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6]1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本市執行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四個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連同市人民政府八月二十七日發出的京政發〔1986〕121號通知轉發的國務院文件一併貫徹執行。
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國營企業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包括學徒工人),屬於實行勞動合同制的範圍,企業應當與工人(以下簡稱合同制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簽訂一年到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簽訂五年以上的長期合同,有些行業或工種可以簽訂一直達到退休年齡的長期合同。
企業招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其辦法另行規定。
二、企業招用農民輪換工時,除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外,還應與縣或鄉簽訂相應的合同。
三、合同制工人的勞動手冊是他們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和其他有關待遇的法定憑證。由企業負責隨時填寫,經工人本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勞動部門公章。工人在企業工作時,勞動手冊由企業管理;工人離開企業後,隨着合同的解除或工作單位的變化,企業應將勞動手冊連同工人檔案一起辦理轉移手續。
四、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內,因生産、工作需要,在本市範圍內,經雙方單位和工人本人同意轉移工作單位時,新單位可以不再辦理招工手續;原單位與工人解除勞動合同;新單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如新單位同意,可以不再規定試用期;原單位和新單位都要將工作變更情況填寫在勞動手冊內。
五、企業招用原破産企業職工或瀕臨破産的企業精減的職工,其試用期一般可規定為三個月,招用其中技術、業務對口的職工,也可以不規定試用期。招用被辭退、除名、開除或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的待業人員,根據本人的具體情況,其試用期可以適當延長,也可以不延長,延長的最多不超過一年。
六、《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資性補貼,全市都按全部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八提取。其使用辦法如下:
(一)每個企業掌握使用相當本企業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百分之十的工資性補貼,全部用於補貼合同制工人,按月發放。具體使用辦法由企業自行決定。
(二)用於每個合同制工人按月繳納相當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三的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按月代為上繳,存入本市企業職工退休費統籌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
(三)由市集中掌握全市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勞動條件差、勞動強度大、工資收入低的企業和工種。
工資性補貼全部列入成本。發給個人的工資性補貼,要和本人的勞動貢獻大小掛鉤,不要平均發放。
七、企業招用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其工資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招用原來已經定級的合同制工人,改變工種的,試用期間的工資按照不低於本企業同工種固定工人定級時的一般定級水準支付;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合格予以定級,定級工資與試用期間工資的差額部分,從開始試用時起予以補發。
(二)招用原來尚未定級的合同制工人,工種對口的,其工資應當與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同年限原固定工人中的學徒工人、熟練期未滿的工人相同。改變工種的,分配到學徒工種崗位工作的,應當重新學徒,學徒期可以適當縮短,學徒期間生活補貼標準,可以按照本企業同工種、同年限的學徒生活補貼標準發給。
八、企業對招用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的考核,除其他條件外,應當包括勞動態度、技術高低、貢獻大小三個方面的內容。
九、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給予三個月至十二個月的醫療期,連續工齡在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最多可以延長到二年。企業可以根據患病、負傷的情況和工人工齡的長短,作出具體規定。合同制工人的家屬不享受企業的醫療待遇。
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三個月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具體發放辦法由企業自定。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工種工作的工人,可以酌情加發一定的醫療補助費。
十、合同制工人的連續工齡,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各項規定,並按期繳納退休養老金的合同制工人,在各個單位從事合同制工人工作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間,因生産、工作需要,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之間轉移工作單位,其轉移前後在各單位工作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破産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産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精減的職工和被企業辭退的固定工,重新就業後為合同制工人的,其過去的連續工齡應與重新就業後的連續工齡合併計算。
(四)凡在勞動合同期間被企業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的合同制工人,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五)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間被勞動教養但仍保留公職的,其勞動教養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勞動教養前和勞動教養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不保留公職的,勞動教養以前的工作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
(六)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間或在待業期間被判刑,其服刑期間和服刑以前的工作時間都不計算為連續工齡。
十一、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按本市國營企業退休費統籌辦法與國營企業固定職工統一實行退休費統籌。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企業代繳的退休養老基金,用於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後的醫藥費、冬季宿舍取暖補貼、困難補助、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十二、合同制工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應當退休、退職,並享受有關待遇。
十三、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由本市退休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負責籌集和管理,由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發放。勞動服務公司應增設退休費管理、發放和退休工人管理的機構,增加相應的人員,辦法另定。
十四、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在執行《暫行規定》中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無效時,由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任何一方對仲裁不服時,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有關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和調解、仲裁組織辦法另行規定。
