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6]10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請示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並重新發表《簡化字總表》,是糾正當前社會用字的混亂現象,促進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使語言文字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一項重大措施。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後,請做好宣傳工作,並對本單位使用簡化字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凡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應加以改正。執行中的問題,請與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繫解決。
國務院批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
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6〕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解放軍總政治部:
國務院同意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發表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停止使用。今後,對漢字的簡化應持謹慎態度,使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以利於社會應用。當前社會上濫用繁體字,亂造簡化字,隨便寫錯別字,這種用字混亂現象,應引起高度重視。國務院責成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儘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各方面用字管理辦法,逐步消除社會用字混亂的不正常現象。為便利人們正確使用簡化字,請《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以及其他有關報刊重新發表《簡化字總表》。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關於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
國務院:
在今年一月召開的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上,與會同志對《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長期未作定論和當前社會用字的嚴重混亂現象,提出了批評和建議,要求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儘快加以解決。現將有關問題請示如下:
一、由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擬訂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經國務院批准,於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報紙上發表,在全國徵求意見,其中第一表的簡化字在出版物上試用。由於這批簡化字不夠成熟,所以一九七八年四月和七月,原教育部和中宣部分別發出通知,在課本、教科書和報紙、刊物、圖書等方面停止試用第一表的簡化字。但是,這個草案並未廢止。幾年來,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採取各種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人士的意見,並對這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訂。但在這個過程中,無論社會上或學術界,對要不要正式公佈、使用這批新簡化字,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見。
我們認為,一九五六年公佈的《漢字簡化方案》和一九六四年編印的《簡化字總表》中的簡化字已經使用多年,但有些字至今仍不能被人們準確使用,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消化和鞏固。同時,考慮到漢字形體在一個時期內需要保持相對穩定,這對社會應用和糾正當前社會用字的混亂現象較為有利。此外,當前規模最大的《漢語大字典》、《漢語大詞典》、《中國大百科全書》以及其他多卷本工具書已經或即將出版;電子電腦的漢字庫已採用固定掩膜體晶片存儲,如現在再增加新簡化字,將會造成人力、財力、物力上的浪費。因此,我們建議國務院批准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
為便利人們使用規範的簡化字,建議《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以及其他有關報刊重新發表《簡化字總表》,我委所屬的語文出版社也將重印《簡化字總表》,以供社會各方面需要。
二、當前,社會上濫用繁體字和亂造簡化字的現象比較嚴重,使用中文拼音也存在不準確的問題,已經引起國內外各方面人士的關注,紛紛提出批評意見。萬里同志在全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這種現象應當引起我們的嚴重注意,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干預和糾正”。為此,我們建議對社會用字作如下規定:翻印和整理出版古籍,可以使用繁體字;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異體字。除上述情況及某些特殊需要者外,其他方面應當嚴格遵循文字的規範,不能隨便使用被簡化了的繁體字和被淘汰的異體字,也不能使用不規範的簡化字。
三、使用簡化字,以一九六四年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編印的《簡化字總表》為準。具體要求如下:(一)報紙、雜誌、圖書、大中小學教材,應當嚴格使用規範的簡化字;(二)文件、佈告、通知、標語,商標、廣告、招牌,路名牌、站名牌、街道衚同名牌等,要使用規範的簡化字;(三)電影電視的片名、演員職員表和説明字幕要使用規範的簡化字;(四)漢字資訊處理要使用規範的簡化字;(五)提倡書法家書寫規範的簡化字;(六)凡使用中文拼音,拼寫應當準確。
我們擬根據以上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分別制訂各方面用字管理辦法。以上請示當否,請批示。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