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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7〕19號
  2. [發佈日期] 1987-02-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1987年國庫券條例>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7]1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市級各機關、團體,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

  現將《國務院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1987年國庫券條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北京市的具體情況作以下補充,望一併執行。

  一、1987年國家分配給北京市購買國庫券指標為18673萬元,比1986年增加145萬元。其中:公家購買指標9426萬元,比1986年增加145萬元;城鄉人民購買指標9247萬元,與1986年持平。根據各單位的財力情況和群眾的購買能力,分配給各單位的購買指標,詳見附表。請各區、縣、局(總公司)和中央各主管部門,在3月15日前將購買指標分配落實到基層,3月底前完成認購任務。

  二、分配給單位和個人的購買任務,要保證如期完成。沒有分配公家購買指標的單位,也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財力狀況購買。各單位在分配個人購買任務時,要認真做好思想工作,講清購買國庫券是各階層人民群眾應盡的光榮義務,並要堅持合理分配的原則,對確有困難的個人應少分配或不分配購買任務。按國庫券條例的規定,單位交款應於今年6月30日結束,個人交款應於今年9月30日結束。

  三、北京市國庫券推銷委員會,仍由韓伯平副市長任主任委員,王寶森同志任副主任委員,並請市計委、市經委、市商委、市建委、市經貿委、市科委、市外辦、市農辦、市文教辦、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市總工會、市婦聯、團市委、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委政法委員會、市財政局、市人民銀行、市工商銀行、市農業銀行以及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單位的領導同志參加。委員會辦公室仍設在市財政局(電話:89.0161 轉288分機),辦公室人員由市財政、銀行部門的同志組成,王寶森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劉聲遠、牛文華、趙和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各級財政部門及中央和市屬各主管部門,要按照往年要求,健全國庫券推銷工作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各基層單位,要確定一名領導同志抓國庫券推銷工作,由財務部門辦理具體事務。望各單位於文到一週內將推銷委員會、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負責人以及聯繫人的電話、辦公地址報送北京市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望各級領導切實加強此項工作領導,各級銀行要在收款工作上方便群眾,劃款工作要及時準確,並請北京日報、北京晚報、北京青年報、北京電台、電視台等宣傳部門,繼續配合國庫券的發行,加強宣傳報道,以確保國家分配我市任務的順利完成。

  有關推銷國庫券的具體手續由市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另行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1987年國庫券條例》的通知

國發[1987]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七五”期間繼續發行國庫券的計劃,已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1987年國庫券條例》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87年國庫券發行總額仍定為60億元,其中單位購買20億元,城鄉人民購買40億元。

  二、購買國庫券支援國家建設,是各單位、各階層人民群眾應盡的光榮義務。近幾年來,隨着經濟的發展及各單位和城鄉人民的收入水準提高,國庫券的發行數額並沒有增加。因此,分配給單位和個人的購買任務,要保證如期完成。應當根據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分配購買國庫券任務。對確有困難的個人,應少分配或不分配任務。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廣泛宣傳繼續發行國庫券的必要性,切實做好組織工作,保證完成1987年的發行任務。對完成任務好的單位,要給予表揚和鼓勵。

  四、國庫券發行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特別是各級銀行,要認真做好國庫券的具體發行和還本付息工作。

  國務院        

  1987年2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1987年國庫券條例

  第一條  為了適當集中各方面的財力,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確定發行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的發行對像是: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城鄉人民。

  第三條  國庫券發行任務,採取合理分配的辦法。對單位,按預算外資金或集體企業稅後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務;對城鄉人民,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購買任務。對國家分配的購買任務,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期完成。

  第四條  國庫券發行的總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從當年1月1日開始發行。交款期限:單位交款於6月30日結束,個人交款於9月30日結束。

  第五條  國庫券的利率:單位購買的國庫券,年息定為6%;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年息定為10%。

  國庫券計息,一律從當年7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貼息。

  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六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票面額分為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種。單位購買和個人購買在1000元以上的,發給國庫券收據,可以記名,可以挂失;個人購買在1000元以下的,發給國庫券。

  第七條  國庫券本金的償還期定為5年,在發行後的第6年一次償還本息。

  第八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九條  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綜合平衡的需要,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條  國庫券可以在銀行抵押貸款,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可以在銀行貼現,具體事項按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貼現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對偽造國庫券或破壞國庫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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