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9]4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總公司,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關於做好我市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做好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工作,是關係到保障防洪安全和國計民生的大事,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都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落實。
關於做好我市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工作的意見
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批轉水利部《關於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做好我市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工作的意見如下:
一、蓄滯洪區
根據我市歷史上洪水的情況,主要蓄滯洪區是:
永定河小清河蓄滯洪區;
運潮減河宋莊地區;
北運河與潮白河之間的西郎侉地區;
涼水河的麥莊、臺湖地區;
門頭溝區秈地十三村;
石景山區麻峪村;
通縣河八村。
二、組織領導
蓄滯洪區的安全與建設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不另設機構。日常工作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蓄滯洪區的區、縣,可根據任務大小,確定相應的管理機構。
三、加強基礎工作
(一)按河系確定設防的典型年(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按1939年,下同)洪水,計算已發生過的代表站水位下最大淹沒面積和貯水量;計算河系洪水總量時的最大貯水總量,河道內與河堤外蓄滯洪區分配率(按洪水總量計算)。
(二)繪製河系各典型年的洪水分配率表及相應的各蓄滯洪區的貯水量、淹沒面積、淹沒水深和淹沒歷時圖表。在現場設立各典型年淹沒水深的高程標樁。
(三)編制河系典型年洪水蓄滯洪區的運用順序,標定分洪時代表站的水位以及蓄滯洪區可能達到水位時的貯水量。
以上基礎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市管工程範圍內的由市水利局組織調查、計算,有關區(縣)給予配合;其他工程範圍內的由所在區、縣安排,于1990 年6月15日前提出成果報告,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審定。
四、通訊與預報、警報
(一)通訊系統以及準確的洪水預報與警報,是減免蓄滯洪區人民生命財産損失的重要措施,必須做到任何情況下通訊暢通無阻。經常進洪的蓄滯洪區要建設有線通訊和無線通訊兩套系統,由防汛主管部門提出要求,有線通訊應納入城鄉郵電網的建設,無線通訊由各級防汛部門負責實施。
(二)預報、警報內容:洪水預報內容,應根據水文氣象部門和防汛指揮部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警報內容包括預測的洪水位、洪水量、分洪時間、有關準備工作、緊急避洪和撤退路線及允許撤離的時限等。
(三)警報必須傳播到整個蓄滯洪區以及與外界隔絕的孤立地區,傳播的方法可以用電話、廣播、電視、敲鑼、挂旗、報警器或挨戶通知等一切可能的形式,使每家每戶和外出人員都能及時得到警報資訊。
(四)發佈警報決策:根據國務院批准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制定的防禦大洪水方案的決策程式作出分洪、蓄洪決定,警報統一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發佈。警報一經發佈,各項避洪工作必須迅速及時。由於延誤時機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五、人口控制
在蓄滯洪區控制人口的適度增長,是保持蓄滯洪區安定發展的重要條件,必須實行嚴格的人口政策。市、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要制定蓄滯洪區人口控制規劃,規定區內人口自然增長率及機械增長率,必須低於市內其他地區,提出具體控制指標,並建立分區人口冊。嚴格限制蓄滯洪區人口遷入,區外遷入戶口由市公安局審批。經常進洪的蓄滯洪區,鼓勵人口外遷或到其他地區工廠、礦區做工。
六、土地利用和産業活動的限制
蓄滯洪區土地利用、開發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實現土地的合理利用,減少洪災損失。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門附近和洪水主流區域內,不允許設置有礙行洪的各種建築物,由市水利局按照《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京政發〔1986〕116號)和《關於劃定郊區主要河道保護範圍的規定》(京政辦發〔1986〕51號)執行。
