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9]8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全市第二次政府法制工作會議部署的第三次清理規章的工作,已經結束。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清理政府規章情況的報告》,批准廢止79項規章;批准將29項規章改為政府一般文件或歷史性文件。現將廢止或改為政府文件的規章目錄予以公佈,同時,將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清理政府規章情況的報告》發給你們,並作如下通知,請依照執行。
一、列入廢止規章目錄的79項規章,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停止執行,其中已明令廢止的規章按廢止日期停止執行。
二、原列為規章現改為政府文件的29個文件,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不再作為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但仍作為政府文件執行。
三、列為保留有效但需修改或編纂的規章,由各主管部門在1990年底以前提出修改草案報市政府。
四、經這次清理認定繼續有效的規章,作為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彙編成冊,公開發行。
五、清理規章工作應當經常化、制度化,並與行政立法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在制定新規章的同時,必須相應地明令廢止所代替的規章。
這次清理規章意義重大,一是經過清理廢止實際失效和不適應客觀需要的規章,以更好的運用法律手段推進治理、整頓、深化改革和各項建設工作;二是進一步肯定繼續執行的規章的法律效力,為實施《行政訴訟法》作好準備,推進依法行政。因此,要求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根據市政府規章清理結果,對本區、縣,本部門制定的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凡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進一步肯定,堅決貫徹執行,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停止執行,以保持法律的統一性,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清理政府規章情況的報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清理政府規章情況的報告
按照全市第二次政府法制工作會議的部署,我們組織有關委、辦、局對本市現行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清理工作情況及結果報告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意義和目的
這次清理,意義在於兩方面:一是經過清理廢止實際失效和不適應客觀需要的規章,以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推進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二是進一步肯定現行規章的法律效力,為行政訴訟法的實施作好準備,推進依法行政。
自北京解放至1988年,市政府進行過兩次法規規章清理。第一次是1956年至1957年,第二次是1983年11月至1985年1月。第二次法規清理後,確認繼續有效的法規規章153項,需要修改的19項,明令廢止的107項。1985年以來,本市加快了行政立法工作步伐,到1989年上半年,陸續制定了345項法規規章。連同第二次清理後肯定有效和待修改的法規規章總數達517項,比原來多了兩倍。這些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在本市的改革和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從上一次法規規章清理到現在,五年的時間裏,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各方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行的法規規章,有些已經不能適應變化了的情況,特別是不能適應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形勢發展的需要。其中,有的規章是針對當時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而現在那種情況已發生了變化或者已經消失;有的是當時立法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已被廢止或修改;還有的與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盡一致了。因此,對這些法規規章必須及時清理,通過清理,該廢的廢,該改的改,以免因受舊的規章限制,而妨礙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
《行政訴訟法》已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自明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同時可以參照政府規章。也就是説,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規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這一規定,對政府規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規章不僅內容上要合法,形式上也要規範,以便於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運用。然而,由於歷史的原因和當時工作上的需要,在上次清理法規時,把一些不完全具備規章條件的文件,甚至有些以通知形式批轉的報告、請示、意見、座談會紀要等,也暫時確認為規章,無論內容或規範程度,都難以被法院準確地運用。因此,對現行規章進行清理,是為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創造良好環境,也是樹立依法行政權威的有效措施。
二、清理工作概況和清理結果
本次清理工作自1988年11月開始,到1989年上半年基本結束。清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為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服務,提高規章的合法性,促進法規規章的規範化。清理工作,採取了兩下兩上、兩次復核的方法,總的説慎重對待,比較細緻。具體做法是: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列入歷年《北京市法規規章彙編》中的現行規章逐項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對照,並據以進行篩選,提出建議廢止的規章項目,逐項填寫《北京市政府規章廢止審核意見表》,發到主管委、辦、局(總公司)徵求意見。意見返回後,法制辦召開了全辦會議,根據各部門的意見,集體討論,逐項提出初審處理意見,再將初審意見擬廢止的規章開列目錄,第二次發給有關委、辦、局(總公司)徵求意見,法制辦綜合各部門的意見,進行了複審。
清理結果:在1949年至1989年上半年制定的517項(此數不包括前兩次法規清理宣佈廢止的法規規章數)法規規章中,不需修改繼續有效的366項,繼續有效但需作部分修改或編纂的43項,這兩項合計為409項;擬改為政府一般文件或歷史性文件的29項;需明令廢止的79項。
現對廢止、待修改、改按政府文件對待這三類規章的劃分作以下説明:
