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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9〕75號
  2. [發佈日期] 1989-10-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 市經貿委關於加強全市對外 經濟貿易行業管理請示的通知

 

 

京政發[1989]7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
市經貿委關於加強全市對外
經濟貿易行業管理請示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加強全市對外經濟貿易行業管理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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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全市對外經濟
貿易行業管理的請示

市政府:
    根據市政府關於市經貿委要加強對全市對外經濟貿易行業管理的指示,現提出加強行業管理的意見如下:
    市經貿委作為市政府的職能部門,按照宏觀加強管理、微觀放開搞活和政企分開的原則,統一管理全市對外經濟貿易行業,歸口管理各類對外經貿企事業單位,指導各區、縣、局、總公司對外經貿機構的工作。實施行業管理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草擬本市地方性對外經濟貿易立法規劃及法規、規章草案,根據市政府授權統一制定本市對外經濟貿易的具體規定和辦法。區、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總公司制定涉及對外經濟貿易的規定和辦法,需經市經貿委審查同意。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全市對外經濟貿易方面的普法教育和執法的監督檢查。
    二、編制和提出本市對外經濟貿易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案,納入全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領導和督促對外經貿企事業單位努力實現發展規劃,全面完成年度計劃。
    三、管理全市利用外資工作。
    積極引導外資投向。復核區縣審批許可權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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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程,審批限額以內的項目合同、章程,審查限額以上的項目合同、章程,並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核發本市(包括區、縣)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物資進出口批准手續。會同有關委、辦、局審定出口創匯型和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配合有關委、辦、局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生産和經營中遇到的問題。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制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幹部審查、考核、培訓辦法,並組織實施。
    會同有關委、辦管理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審查項目合同並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組織對外實施。
    四、管理全市對外貿易工作。
    1、根據國家和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出口創匯計劃,會同有關委、辦編制外貿收購、供貨計劃並協調解決收購、供貨中出現的問題。
    2、編制本市使用以進養出外匯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督促有關外貿公司完成國家計委、對外經濟貿易部下達的地方自有外匯進口計劃以及有關訂貨部門委託的訂貨任務。按照國家進口政策和規定,在進口經營中,歸口對地方外匯進口貨單進行審核、管理。
    3、審批本市對外貿易企業,評定對外貿易企業的升降級,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本市外貿企業的對外經營。
    4、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設出口商品生産基地、專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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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和扶持、鼓勵發展出口商品生産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5、在對外經濟貿易部授權範圍內,按照規定的辦法,管理出口商品的配額和限額,審批、簽發進出口商品許可證。
    6、根據中央和市政府有關出口留成外匯政策,計算出口商品留成外匯額度。
    7、監督檢查本市出口商品商標、專利的註冊和使用情況,協調本市各出口單位之間及其與生産企業之間出口商品商標、專利方面的工作,協調解決本市與外地在出口商標、專利方面發生的問題。
    8、管理全市對外貿易運輸工作及出口商品的包裝工作。
    9、督促外貿企業努力改善經營管理,加強財務和審計工作,提高經濟效益。檢查本市各外貿企業貫徹執行外貿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
    五、管理全市技術貿易工作。審批技術貿易(包括技術引進和技術出口)項目的協議、合同並組織對外實施,會同有關委、辦對重點項目進行調度和協調。
    六、管理全市海外企業。審批限額以內海外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對於限額以上和設在蘇聯、東歐、未建交國家及港澳地區的海外企業,經初審後申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審批海外企業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及外派人員,任免海外企業的中方董事會成員。
    七、管理全市對外經濟援助及接受聯合國組織和政府間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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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援助工作。
    八、管理全市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與國外友好城市間的經濟貿易活動以及其他國際經濟合作事宜。
    九、審批全市對外經濟貿易出國團(組)、出國舉辦展覽(銷)會和外商來京舉辦展覽(銷)會,審批邀請外商來京的申請並辦理邀請手續。
    十、負責全市對外經濟貿易的統計工作。
    十一、組織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國際商情調研,進行資訊情報交流。
    十二、按照國家海關總署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局的有關規定,協調北京海關及市商檢局的工作。
    十三、管理外商駐京代表機構,審核由本市對外經濟貿易單位承辦的外商設立駐京代表機構的申請,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管理向外商駐京代表機構提供僱員的工作。
    十四、組織和審批對外經貿新聞、項目等發佈會,管理對外經貿廣告,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外經貿宣傳工作。
    十五、辦理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市政府委託及交辦的其他對外經濟貿易管理工作。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區、縣、局、總公司。

                        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198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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