(二)農村土地利用應按照蓄滯洪機遇及其特點,調整農業生産結構,積極開展多种經營。努力抓好夏季作物生産,“保夏奪秋”,秋季種植耐水作物為主。由市農業局負責指導。
(三)蓄滯洪區內工業生産佈局,原則上不應佈置工礦企業項目。縣(區)以上辦的企業,要報經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規劃部門同意。發展鄉鎮企業必須經區(縣)防汛主管和規劃部門共同審批,並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
(四)蓄滯洪區內新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包括學校、商店、機關等),必須避開洪水流路,採取能避洪救人的平頂結構型式,由區、縣防汛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共同審批。
(五)蓄滯洪區的高地、舊堤應予保留,以備臨時避洪。
七、就地避洪措施
因地制宜地採取多種形式的就地避洪措施是蓄滯洪區安全保障的重要內容。
(一)避水臺:避水臺只作臨時避洪,上面不蓋房屋。臺頂高程,按蓄滯洪區百年一遇水位加安全超高確定。迎流面要設護坡,並需設置行人臺階或坡道。
(二)避水樓:在蓄水較深的地區,有計劃地指導農民修建避水樓,一旦分蓄洪水時,居民和重要財産可往樓轉机移。
集體避水樓只作為臨時集體避洪,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建造,平時可考慮作為學校等公用設施。
避水樓房的建築結構形式,建築標準和避水防水要求,由區、縣防汛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制定技術指標。
(三)大堤堤頂避洪:蓄滯洪區四週都有大堤保護,低窪地群眾可到大堤堤頂暫時避洪,但不得影響防汛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洪水過後應立即撤離。
八、安全撤離措施
蓄滯洪區水位較深,難以就地避洪,或因水情發展,就地避洪難保安全時,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居民安全撤離。
(一)基本情況核查:區、縣防汛主管部門要在汛前對蓄滯洪區的總人口,計劃撤離的單位、居民和牲畜、貴重物資的數量等進行核查。
(二)撤離道路和對口安置:蓄滯洪區所在區、縣,應根據避洪撤離的需要,結合城鄉道路建設,有計劃地修建道路,按照行政區劃、路程、交通計劃,指定撤離路線。居民臨時住宿點應以村為單元,落實對口安置地點,繪製撤離路線與安置地點詳圖。
(三)車輛船隻及材料準備:蓄滯洪區的各鄉、村要有計劃地備置必要的船隻,汛情緊急時可徵用、調度船隻或組織群眾臨時用門板、木板、竹排編成搶救工具以及臨時住宿搭棚的材料。除常年儲存部分外,在下達分洪指令的同時,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組織搶運到指定的地點。
(四)組織指揮和搶救:蓄滯洪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與指揮撤離。分洪時可宣佈緊急狀態,公安機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鄉村基層幹部要在統一指揮下,具體負責居民的撤離與安置工作。對拒不撤離的,區、縣、鄉人民政府可採取強制措施。
(五)食宿保障:撤離初期,區、縣組織非災區的機關、團體、商店製作熟食,供給受災人民。安置基本就緒後,有計劃地供應糧、菜、煤等,保障災民生活必需。
(六)防火、防疫:災民集中地點要組織醫療隊進行巡迴醫療,要保持衛生,及時處理糞便,進行消毒,以防疫情發生。臨時棚戶要適當留出間隔,以防火災。
九、規劃與管理
蓄滯洪區的安全建設是涉及千家萬戶的大事,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系統,必須進行合理規劃,加強管理。
蓄滯洪區所在區、縣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本文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制訂蓄滯洪區的安全與建設規劃,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審核。
就地避洪與安全撤離措施,應當密切結合居民住宅建設及鄉村社會設施建設統籌安排,做到平戰結合,根據居民收入和當地經濟發展水準,量力而行,常年安排。
十、試行洪水保險制度
以市保險公司為主,市水利局配合,開展洪水保險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後,逐步推廣,改變過去洪災損失單純依靠政府大量救濟的辦法。
十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在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和海河水利委員會的指導下,由市水利局制定蓄滯洪區宣傳教育提綱,並請報紙、廣播、電視等部門配合,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單位執行。
市水利局
198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