十五、各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招用工人時,應當比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機關從行政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後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問題,另行規定。
六、《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有關工齡、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不適用於從農村招用的戶口、糧食關係不變的合同制工人,他們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十八、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企業因生産、事業的發展,在勞動計劃指標內需要招用工人時,由本單位提出招工計劃,地方單位經主管區、縣、局(總公司)審查同意,並匯總提出本系統招工計劃,報市勞動局批准;中央在京單位在國家下達的勞動計劃內,由主管部門批准。企業按批准的招工計劃招用工人。
二、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在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待業人員中招收,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任何企業沒有經過市勞動局批准,不得從本市農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礦山井下、鐵路、公路的搬運、裝卸、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因特殊情況,確需從本市農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時,必須由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嚴格審查同意後,報市勞動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區(縣)、街道(鎮)勞動行政部門分級管理。
市勞動局負責勞動力資源與需要的綜合平衡,貫徹執行招工政策,審批並下達各單位的招工計劃,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則確定招工地區,審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對各部門的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區、縣勞動部門負責審查招工單位的招工簡章,根據市勞動局下達的各單位招工計劃,向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下達招工任務,辦理招工錄用手續,發放勞動手冊,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根據區、縣勞動部門下達的招工任務,張榜公佈招工簡章、文化考試成績和名次,組織報名,公佈被招工錄用人員的名單。
五、各單位的招工時間,可以根據生産需要,隨時按規定進行,也可以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招工。
六、各招工單位要制定招工簡章。招工簡章內容應包括:(一)企業的所有制性質;(二)招工人數和工種;(三)各類工種工人的文化程度、男女工人的比例、身體條件的要求;(四)工資福利待遇;(五)工作地點;(六)其他需要規定或説明的事項。
招工簡章須經招工地區的區、縣勞動部門批准,由有關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公佈。
七、招工單位對招用的人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經市勞動局批准,可以登報在全市範圍內公開招工。
八、從城鎮招用的工人基本條件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身體健康,並在街道(鎮)勞動部門進行就業登記的待業人員。
其中招用的學徒工人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十六周歲至二十二周歲;招用技術工人或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人,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在已經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地區,招用十八周歲以下的初中沒有畢業的退學學生,必須是經過區、縣教育局批准退學的,否則一律不準招用。
九、對職業高中畢業生和經市、區勞動局批准的,技術工種學制在一年以上,熟練工種學制在半年以上的職業培訓班、校畢業生、結業生,所學工種與招工單位需要對口的,經市勞動局批准,招工單位可以從中擇優招用,並到被招用人員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未被招用的,由學校或培訓班將檔案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本人到勞動科進行就業登記。
十、招工單位在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已經使用的一九八二屆以前本市城鎮戶口的初、高中畢業生,在崗位上勞動二年以上,生産、工作上離不開的,經市勞動局批准,可以從中擇優招用,並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
十一、對所有參加招工的人員,都必須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如下:
(一)招用學徒工人和文化水準要求高的工人時,應側重進行文化考核。文化考核的辦法,由市勞動局根據每年不同的情況確定,可以組織全市的統一考試,也可以使用市教育局組織的高、初中學生統一的畢業考試成績,由街道(鎮)公佈考試成績,並在公佈招工簡章以後,按照應招人員的考試分數排列名次,從高分到低分,由本人按志願填報招工單位和工種。身體條件的考核由招工單位指定醫療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體格檢查。體格檢查的標準,參照國家對技工學校招生的體格檢查標準執行。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工種,由招工單位提出標準,經區、縣勞動部門審查同意,由招工單位進行考核。
(二)直接招用技術工人時,由招工單位對應招人員側重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考核,同時考核其現實表現和身體條件。
(三)招用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人和普通工,由招工單位側重進行身體條件的考核。
十二、招工單位經過考核決定錄用的人員,應當通知本人和所在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要將錄用的名單張榜公佈。錄用手續一律由招工單位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被錄用的人員要按招工單位規定的時間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招工單位可以取消錄用。
十三、企業對錄用的新工人,凡是未經過就業前培訓的,都要負責進行上崗前的技術培訓,未經過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準上崗。同時還要對他們進行職業道德、安全、紀律等方面的教育。然後按照生産、工作需要,本着擇優分配、量才使用的原則,分配每個人的工作崗位。
十四、新工人被錄用後,要有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如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招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由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負責接收。
十五、工人在單位工作期間被勞動教養但仍保留公職的,在解除勞動教養以後,原單位因生産、工作需要可以收回重新安排工作。工人在單位工作期間被勞動教養不保留公職的或者被判刑的,在解除勞動教養或刑滿釋放以後,要到街道(鎮)勞動部門進行就業登記。原單位要十分關心他們的重新就業問題。
十六、招工單位每招用一名工人(含輪換制工人),在辦理錄用手續時,向區、縣勞動部門繳納招工手續費三元。此項費用用於招工方面的有關支出,不準用於發放獎金。
十七、招工單位和參加招工工作的人員,必須模範地執行國務院的《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以及市勞動局規定的招工中的“五不準”,即不準批條子、遞條子、托關係、説人情;不準點名要人、送人,照顧親友子女;不準在招工工作中弄虛作假;不準為其他單位轉招;不準請客送禮和行賄受賄。否則一經發現,即取消參加招工人員的招工資格,已被錄用的工人,要退回街道(鎮),同時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招工工作的監督檢查,不進行監督檢查,就是失職。
十八、對未經批准,擅自招用本市農民和外地人員的單位,區、縣勞動部門要進行檢查,並限期辭退。對不按期辭退者,要給予經濟處罰,逾期一個月不退者,每使用一個人處以一千元的罰款,並追究決定招工的領導人的責任。罰款按市、區、縣勞動部門的罰款通知書,由企業開戶銀行扣繳,上交市、區、縣財政。