廢止規章,是指停止執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是規章所調整的對象已不存在了,規章自行失效,共11項。如1985年市政府發佈的《市政府關於狠抓出口多創外匯的幾項規定》,僅就當年的出口創匯而作出的具體規定。還有的是從發佈之日就沒有執行,如1984年市政府發佈的《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向社會集資興辦地方公益事業幾項規定的通知》。第二種是有的規章公佈實施一段時間後,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代替,共29項。如1963年市政府發佈的《關於處理醫療事故的幾項規定》已被1988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代替。第三種是有的規章已被明令廢止,共39項。如1985年市政府發佈的《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已在1988年市政府新發佈的《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明令廢止。鋻於以上所述,我們在“廢止規章”中將廢止原因列為三類:“自行失效”、“新法代替”和“明令廢止”,各佔廢止總數的14%、36%、50%。
需修改或編纂的規章,是指仍然有效,但不完善,需作較大修改和補充的規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是不規範,如有的名稱叫“請示”、“報告”、“通知”、“意見”,有的條款不清,有的邏輯不嚴謹、用語不準確等,在行政訴訟中法院難以參照審理案件。第二種是有些規章的部分條款已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需要作修改和補充。第三種是有些規章與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不銜接,需要根據新的立法依據進行修改或完善。這類規章,雖列為待修改部分,但必須明確是屬於仍然有效,繼續執行的。
改為一般政府文件和歷史性文件,是指曾編入《北京市法規規章彙編》,但因文件中缺乏法律責任,不具備法的屬性,今後不再按規章管理而按一般文件管理的政府文件。這些文件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調整對象基本消失,但還有一些遺留問題仍需要依照該文件處理,如《關於妥善解決“文革”中查抄財物遺留問題的通知》等。再一種是為配合當時的工作而制定的政策界限,如《關於處理違章佔地的意見》等。第三種是由於前些年的一般政府文件和規章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上次清理法規規章時把一些一般政府文件認定為規章,在後來每年的法規規章彙編時也有過這種情況,如《關於認真做好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的意見》等。這些文件的共同點,就是既不宜宣佈廢止,因法律責任不夠明確,也不宜繼續作為規章,又沒有修改為規章的必要。因此,只能作為一般政府文件對待。
三、幾點建議
(一)本次規章清理結果,請市政府審核批准,正式公佈,把認定為廢止的規章,明令廢止。
(二)因本次清理後,1949年至1985年期間制定的法規規章變化較大,由法制辦重新編輯《北京市法規規章彙編》(1949-1985),正式出版發行。
(三)對列為需修改或編纂的規章,規定修改或編纂的期限,最遲要求1990年年底之前,由主管部門提出修改草案。
(四)把清理法規規章工作和行政立法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除在立新規章的同時相應宣佈廢止原有的舊規章外,一些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規章應及時修改或廢止。
(五)把清理法規規章工作經常化、制度化,每年年底結合法規彙編,由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一次小清理,每3年或4年市政府組織進行一次大清理。
以上清理結果和建議是否可以,請批示。
附: 廢止規章目錄
改為一般政府文件或歷史性文件的規章目錄
保留有效但需修改或編纂的規章目錄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1989年8月30日
廢止規章目錄
(1989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9〕86號通知公佈)
1、北京市乙丙級壇廟管理辦法 1951.9 新法代替
2、北京市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1953.3 明令廢止
3、北京市基本建設工程工地防火管理辦法 1956.2 明令廢止
4、北京市人民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協助法院執行有關婚姻案件中 1957.12 新法代替
給付女方生活費、子女撫養費判決的通知
5、北京市人民委員會執行《國務院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個體經營的企業 1958.4 自行失效
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6、北京市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 1958.9 新法代替
7、關於處理醫療事故的幾項規定 1963.9 新法代替
8、關於機要文件、電報管理的暫行規定 1970.12 新法代替
9、北京市植物檢疫試行辦法 1975.3 明令廢止
10、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1975.9 明令廢止
11、市革委會關於不得用維修配件拼(攢)裝汽車的通知 1978.9 新法代替
12、北京市各級安全責任制(試行辦法) 1979.3 明令廢止
13、北京市遠郊公路路樹管理試行辦法 1979.7 明令廢止
14、北京市革命委員會關於保護水利工程的佈告 1979.9 明令廢止
15、北京市遠郊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1979.9 明令廢止
16、北京市食品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1980.4 新法代替
17、關於加強市場物價檢查監督的試行規定 1980.6 新法代替
18、關於北京市中國字畫銷售整頓辦法的意見 1980.6 新法代替
19、市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國家計委、外交部、教育部 1980.9 自行失效
關於全國外語人員普查結果和做好調整使用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20、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核制度的決定 1980.10 新法代替
21、關於改進合作商店和個體經濟交納所得稅的通知 1980.11 新法代替
2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農副産品議購議銷的品種範圍和作價原則的試行規定 1980.12 新法代替
2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處理亂漲價和變相漲價的試行規定 1980.12 新法代替
24、關於加強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1.1 新法代替
25、關於打擊投機倒把的暫行規定 1981.1 新法代替
26、城市農貿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1981.2 新法代替
27、農村集市貿易管理試行辦法 1981.2 新法代替
28、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 1981.2 明令廢止
《關於對外提供和公開發表社會經濟統計資料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29、關於平時利用人防工程幾項規定的報告 1981.3 明令廢止
30、關於北京市工人退休後又受聘工作的有關問題的規定 1981.4 自行失效
31、關於保護人民防空工程的暫行規定 1981.4 明令廢止
