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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7〕119號
  2. [發佈日期] 1987-10-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關於職工調動工作後工資待遇若干問題的有關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87]11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國務院企業工資改革研究小組、勞動人事部《關於職工調動工作後工資待遇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市人事局、勞動局關於貫徹這一文件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關於職工調動工作後工資待遇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勞人薪〔1987〕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計劃單列市(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工資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精神,為了妥善處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職工調動工作後的工資待遇問題,經請示國務院同意,暫作如下規定:

  一、職工調動工作後,其工資、獎金、津貼等待遇,均按調入地區和調入單位現行的制度和標準執行。

  二、職工調動工作後,其工資由調入單位按以下辦法確定:

  1、職工在工資制度、工資標準相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如調動後沒有變動職務或工種的,其基礎工資、職務(崗位)工資不予變動(在不同工資區之間調動的,應增減地區工資差額,下同)。

  職工在公安機關、安全機關、野外地質隊、野外測繪隊與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如調動後沒有變動職務或工種的,按其調動前的基礎工資、職務(崗位)工資之和,並按附表一、二的工資標準對應關係,改行調入單位的工資標準。

  職工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如調動後變動了職務或工種的,其基礎工資、職務(崗位)工資,由調入單位按其新任職務、新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參考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準重新確定。

  2、職工在企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其工資由調入單位按其新任職務、新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參考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準重新確定。

  3、職工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相互調動工作,其工資均由調入單位按其新任職務、新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參考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準重新確定。

  三、職工調動工作時,其工資關係應及時辦理。調動工作後,需要重新確定工資的,調入單位應在3個月內予以確定。在未確定前可按原工資支付,但在不同工資區之間調動的,應增減地區工資差額。

  四、調動工作的職工重新確定工資後,其調動前的工資高於調動後新確定工資的,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調動工作前有保留工資的職工,如調動後新定工資高於調動前的工資,應以高出部分抵銷其保留工資;抵銷不完的部分繼續保留,以後增加工資時,再予抵銷。

  原搬遷到三線地區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在三線地區內部調動工作的,其調動前保留的高類工資區與當地現行工資區之間的地區工資差額如何處理,由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五、職工由全民所有制單位調入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在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其工資待遇問題如何處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六、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送勞動人事部備案。

  七、本暫行規定自下達之月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        

  國務院企業工資改革研究小組        

  勞動人事部        

  1987年4月24日    

關於貫徹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國務院企業工資改革研究小組、勞動人事部

《關於職工調動工作後工資待遇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一、職工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後,調入單位應按其新任職務、新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根據本人工作能力(技術水準)和工作表現,參考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準,重新確定工資。

  二、職工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後,幹部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變動後確定職務工資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87〕1號)和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變動後確定職務工資問題的通知>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京組通〔1987〕235號、京人工〔1987〕41號)的有關規定確定其職務工資;工人調動工作並改變工種的,調入單位應根據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國務院企業工資改革研究小組、勞動人事部《關於職工調動工作後工資待遇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勞人薪〔1987〕24號)第二條1款規定,重新確定其崗位工資,重新確定的崗位工資不得高於原來的工資額,對於個別技術水準較高、表現好、與同崗位相同條件人員相比工資明顯偏低的,經勞動工資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提高一級工資。

  三、幹部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和在企業之間調動工作並變動職務的,調入單位應按照其新任職務,參考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準確定工資,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尚未轉正定級的職工,一般不予調動工作。如確因工作需要調動工作的,調入單位應按其新工作崗位,參考本人調動工作前的工作年限,確定其實行的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的時間,並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準重新確定工資。原在見習制、熟練制崗位工作並已轉正定級的職工,調到學徒制崗位工作的,原在見習制、熟練制崗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學徒制崗位的學徒期限的,應繼續學徒,並按現崗位同期參加工作的學徒工的工資待遇重新確定工資。

  五、由外省市調入本市的職工,原工資類區與北京地區不同的,先增減地區工資差額後,再按本規定重新確定工資。

  六、職工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在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其工資待遇可參照勞人薪〔1987〕24號文件規定和本規定辦理。

  七、職工調動工作時,原工作單位要如實向調入單位介紹其工資現狀,並在本人檔案中附歷次工資調整變動表。調出單位或調入單位應在其調動前向本人講清調動工作後確定工資的有關規定及調動工作後工資變化情況。

  八、本規定自1987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後工資待遇試行辦法》(京國工改字〔1986〕9號)和市勞動局《關於企業職工調動工作後工資待遇的暫行處理辦法》(〔86〕市勞資字249號)停止執行。本規定執行之日前調動工作的職工,附件: 1、《北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變動職務工資審批表》

  2、《北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調動工作工資審批表》

  3、《北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出工作人員工資介紹信》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局        

  198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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