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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9〕21號
  2. [發佈日期] 1989-03-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9]2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
加強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進口物資
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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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若干規定
(1989年2月20日)
國發〔1989〕16號

    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滿懷愛國愛鄉的熱情,捐款捐物,為建設僑鄉,支援四化建設作出了貢獻。國家對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愛國行動,一貫予以鼓勵和支援。為進一步做好接受捐贈工作,正確引導接受捐贈的方向,克服接受捐贈工作中存在的某些混亂現象,根據中央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高檔消費品進口的決定,特作如下規定:
    一、對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向國內捐贈物資,堅持捐贈自願、接受自用的原則。各級機關不得接受華僑、港澳臺同胞的捐贈。各級領導要嚴格遵守本規定,不得批條子干預審批和管理工作。
    二、鼓勵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捐贈必需的生産資料,直接用於工農業生産、文教衛生、科技以及公益事業等。對用於上述方面的物資,由海關按照國發〔1982〕110號和國發〔1986〕10號文件的規定,予以免稅。
    三、鼓勵捐贈現匯。對華僑、港澳臺同胞為支援家鄉建設個人捐贈的現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可進入國家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具體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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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四、捐贈國務院國發〔1986〕10號和原國家經委、海關總署經審〔1988〕22號文件規定限額管理的13種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捐贈限額審批接受捐贈。超過限額的,一律不得批准進口。越權審批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者的責任;對所接受捐贈的産品,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從嚴處理。
    五、未規定捐贈限額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辦、臺辦核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審批,並報國務院僑辦、臺辦備案。
    六、對實行集中報批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見附件),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內取貨”方式接受的捐贈,只限直接接受單位自用。接受捐贈單位不得轉讓、轉賣增值或串換,也不得經組裝加工後在市場出售。所有接受捐贈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都應憑批准文件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機構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驗放。
    七、捐贈屬於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和專賣、專營的物資,除第四、第五條規定者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辦、臺辦核報國家主管部門歸口核批,由海關按規定驗放。除自用者外,交指定專賣、專營單位經營,或由物資、商業部門按合理價格收購,並由收購單位(包括專賣、專營單位)照章補稅。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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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資部、商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八、外商投資企業和開展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企業的外方代表,我派駐境外(包括港澳地區)的中資機構,在對外交往中外國官方或民間經貿團體、外商向我有關單位贈送物資以及各種無償援助,不屬於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範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九、對假借接受捐贈名義內外串通,進行套匯、逃證、逃稅、倒賣等非法活動的,一律沒收其所得,並依法懲處。
    十、本規定自1989年3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批准接受捐贈的,仍按原規定辦理。過去頒發的有關文件,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實行集中報批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目錄



                                          國務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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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集中報批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目錄

1、汽車
包括底盤、各種改裝車、特種車、專用車及發動
機、驅動橋、車殼(或駕駛室)。
2、電腦及其外部設備
包括可編程電腦,電腦CPU板,軟硬磁片機
(或驅動器)、印表機、螢幕或終端、磁帶機、
繪圖機,電腦打字機。不含編程器。
3、電視機
包括投影電視、工業電視、14〃及以上監視器
4、電視機顯像管
5、摩托車及其發動機、車架。
6、錄音機
包括收錄機、錄放機、組合音響、語言實驗室配
套用錄音機、汽車收放機。
7、電冰箱及其壓縮機、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專櫃。不含容積340升以上
或最低製冷溫度-40℃以下的冰箱、雪櫃及其壓
縮機。
8、洗衣機
不含洗衣量6公斤以上的洗衣機、幹洗機。
9、成套錄影設備、錄(放)像機及其機芯、磁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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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鼓、組件。
10、照相機及其機殼、快門、取景器
不含高空、水下、製版、眼底照相機。
11、手錶
包括指針式石英電子錶、機械錶。不含數字顯示
電子錶。
12、空調器及其壓縮機
包括窗式、挂式、櫃式空調器。不含車用及船用
空調器和中央集中空調系統。
13、影印機
包括卡片及工程圖紙影印機。不含膠版影印機、
酒精影印機、明膠影印機。
14、錄音錄影磁帶複製設備
不含複製速比1:8及以下的錄音磁帶複製機。
15、汽車起重機及其底盤
不含正面吊運機。
16、斷層成像裝置
包括X射線斷層成像裝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
裝置(MRI)。不含伽瑪像機(ECT)。
17、電子顯微鏡
18、氣流紡紗機
19、電子分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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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積體電路

    注:以上産品包括達到同型號單臺整機進口價格60%及以上的散件。

 - 7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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