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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9〕88號
  2. [發佈日期] 1989-12-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標準計量局關於 液體量提改變計量單位請示的通知

 

 

京政發[1989]8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標準計量局關於
液體量提改變計量單位請示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標準計量局《關於液體量提改變計量單位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商業單位使用的液體量提改變計量單位,是一項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精心組織實施。各區、縣政府要動員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配合有關部門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改變液體量提計量單位,不涉及物價變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借機提高物價。標準計量、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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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液體量提改變計量單位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1987年5月,原國家計量局(現國家技術監督局)在《關於液體量提統一使用容量計量單位的通知》中要求,對標注品質(人民生活和貿易中,品質習慣稱為重量,下同)計量單位的量提,從1990年1月1日起禁止在商業上使用,只準使用標注容量法定計量單位的量提。為做好此項工作,我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調查研究,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1990年1月1日起,本市城區、近郊區,以及遠郊區城鎮商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出售酒、醋、醬油、煤油使用的標注品質計量單位(千克、克)的量提停止使用,統一更換成標注容量計量單位(升、毫升)的量提,並停止銷售標注品質計量單位的量提。對上述液體商品的統計,也一律改用容量計量單位。遠郊區城鎮以外地區,可于1990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換量提工作。
    二、改變數提計量單位後,所售液體商品的價格不變,但鬚根據液體商品的密度,換算成便於銷售的整數容量計量單位價格,重新標價。換算後的價格要由市主管局(供銷社、公司)報市物價局備案後執行。
    三、1990年1月1日起,本市生産和從外埠購進的瓶裝酒、醋、醬油、煤油,均應標注容量法定計量單位,否則不準出售。1990年1月1日以前各商業單位庫存的標注品質計量單位的上述瓶裝液體商品(包括從外埠購進的),允許繼續銷售完。199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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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以前本市生産上述液體商品的廠家庫存的商品標簽,可用蓋章辦法標注容量計量單位後,繼續用完。
    四、量提改變計量單位,由我局負責組織完成,請各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給予支援和配合。工作中出現問題,必要時請市計委、商委協調解決。鋻於此項工作涉及千家萬戶,必須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擬發佈通告,通過商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商店和居民區(村)張貼;編寫宣傳材料,發至居委會和村委會。請各新聞單位集中一段時間,利用多種渠道進行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保證這項工作順利完成。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市標準計量局
                                   198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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