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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9〕96號
  2. [發佈日期] 1989-12-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轉市商業委員會關於市商委職能 和統管社會商業的請示的通知

 

 

京政發[1989]9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轉市商業委員會關於市商委職能
和統管社會商業的請示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業委員會《關於市商委職能和統管社會商業的請示》,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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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商委職能和統管社會商業的請示

市政府: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我市商業系統認真貫徹執行改革、開放的方針,打破了國營商業獨家經營的局面,初步形成多家經商的新格局,商業、服務業有了迅速發展。但是,由於行業管理跟不上,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多頭管理,政策不統一;二是商業法規不健全;三是缺乏統一規劃,行業結構不合理。根據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提出的進一步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方針,為加強對商業的行業管理,現對市商委的職能和統管社會商業問題,請示如下:
    一、關於市商委的職能
    市商委是市政府負責全市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以下簡稱“社會商業”)的行政協調、管理部門,主要職能包括以下7個方面: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決定,制定本市社會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2、統一管理社會商業;
    3、協調市商業系統各局(社、總公司)的工作,指導各區、縣商委的工作;
    4、組織安排全市城鄉消費品市場,調節重要商品的供求;
    5、統籌規劃社會商業的發展;
    6、全面推進社會商業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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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開展社會商業的精神文明建設。
    二、關於統管社會商業的範圍、內容及手段
    (一)統管範圍:無論所有制形式、經營形式和隸屬關係,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開辦自銷門市部、倉儲運輸業和商辦工業的,都受市商委的統一管理。
    (二)統管內容:主要是統籌、協調、管理、監督、服務,具體包括以下10個方面:
    (1)根據黨和國家有關商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的有關決定,制定全市社會商業的具體規定,並監督實施;
    (2)研究制定全市社會商業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綜合部門平衡後,納入全市國民經濟計劃,並組織有關單位實施;
    (3)研究預測全市城鄉消費品市場狀況,會同有關部門協調重要商品的流通;
    (4)協調各系統、各種流通渠道、各种經濟形式的商業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全市社會商業的所有制結構,行業結構,批零結構;
    (5)統籌規劃全市社會商業設施、行業配套和網點佈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商業網點的增設、撤並及經營範圍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登出營業執照前,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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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全市社會商業與國內外的經濟合作和貿易;
    (7)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企業等級和技術等級標準,並組織、督促實施;
    (8)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商業科技和商業教育工作,並共同組織重大科技成果的鑒定、推廣、應用和技術引進,制定商業教育規劃,培訓商業人才;
    (9)掌握社會商業的統計資料和商業資訊,發佈市場預測,考核企業的經濟效益;
    (10)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指導社會商業系統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開展文明經商,優質服務活動。
    (三)統管手段:
    (1)參與本市商業法規、規章的研究、起草工作,並根據商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實施細則,並加強執法的檢查監督,實行依法行政。
    (2)掌握使用經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市場調節基金和從商業企業提取的商業網點開發建設基金等各項經濟調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性虧損商品財政補貼的範圍,參與研究制定有關國計民生的微利商品和政策性虧損行業的財政、信貸、稅收等優惠和扶植政策;和有關部門共同安排用於發展社會商業橫向聯合的協作、串換物資和貸款等。
    (8)制定本市重要商品流通以及適應商品流通所需要的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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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經綜合部門平衡後,組織實施,並檢查監督計劃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本市不同時期的指令性、指導性和市場調節商品的價格、品種、範圍、生産銷售計劃及其管理方式;協調落實重要商品的分配和調撥計劃。
    (4)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發佈商業行政命令。包括:確定關係國計民生重要商品的供應政策,規定各類商品的經營環節、批發渠道和市場責任。
    (5)會同工商、物價、計量、衛生等部門對市場進行檢查和管理;配合統計、審計、財政、銀行、稅務等部門對商業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社會商業各類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的工作。
    三、逐步理順關係分步實施
    (一)處理好主管和統管的關係。市商委對國營、供銷社商業的統管應在堅持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和各商業主管局的職責分工,發揮各商業主管局的行業管理作用。由各系統興辦的社會商業仍執行“誰興辦、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係不變,供銷渠道、財政稅利上繳以及各種優惠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但要接受市商委的統籌、協調、行政監督及行業管理。
    (二)處理好市、區、縣商委的關係。市商委要進一步加強對各區、縣商業工作的指導。建議各區、縣政府也要明確區、縣商委的職能和統管社會商業的職責分工和許可權。市、區、縣商委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承擔起統管社會商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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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處理好與綜合部門的關係。市商委要實現對社會商業的統管,必須加強與市各綜合管理部門的配合和合作。市商委要主動承擔一些協調、組織工作,積極爭取有關綜合部門的支援;市有關綜合部門也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及許可權,共同承擔管理市場的責任。
    (四)適當調整現行的社會商業管理機構。建議將市第三産業辦公室劃歸市商委。各系統辦的農副産品批發市場、集貿攤群市場仍按現行隸屬關係管理不變。個體商業戶仍由工商行政部門管理,但涉及商業規劃、佈局和商業政策方面的問題由市商委統籌協調。
    市、區、縣商委內部機構設置,要按照政企分開,轉變職能和統管社會商業的需要,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調整和設置,具體方案另行報批。
    (五)實施步驟。要從實際出發,分步驟進行。首先明確市商委的職能。然後從抓行業管理入手,參照市政府已經批准實施的《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在商業系統的其他行業推行行業管理,一個行業一個行業地實現統管。在所有行業實行統管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對全社會商業的統管。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有關部門執行。

                                北京市商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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