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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1989〕
69號
[發佈日期]
1989-09-1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消防局等六單位 關於整頓化學危險物品流通秩序實行 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請示的通知
京政發[1989]6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消防局等六單位
關於整頓化學危險物品流通秩序實行
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請示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消防局等六單位《關於整頓化學危險物品流通秩序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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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整頓化學危險物品
流通秩序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我市對化學危險物品在流通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化工行業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場安全秩序,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發〔1987〕14號)的規定,現對我市整頓化學危險物品流通秩序,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行業的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市一商局、物資局、醫藥總公司、供銷合作總社、石油産品銷售公司按照現行商品經營分工,會同市消防局審批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擬訂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行業的安全管理規章;監督檢查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培訓化學危險物品在崗工作人員;掌握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貯存情況,促進安全經營。
二、憑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品種範圍和審批經營單位的原則
我市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品種範圍按國家標準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執行(其中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毒害品中的劇毒品及雜類,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是從事化學危險物品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任何企業經營附表項目內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依照規定程式申請並領取許可證。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經營條件及設施要求較高,本著從嚴控制,定點經營,網點分佈合理的原則審批經營單位。國營、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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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原則上不準兼營化學危險物品(遠郊縣可適當放寬);個體工商戶一律不準經營化學危險物品。
三、企業經營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營業場所、倉庫、運輸及裝卸工具等設施,必須符合消防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2、化工商品年經營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必須配備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工程師、經濟師等技術人員;年經營額在5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必須配備有化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年經營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必須配備有10年以上經營化學危險品經驗的業務人員。
3、必須有嚴格的安全經營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商品出入庫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盤點制度及相應的安全組織。
四、申領、發放經營許可證的有關工作
1、由市消防局、一商局、物資局、醫藥總公司、供銷合作總社、石油産品銷售公司共同組成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危證辦,辦公地點在宣武區施家衚同1號市化工原料公司院內)。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商品經營分工,負責對經營化學危險物品單位進行審查和發證工作。
2、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附表範圍內的化學危險物品的現有企業,都要到市危證辦申領填報《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經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縣團級以上)審核簽署意見,送所在地區公安局審查後,連同原營業執照副本,報市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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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審批,領取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原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包括化學危險物品,經市危證辦審查,凡不具備經營化學危險物品條件的企業,不得繼續經營化學危險物品,並應于一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3、自1989年11月30日起,未領取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而繼續經營或無照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工商、消防部門將依法查處。庫存的化學危險物品屬於品質合格、價格合理的,應在1989年12月底以前,由合法經營單位收購或代銷,屬於品質殘次、假冒偽劣産品,按有關規定處理。
4、今後新建、擴建、改建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需先到市危證辦申領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單位執行。
附: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範圍表
北京市消防局
北京市第一商業局
北京市物資管理局
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
北京市醫藥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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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油産品銷售公司
198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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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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