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6〕55號
  2. [發佈日期] 1986-04-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佈行人、自行車交通管理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6]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人交通管理的規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自行車交通管理的規定》發給你們,請即認真貫徹執行。

  近來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少是由於行人和自行車違章造成的。各部門、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後,要立即向幹部、職工、群眾傳達,組織大家認真學習這兩個規定,結合目前正在進行的交通整頓,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使大家都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好交通秩序。

  搞好交通秩序是一個長期的、經常的任務,各部門、各單位都應把這一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之中,抓緊抓好。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工作,教育公安幹警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人交通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處罰規則》,加強行人交通管理,除全面執行已有規定外,特重申並補充以下規定:

  一、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必須靠路邊走。

  二、凡劃設人行橫道線、行人過街天橋、過街地道的街道,行人橫過車行道,必須走人行橫道、行人過街天橋、過街地道。在設有人行橫道信號燈的地方,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機動車行經有行人正在通過的人行橫道時,必須減速讓行,保障行人安全。

  三、學齡前兒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四、不準在道路上聚集打鬧或進行其他有礙交通的活動。

  五、不準鑽跨或攀登道路上的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

  六、違反本規定的,要批評教育,並分別情況,處以五角或一元罰款。拒不接受處理的,按規定加重處罰。

  七、嚴格執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完全由於行人違反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行人承擔全部責任。

  八、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自行車交通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處罰規則》,加強自行車交通管理,除全面執行已有規定外,特重申並補充以下規定:

  一、騎自行車者,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沿路靠右行駛,禁止逆行。禁止在便道上騎行。在劃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禁止在機動車道上騎行。

  2、轉彎要提前減速,並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爭道搶行。橫穿劃有上、下行四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路段,必須推車從人行橫道內通過。

  3、在城鎮地區和公路上不準騎車帶人。騎車不準扶身並行,不準雙手離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不準拖帶車輛,不準追逐競駛。

  4、在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必須停在停止線以外的非機動車道內,不準越過停止線或繞行通過。

  5、停放自行車,必須停放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在未設存車處的地區,必須靠便道裏邊停放或停放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方。

  二、對違反規定的,要給予批評教育,並分別情況,處以五角或一元罰款。拒不接受處理的,按規定加重處罰。

  三、嚴格執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完全由於騎車人違反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騎車人承擔全部責任。

  四、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實施。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