(含10%)不滿20%的,按原水價的40倍收費,超計劃20%以上(含20%)不滿30%的,按原水價的60倍收費,超計劃30%以上(含30%)不滿40%的,按原水價的80倍收費,超計劃40%以上(含40%)的,按原水價的100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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