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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6〕122號
  2. [發佈日期] 1986-08-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電子管廠所屬電子整機廠生産的彩色電視機天線放大器造成一男童觸電死亡事故的通報

京政發[1986]12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六歲男童刁秀晨在觸摸北京電子管廠實業開發公司電子整機廠製造的FUV-8501型彩色電視機天線放大器時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海淀公安分局、中國科學院物理研究所檢查確定,該廠生産的彩色電視機天線放大器結構設計不合理,裝配工藝粗糙,是造成這起觸電死亡事故的原因。

  現查明,彩色電視機天線放大器是在沒有技術標準,設計、工藝文件不全,檢驗手段不齊備的情況下,未經技術鑒定而投産、銷售的。充分説明電子管廠和電子管廠實業開發公司忽視品質管理,對電子整機廠的産品品質管理不嚴,企業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對事故的發生,電子管廠及其電子管廠實業開發公司主要領導負有重要責任。事故發生後,除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死者的善後工作外,市電子工業辦公室立即對北京電子管廠進行認真整頓,全面分析事故原因;並協助該廠建立健全産品品質管理制度,制訂改進産品品質的措施,對FUV-8501型彩色電視機天線放大器進行了改造,經過鑒定,達到電子工業部規定的産品品質要求。原電子管廠廠長張仲文同志(現任市電子工業辦公室主任)及電子管廠主要領導同志主動請求給予處分。

  為了嚴肅紀律,教育幹部和職工,市政府決定:給予原電子管廠廠長張仲文同志(現任市電子工業辦公室主任)行政警告處分。同意市電子工業辦公室、北京電子管廠給予北京電子管廠實業開發公司經理潘之凱同志和電子整機廠廠長錢聽鳴同志行政撤銷職務的處分。

  目前,一些産品品質低劣的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因産品品質低劣而造成嚴重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各生産單位要從電子整機廠生産的彩色電視機天線放大器造成觸電死亡事故中吸取教訓,狠抓産品品質,新産品一定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經鑒定合格後,才能投産、銷售。對違反規定,忽視産品品質,造成重大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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