十九、企業招用臨時工、季節工的辦法另定。
二十、本實施細則也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和中外合營企業。其中第十六條規定也適用於勞動服務公司和生産服務合作社系統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二十一、自《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本市各級各類勞動服務公司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生産服務合作社企業新錄用的,在常年性崗位上工作的工人,都應簽訂勞動合同,並到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由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將他們的檔案轉到企業。工人不再享受招工權。如調到國營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
二十二、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招工方面的規定和辦法,即停止執行。
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本市的國營企業和中央主管部門直屬的在京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均按《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二、本實施細則所指的職工,是指在上述企業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固定職工和派往勞動服務公司、企業興辦的其他經濟單位工作的固定職工。
三、下列職工,不屬於辭退處理的範圍:
(一)嚴重違紀,已經被公安、司法部門勞動教養或判刑的;
(二)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
四、辭退違紀職工,在徵求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商業、飲食、服務行業的小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應當經上一級主管部門領導批准。決定辭退後,要填寫《辭退證明書》(式樣附後)三份,一份給被辭退的職工本人,一份由企業留存,一份隨職工檔案轉移;填寫《辭退職工情況表》(式樣附後)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一份由企業存查;同時開具《副食補貼轉移證明》交給本人。企業要在被辭退職工接到《辭退證明書》後三日內,將其檔案(裝入《辭退職工情況表》)和《辭退證明書》送達被辭退職工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被辭退職工應當在被辭退五日以後持《辭退證明書》和《副食補貼轉移證明》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進行待業登記,並到街道辦事處辦理副食補貼的銜接發放手續。
五、被辭退職工對辭退處理不服時,可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後,從次日算起十五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任何一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仲裁後十五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另定。
六、在勞動爭議處理期間,企業停發被辭退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和副食補貼等待遇。
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企業辭退某一職工不當時,企業必須收回被辭退職工,並補發其標準工資、副食品價格補貼等待遇,但要扣除職工已領取的待業救濟金並負責退回街道勞動服務公司,同時辦理副食補貼的銜接發放手續。
八、被辭退的職工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和處理以後,不得無理取鬧,糾纏企業領導,影響企業領導人和有關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影響企業生産、工作和社會秩序。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九、全民所有制性質的事業單位,凡實行企業化管理,執行勞動保險條例,實行經常性的生産獎勵制度的,比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辦理。
十、各企業可以根據《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實行。
十一、各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十二、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一〕國營企業辭退職工證明書
根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第款,決定對 同志予以辭退。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一、《暫行規定》的實施範圍
(一)本市國營企業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在京國營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執行勞動保險條例,實行經常性的生産獎勵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職工。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合同制工人。
上述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和從農村招用的戶口、糧食關係不變的合同制工人,不執行《暫行規定》。
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一)確定企業、事業單位當年每月應當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時,先以各單位上報給國家統計部門的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標準工資總額作為基數計算並收繳,次年初再按上報給國家統計部門的實際標準工資總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收繳辦法
1、市屬各局(總公司)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負責審定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全部職工月標準工資總額和每月應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
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負責審定區、縣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和每月應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
中央在京企業全部職工的月標準工資總額,由本單位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向所在區、縣勞動服務公司申報,由區、縣勞動服務公司核定其應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
2、市屬各局(總公司)、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應分別與繳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單位簽訂繳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協議書,於每月五日前委託銀行以“託收無承付”結算方式逐月收繳職工待業保險基金。
3、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合同制工人的月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計算每月應當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採取每年十二月上旬一次繳納全年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辦法。在京的中央黨、政、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向所在地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繳納。市、區、縣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隸屬關係分別向市勞動服務公司、本區、縣勞動服務公司繳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分別從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
