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7]14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財政局《關於調整市房管部門管理房屋鍋爐供暖收費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調整鍋爐供暖收費是一項很細緻的工作,各單位要積極做好宣傳教育,及時解決出現的各種問題。市房管部門要進一步改進工作,加強管理,切實搞好冬季供暖。
市城建開發總公司和區(縣)房屋開發公司系統的鍋爐供暖收費辦法,可參照市房管部門的辦法執行。
關於調整市房管部門管理房屋鍋爐供暖收費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1978年以來,我市對市房管部門直管和代管的有鍋爐供暖的房屋實行免費供暖辦法,即單位不再向職工發放16元取暖補貼,房管部門也不向職工收供暖費。市房管局直管房屋的供暖費用,由市財政局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96元的標準核銷,代管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51元向單位收取。由於近年來設備和消耗材料等不斷漲價,現在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實際供暖費用已達6.50元,供暖費用入不敷出的情況日益嚴重。1986年底,市房管部門直管和代管的房屋為740萬平方米,該年度用於供暖的市財政補貼達1298萬元。此外,從1978年到1986年,房管部門還墊付2725萬元房屋維修費,用於供暖設備維修,使本來緊缺的房屋維修費更為不足,長此下去,難以為繼。
為了改變這種長期靠財政補貼免費供暖的辦法,根據財政部(85)財文字668號文件關於同意我市“對統管住宅的取暖費用改由居住職工向所在單位報銷”的批復精神,我們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市勞動局等單位,進行了調查研究,參照北方一些城市鍋爐供暖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本着供暖部門“不虧不賺”的原則,從1987年度供暖期開始,對我市房管部門管理房屋的鍋爐供暖收費作如下調整:
一、收費標準
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供暖費用6.50元,折算為使用面積收取供暖費8.65元,由房管部門按住戶使用面積計算,向承租人所在單位(無單位者向個人)收取。
凡本市享受免費供暖的職工,單位仍不向個人發取暖補貼,職工個人亦不向房管部門交供暖費。
二、收費範圍
凡承租市房管部門直管或代管有鍋爐供暖設備的房屋,以及中央和部隊在京單位所住房屋,由北京市房管部門供暖的,均按此執行。
三、收費時間
收費時間定為當年的5月1日至10月30日,一次收清。超過期限不交者,按日累計加收1%的滯納金,供暖開始仍未交清者,停止供暖,直至收清為止。1987年度的收費時間,從12月1日至1988年4月30日止。
四、收費手續
凡本市職工(包括中央和部隊在京單位職工)承租市房管部門直管或代管有鍋爐供暖設備的房屋,其每戶承租人的所在單位(承租人無單位的由個人)應在供暖前的規定時間內,與所在地區的房管部門簽訂《供暖協議書》;新進住的承租人亦必須在進住前辦理上述手續。
對單位收費,採用銀行託收辦法進行結算。個人則到所在地區房管部門交付。承租人無單位,又確屬生活困難,無力繳納供暖費的,經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由市房管部門批准,可酌情減免。
五、費用來源
行政機關交付供暖費從其他支出中列支,事業單位由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單位可列入成本(費用)。
六、具體收費辦法由市房管局另行擬定。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部門執行。
北京市房地産管理局
北京市財政局
198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