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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6〕27號
  2. [發佈日期] 1986-0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教育局《關於職業中學(職業高中班)向錄用畢業生單位收取培訓費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京政發[1986]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關於職業中學(職業高中班)向錄用畢業生單位收取培訓費的規定(試行)》,現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關於職業中學(職業高中班)向錄用畢業生單位收取培訓費的規定(試行)

  一、為促進多方面支援教育部門辦學,進一步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根據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特規定本市教育部門所屬職業中學和職業高中班向錄用畢業生的單位收取培訓費。

  二、凡直接從本市教育部門所屬職業中學和職業高中班錄用畢業生的單位,除與學校聯合辦學另有協議者外,均應向學校交納培訓費。

  培訓費標準,由學校和用人單位雙方議定,最高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中等專業學校代培生的收費標準(特殊專業需超過者由學校報區、縣教育局批准)。對於交費確有困難的機關和中小學等單位,可以減收或免收。

  三、由本市教育部門自辦的職業中學和職業高中班所收的畢業生培訓費,百分之五十上交區、縣教育局統一調劑使用,百分之五十留校使用。由本市教育部門與企事業單位聯合舉辦的職業中學和職業高中班所收的培訓費,除聯合辦學的雙方另有協議者外,全部留校使用。

  四、學校所收培訓費,無論上交或留本校使用,均必須用於改善職業技術教育辦學條件,以提高教學水準。教育部門和學校對培訓費要單獨記賬,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試行。試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教育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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