32、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 1981.11 明令廢止
33、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處罰規則 1981.11 明令廢止
34、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婚姻登記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1981.12 新法代替
35、市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的函 1981.4 新法代替
36、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出版事業管理局 1981.9 明令廢止
《關於加強年畫、年歷、掛曆、年曆卡印製管理的報告》的通知
37、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1981.11 明令廢止
38、關於對賓館、飯店、招待所徵收工商稅的具體規定 1981.12 自行失效
39、市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收負擔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1982.4 自行失效
40、市政府轉發市公安局、工商局、供銷社《關於加強煙花鞭炮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1982.9 明令廢止
41、關於貫徹執行財政部“關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具體實施辦法 1983.1 明令廢止
42、北京市人力客運三輪車業管理暫行辦法 1983.3 明令廢止
43、關於在全市推行“門前三包”責任加強“臟、亂、差”治理的若干規定 1983.3 明令廢止
44、市政府關於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管理的通知 1983.3 新法代替
45、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試行規定 1983.4 明令廢止
46、市政府關於改革城近郊區財政管理體制的試行規定 1983.4 新法代替
47、關於在城鎮待業青年中實行就業預備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3.6 自行失效
48、北京市養犬暫行管理辦法 1983.9 明令廢止
49、市政府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對個體商販和部分集體商業企業 1983.9 自行失效
實行由批發部門代扣和零售環節工商稅的通知》的通知
50、關於集體建築企業貫徹執行《關於工人退休後 1983.11 自行失效
又受聘工作的有關問題的規定》的補充規定
51、關於渣土管理的規定 1984.2 明令廢止
52、北京市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和聯合醫療機構暫行管理辦法 1984.2 明令廢止
53、北京市防治大氣污染管理暫行辦法 1984.3 明令廢止
54、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暫行辦法 1984.3 新法代替
55、北京市招工暫行辦法 1984.3 新法代替
56、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財政部對鄉鎮企業交納、減免工商所得稅規定的通知 1984.4 新法代替
57、市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干規定》、 1984.5 新法代替
《關於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58、北京市工礦企業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設計、施工、投 産、1984.6 明令廢止
“三同時”的若干規定
59、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向社會集資興辦地方公益事業幾項規定的通知 1984.7 自行失效
60、關於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活動的暫行規定 1984.9 新法代替
61、北京市統一發貨票和統一銀錢收據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1984.9 明令廢止
62、關於外地建築企業來本市承建工程登記註冊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4.11 明令廢止
63、關於加強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4.11 明令廢止
64、關於新建住宅補貼出售試行辦法 1984.12 明令廢止
65、關於加強公司企業登記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5.4 新法代替
66、市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5.6 新法代替
67、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 1985.6 明令廢止
68、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試行辦法 1985.6 明令廢止
69、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1985.7 明令廢止
70、關於吸收錄用幹部的暫行規定 1985.8 新法代替
71、市政府關於狠抓出口多創外匯的幾項規定 1985.8 自行失效
72、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85.8 明令廢止
73、關於商業性展銷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 1985.9 明令廢止
74、關於加強行人交通管理的規定 1986.4 明令廢止
75、關於加強自行車交通管理的規定 1986.4 明令廢止
76、關於禁止擅自招聘在職工人的暫行規定 1986.4 明令廢止
77、關於嚴格控制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的暫行規定 1986.5 明令廢止
78、關於對城鎮居民中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的暫行規定 1986.10 明令廢止
79、關於對飲食服務修理業實行行業管理的暫行辦法 1987.11 明令廢止
注:“*”為1984年清理法規時列為待修改的規章。
改為一般政府文件或歷史性文件的規章目錄
(1989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9〕86號通知公佈)
1、北京市革命委員會關於在重大節日期間停運爆炸物品的通知 1972.4
2、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收容治療問題的意見 1976.12
3、北京市革命委員會批轉市農林、財貿辦公室 1977.8
《關於外地農村人口遷入本市郊區應統一管理的請示報告》
4、關於禁止卡車白天在城區行駛的通知 1977.12
5、關於組織待業青年參加手工業生産、服務合作社有關福利待遇幾個問題的意見 1979.4
6、*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 1980.6
《關於節約非生産性開支、反對浪費的通知》的幾項補充規定
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1980.7
《關於“爾代節”對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實行休假、補助油、面的請示》的通知
8、關於認真做好退休幹部管理工作的意見 1980.8
