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7〕61號
  2. [發佈日期] 1987-05-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清除行洪蓄洪障礙保障防洪安全緊急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7]6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關於清除行洪蓄洪障礙保障防洪安全的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即認真貫徹執行。

  近年來,本市河道清障工作有較大進展,改善了河道行洪條件。但是,有一些地區和部門仍不顧市政府對河道清障的有關指令,任意侵佔河道植樹造林、蓋房建廠、修挖魚池、傾倒廢棄物,擅自在堤防坡腳傾倒垃圾、挖土埋墳等,嚴重影響河道正常行洪,危及堤防安全。對此,各有關單位領導一定要予以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並認真做好廣大群眾的思想教育工作,依靠群眾做好清障工作。

  今年,本市的清障重點是永定河、北運河、潮白河和城區排水河道。各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頒發的《北京市水利工程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緊急通知》的要求,認真進行檢查,抓緊汛前有限的時間,安排好必需的緊急清障工程,限期完成。

  清除行洪障礙,關係到能否安全行洪,是保障國家及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重大問題。市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顧全局,識大體,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共同努力,切實把清障工作做好,為首都的“四化”建設提供更好的防洪安全保障。

國務院關於清除行洪蓄洪障礙保障防洪安全的緊急通知

國發〔1987〕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近年來,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多次發出通知,要求各地抓緊清除行洪蓄洪障礙,恢復河道原有的行洪標準,以提高防洪抗災能力。但是,一些地區和部門仍不顧三令五申,任意在江河、湖泊及行洪、蓄洪區內設置障礙,擅自在江河、湖泊圍墾、築圍養魚或佔灘建房、遷入人口,甚至發展城鎮。有的地方在行洪河道、河灘修建阻水建築或向行洪河道內傾倒各種廢棄物,種植高稈作物等,致使河道行洪能力大大減弱,許多湖泊蓄水容積明顯下降。因此,河、湖行洪蓄洪障礙已成為防洪的重大威脅。為了抓緊清障工作,確保江河防洪安全,特作如下緊急通知:

  一、端正認識,樹立全局觀點。河、湖行洪蓄洪障礙問題,長時間未能很好解決,其關鍵是一些地區和單位往往只顧及各自的局部利益或暫時利益,從而使清障工作受阻。各部門、各地區必須認識阻礙行洪的危害和清障工作的重要意義,克服本位思想。前年,遼河發生洪水,由於河道行洪障礙嚴重,防汛工作十分被動,遭受很大經濟損失。汛後,遼河進行了大規模清障和整治,去年遼河洪水比前年大,卻安度汛期。這説明,行洪障礙危害嚴重,而清障是一項防洪效果最明顯的措施,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而且非辦不可的工作。因此,國務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要教育群眾,堅決清障,切實抓好這項工作。

  二、建立健全責任制,限期完成清障任務。各級人民政府範圍內的清障任務,要和防汛任務一樣,由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同心協力抓好。各地主要負責人可指定一名副職具體抓清障工作。如果由於清障不力,而在汛期發生重大險情或事故,特別是對那些以鄰為壑,拒不清障,造成上下游、左右岸災情加重的地方,要追究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各地要抓緊汛前有限的時間,安排好必需的緊急清障工程,務必搶在汛前把重大的阻水障礙問題處理好。

  三、當前河、湖清障的重點是:蘆葦、荻柴等高稈作物(除護堤林木外),河道、河灘內的杞柳、片林、阻水泵房、灌溉高渠、阻水堤圩、養魚圍堤、房屋、行洪卡口,河道、河灘內堆積的垃圾、廢碴、亂採亂堆的砂石料、預製構件等障礙物。行洪河道、灘地上的林場,原則上應一律遷出,如確實對行洪影響不大,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逐步遷出,並採取順水流方向間伐,留足行洪通道的措施。阻水碼頭、橋梁、道路等建築,必須抓緊改建,限期完成;具體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逐項核定。黃河、長江、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干流的具體清障項目,要報中央防汛指揮部備案。今年汛前不能完成改建的工程,由主管部門擬訂汛期緊急處理方案,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時組織實施。

  四、加強河、湖管理,鞏固清障成果。各級水利(水電)部門要認真執行河、湖監理職責,切實加強責任制,搞好行洪河道、灘地和蓄洪湖泊的管理。必須重申,所有行洪河道、行洪灘地和蓄洪湖泊,不準圍墾或再設置新的行洪蓄洪障礙。

  清除行洪障礙,關係到能否安全行洪,是保障國家及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重大問題。因此,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以防洪大局為重,加強紀律性,團結協作,切不可阻礙清障工作,為小利而害大局。

  國務院要求,各地區和各部門要共同努力,使今年的清障工作有較大進展,切實增強河、湖的行洪蓄洪能力,為“四化”建設提供更好的防洪安全保障。

  國務院        

  1987年5月8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