4、市屬各局(總公司)和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應當在每月二十日前,各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應當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將收繳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以“委託銀行付款”的方式轉入市勞動服務公司在開戶銀行開設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專戶。
三、職工待業後領取待業救濟金的月數和待業救濟金的標準
(一)對於按《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符合領取待業救濟金條件的待業職工,均按以下規定發放的月數發放待業救濟金:
1、連續工作年限不滿半年的,不發;
2、連續工作年限滿半年不滿一年的,發二個月;
3、連續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二年的,發四個月;
4、連續工作年限滿二年不滿三年的,發六個月;
5、連續工作年限滿三年不滿四年的,發八個月;
6、連續工作年限滿四年不滿五年的,發十個月;
7、連續工作年限滿五年的,發十二個月;
8、連續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其超過五年的部分,按每滿一年半增發一個月待業救濟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最多增發十二個月。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或《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第二次被企業辭退的職工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其領取待業救濟金的月數按上述規定減半。
(二)按月發放待業救濟金的標準是:對宣告破産的企業職工,瀕臨破産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以及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前十二個月的標準是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對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辭退的職工和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前十二個月的標準是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後十二個月的標準都是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三)待業職工領取待業救濟金期間重新就業(不含作臨時工)後,在試用期間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退回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重新就業前待業救濟金尚未領完的部分,可以繼續領取。
(四)本條第(一)項所指的待業職工連續工作年限,在計算時,應該扣除已經計算過連續工作年限並領取過全部待業救濟金的部分,不得重復計算。
四、符合領取待業救濟金條件的待業職工,從停發工資之月起領取待業救濟金。凡在原單位已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待業職工,其領取月數,應從發放待業救濟金的月數中扣除,並從發給生活補助費的月份完了後的次月起,接續領取待業救濟金。在確定發放待業救濟金的月數和標準時,應把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月數計算在內。
符合領取待業救濟金條件的待業職工需憑市勞動服務公司統一制定的《待業救濟金領取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逐月領取。
五、待業職工的保險待遇
(一)宣告破産企業的固定職工和瀕臨破産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固定職工以及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在領取待業救濟金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比照勞動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支付本人醫療費;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在重新就業之前,可以比照勞動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支付本人醫療費。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領取了醫療補助費的,應在用完醫療補助費後,再由待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醫療費。
(二)企業辭退的違紀職工和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在領取待業救濟金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比照勞動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補助本人醫療費的百分之八十。
(三)待業職工患病,應在街道勞動服務公司指定的醫療單位就醫,否則不予支付醫療費或醫療補助費。
(四)符合領取待業救濟金條件的待業職工,在待業期間死亡,可以比照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發放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時,按上一年度全市企業職工平均月標準工資計算,平均月標準工資額由市勞動局會同市統計局確定併發布。
(五)符合領取待業救濟金條件的待業職工,在離開企業時,距法定離休、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在待業期間達到離休、退休年齡又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由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報區、縣勞動局批准後,辦理離休、退休。離休、退休金由待業職工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發給。享受離休、退休待遇後,不再領取待業救濟金。
六、對下列人員,不發給待業救濟金:
(一)被除名、開除、解除勞動教養和刑滿釋放的;
(二)辭職、自動離職和按《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
七、對以非法手段騙領或多領待業救濟金的,由發放待業救濟金的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負責追回騙領或多領的待業救濟金,並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八、領取待業救濟金的待業職工的副食補貼,在職工離開企業時,由企業開具《副食補貼轉移證明》,交給本人,本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副食補貼的銜接發放手續。
九、待業職工檔案的移交和轉遞待業職工離開企業時,由企業負責按待業職工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分別編造退檔花名冊,連同《領取救濟金的待業職工情況登記表》(表式由市勞動局制發)及有關材料及時送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審查,經審查同意後,由企業將檔案及有關材料分送有關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辦理移交手續。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有權拒絕接收。
十、符合領取待業救濟金條件的待業職工,憑原單位的有關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三張,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登記,由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發給《待業救濟金領取證》。
十一、待業職工因家庭住址變更,需要在本市範圍內遷移戶口時,由遷出的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待業救濟金轉移手續,連同待業職工的檔案、卡片等一併轉給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必須做到人員、戶口、檔案、卡片保持一致。
十二、待業職工的管理工作,由市、區(縣)、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負責,具體辦法由市勞動服務公司制定。
十三、各區、縣、局(總公司)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勞動服務公司和城市生産服務合作社系統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十四、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十五、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