9、市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民政部、國家計委、外交部、教育部 1980.9
關於全國外語人員普查結果和做好調整使用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10、關於有特殊貢獻的退休幹部、工人提高退休費標準的請示的通知 1980.10
11、關於貫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定 1980.11
12、北京市國營工業企業試行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辦法 1980.11
13、關於設立八達嶺、十三陵兩個特區的決定 1981.4
1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使用保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暫行規定 1981.6
15、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1982年4號、29號文件 1982.2
制止亂佔濫用耕地加強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16、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實施方案 1982.2
17、市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發佈《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辦法》的通知 1982.9
18、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市建設銀行、市民政局 1982.10
“關於加強建設徵地後農民戶轉為居民戶發放生活補助費的管理的請示”的通知
19、關於辦好工讀學校的幾點意見 1983.3
20、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非法租賃買賣社隊土地建職工住宅問題的通知 1983.3
21、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抓緊處理租賃買賣社隊土地問題的通知 1983.11
22、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1983.11
《關於加強民用小型超短波無線電話設備、無線話筒等市場銷售和使用管理工作意見》的報告
23、北京市科技開發“一條龍”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1983.12
2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景泰藍生産廠點進行整頓和工貿聯合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4.4
25、市政府批轉市經委《關於進一步搞好工業經濟體制改革的請示》的通知 1984.6
26、關於妥善解決“文革”中查抄財物遺留問題的意見 1984.6
27、關於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1984.8
28、市政府批轉市科委《關於改革本市科技管理體制的請示》的通知 1984.8
29、關於處理違章佔地問題的意見 1987.3
注:“*”號為1984年清理法規時列為待修改的規章。
保留有效但需修改和編纂的規章目錄
(1989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9〕86號通知公佈)
1、關於小口徑步槍的管理辦法 1957.5
2、北京市易燃建築防火管理辦法 1961.8
3、修訂北京市電工管理辦法 1963.6
4、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 1963.7
5、關於馬傳染性貧血病的防治辦法 1972.9
6、關於加強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幾項規定 1973.9
7、城市河湖管理暫行規定 1974.3
8、關於小口徑射擊活動審批和槍支彈藥管理使用的意見 1975.12
9、新辦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審核辦法 1981.2
10、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非生産用汽車實行定編節油包乾辦法 1981.8
11、市政府關於商業、服務業網點建設的若干規定 1981.8
12、通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辦法》的有關事項) 1981.8
1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新建和擴建電鍍廠點的通知 1981.11
14、關於保證天安門廣場良好秩序的規定 1981.11
15、關於封存非生産用機動車的管理辦法 1981.12
16、關於封存的非生産用機動車的處理辦法 1982.3
17、關於舉辦職業高中與職業學校的幾項暫行規定 1982.4
18、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夏季降溫防潮工作的通知 1982.5
19、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部分知識分子用車暫行辦法的通知 1982.9
20、關於加強商業、服務業網點建設的補充規定 1983.1
21、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 1983.3
22、關於維護本市公園、風景游覽區公共秩序和安全的通告 1983.4
23、北京市旅店業管理暫行辦法 1983.6
24、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1983.6
25、北京市建設工地農轉工勞動工資暫行處理辦法 1983.8
26、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中的幾個問題的意見 1983.8
27、關於加強京密引水渠工程及林帶保護的報告 1983.9
28、企業女工勞動保護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9.12
29、關於收繳爆炸物品的通告 1984.1
30、關於慶祝節日張挂標語的規定 1984.3
31、批轉市公安局《關於貫徹執行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的報告》的請示 1984.4
32、北京市社會力量辦學試行辦法 1984.4
33、關於對城區、近郊區和門頭溝、通縣實行非生活垃圾、渣土托運收費的通知 1984.4
34、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通知 1984.5
35、關於北京地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條例的幾項規定 1984.5
36、關於區、縣計委職責範圍等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4.6
37、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汽油票和私人機動車用油管理的通知 1984.6
38、北京市計劃工作改革的試行規定 1984.6
39、北京市國營商業、服務業改革試行辦法 1984.8
40、北京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1984.10
41、市政府關於1986+年鼓勵出口、多創外匯的幾項規定 1986.2
42、關於京良公路永立大橋徵收機動車輛過橋費的通知 1986.3
43、關於修訂清運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費標準的通知 19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