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6]6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發佈<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的通知》和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凡經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辦公室批准,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全額預算、差額預算和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都屬於繳納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範圍。
二、市級各主管部門應將所屬事業單位的收入分成比例,增收節支中各項基金分配比例和自費工資改革比例、獎金稅免稅限額(表格由市財政局另發),於五月十五日前報市財政局核定。區、縣級單位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市、區、縣財政部門核準後,抄送同級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據此對事業單位的獎金稅進行徵收和管理。
三、一九八五年繳納獎金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可向同級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由稅務部門按照稅法規定酌情處理。
四、一九八六年各事業單位發放獎金如超過核定標準,一律先繳納獎金稅,後發獎金。
在執行中有關具體政策問題,請與市財政局聯繫解決;有關具體徵收管理問題,請與市稅務局聯繫解決。
國務院關於發佈《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5]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
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國務院發佈)
第一條 為了鼓勵事業單位向經濟自立、經費自給過渡,使事業單位有計劃地逐步提高職工收入水準,並從宏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不再核撥事業經費,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自費工資改革的,在增發工資外,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每人平均不超過三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
第三條 凡需要國家核撥一部分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自費工資改革的,在增發工資外,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每人平均不超過兩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部分自費、部分依靠國家撥款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在增發工資外,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每人平均不超過一個半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
第四條 凡需國家核撥全部事業經費,並完全用國家核撥經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每人平均超過核定限額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
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國務院發佈)
第一條 為了鼓勵事業單位向經濟自立、經費自給過渡,使事業單位有計劃地逐步提高職工收入水準,並從宏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不再核撥事業經費,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自費工資改革的,在增發工資外,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每人平均不超過三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
第三條 凡需要國家核撥一部分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自費工資改革的,在增發工資外,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每人平均不超過兩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部分自費、部分依靠國家撥款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在增發工資外,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每人平均不超過一個半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
第四條 凡需國家核撥全部事業經費,並完全用國家核撥經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每人平均超過核定限額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三、四條對具體事業單位的具體適用,由各該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後,應抄送當地稅務機關。
第七條 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工資標準,多發的工資和發放的獎金,包括用取得的經濟收入開支的各種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和實物獎勵等,均屬於獎金稅的計算範圍。
第八條 事業單位繳納的獎金稅稅款、罰款、滯納金,一律在取得的經濟收入所提取的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九條 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徵收和管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基本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包括教齡、護士工齡津貼)、地區工資補貼。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財政部頒發)
第一條:根據《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從事教育、衛生、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文化、文物、藝術、體育、新聞、出版、通訊、廣播、電視、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海洋、水産、畜牧、地質勘探、地震、測繪、規劃、設計、商品檢驗、物資儲備、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公路養護、園林綠化、市政建設、房地産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均屬繳納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範圍。
國營企業所屬事業單位(不包括由國家核撥經費按事業單位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不屬繳納事業單位獎金稅的範圍。
軍隊系統所屬事業單位獎金稅參照《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凡在銀行單獨開設帳戶的事業單位,為獎金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事業單位發放的獎金,包括從各種資金渠道發放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以及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多發的各種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按國家規定經批准發放的各種津貼以及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不計徵獎金稅。
第五條:納稅人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將獎金〔包括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酬金(含收入分成)、實物獎勵等〕在費用和其他專用基金中列支的,除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外,並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
第六條:《暫行規定》第二、三條所稱“增發工資”,是指事業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增資指標進行工資改革所增發的工資,這次增發的工資,不計入獎金總額。
《暫行規定》第二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次自費工資改革,其自費負擔的範圍應包括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應增發的工資或補貼額在內。
第七條:《暫行規定》第三條所稱“部分自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是指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進行工資改革,自費負擔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業單位。
第八條:《暫行規定》第四條所稱“核定限額”,是指完全用國家核撥經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免稅獎金限額的標準,按全年發放獎金總額每人平均不超過一個月基本工資金額,中央所屬事業單位的免稅獎金限額由財政部核定批准;省級(含省)以下所屬事業單位的免稅獎金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批准。發放獎金超過核定免稅限額的部分,按規定徵收獎金稅。
第九條:《暫行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由各該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是指《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舉的事業單位的具體適用的批准許可權。中央所屬事業單位由財政部核定,省級(含省)以下事業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核定。核批文件應抄送當地稅務機關,當地稅務機關據此對事業單位的獎金稅進行徵收和管理。
第十條:《暫行規定》第二、三、四條所稱超過規定免稅限額,“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是指事業單位獎金稅徵收一律比照國營企業,按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規定免稅限額一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三十;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規定免稅限額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基本工資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一百;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規定免稅限額二個月基本工資以上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三百。
第十一條:獎金稅徵收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獎金稅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月基本工資總額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相當於基本工資月數=全年發放獎金額/月基本工資總額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在年度內發放的各種獎金總額達到免稅獎金限額後,再繼續發放獎金時,每發放一次,都要先行完稅,後發獎金。即依照規定由納稅人向當地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在審查核實並填發納稅繳款書,限期將稅款在當地入庫後再發獎金。具體繳納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
納稅人年度內按次繳納獎金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年度內累計發放獎金佔月基本工資月數的計算:
1.月平均基本工資=
年度內累計發放的基本工資總額/當月月份
2.年度內累計發放獎金相當於月基本工資月數=
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總額/月平均基本工資
二、應納獎金稅的計算:
年度內每次應納獎金稅額=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月基本工資總額-累計已繳納的獎金稅額。
第十三條: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其他徵收管理事項,包括納稅申報,納稅檢查,違章處理,復議起訴等,均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於財政部。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從《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財政部發佈)
第一條 為配合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加強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合理地組織經濟收入,有效地使用資金,推動事業單位發展事業,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已經實行企業化管理,又能夠經濟自立的,財政部門不再撥給事業經費,應執行國家對企業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一)按照國家規定,納稅後留用的純收入,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其中:事業發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職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職工獎勵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五,後備基金的比例佔百分之五左右。各事業單位情況不同,四項基金的比例可有差別,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二)按照國家規定納稅。納稅有困難的事業單位,經稅務部門批准,按照稅法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
(三)在一九八五年工資制度改革中,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進行自費工資改革,今後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調整工資脫鉤。
(四)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固定資産分類折舊和大修理基金制度,提取基金的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要加強成本管理,加強經濟責任制。各項收費標準要服從國家物價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經濟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原則上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由財政部門根據這些單位的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核撥經費。
(一)對能夠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應逐年減少事業費補貼,在其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的年限內達到經濟自立。在其經濟自立前,其經濟收入可以留用頂抵一部分經費預算。
(二)對有經濟收入的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應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
(三)對有經濟收入的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入、定額補助、增收節支留用、減收超支不補的辦法。
(四)對沒有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部核撥經費,實行預算定額包乾、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的辦法。
(五)上述單位通過增收節支結餘的經費,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具體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六)對有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在一九八五年進行工資改革的,按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增加工資所需要的經費,由單位自己負擔全部或一部分。自費負擔多少,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核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自費工資改革和發放的獎金,均應在單位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發放獎金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的部分,應依法繳納獎金稅。
第五條 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各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規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在銀行建立工資基金專戶,並接受銀行對其工資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種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辦法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