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4]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當前外貿工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關於當前外貿工作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3〕20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發展我國的對外貿易,外貿必須實行集中統一,克服當前外貿工作中的某些混亂現象,迅速扭轉外貿虧損。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外貿易的行政管理對外貿易的行政管理權必須集中到對外經濟貿易部,實行統一領導和歸口管理,改變政出多門的現象。對外經濟貿易部統一管理下列事項:
1、研究、制訂對外貿易法令、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2、組織編制傘國的外貿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統一歸口審批我國內外對外經貿機構的設置、合併和撤銷。
4、統一審批和發放進出口許可證;統籌分配和集中管理進出口商品的配額和限額。
5、統一管理和組織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管理出口商品商標。
6、歸口審批各地、各部門出國舉辦展銷會和國內舉辦的小型交易會。
7、歸口組織研究和制定扶持、鼓勵、限制進出口商品的經濟措施。
8、統一制定對外貿易的國別地區政策,組織政府間的貿易談判,簽訂貿易協定並組織實施。
9、組織國際市場調研工作和資訊情報交流。
10、管理經貿系統的外貿企業的編制、勞動工資,分級管理企業幹部。
各省、市、自治區經貿廳(局、委)也應在上述範圍內,加強外貿行政管理和督促檢查工作。
二、加強出口商品的經營管理
出口商品的經營管理,由外貿專業總公司(包括工業部門的公司)按商品統一經營,各省、市、自治區(包括京、津、滬、廣東、福建)分公司的業務在總公司統一組織下進行;同時,繼續保護和發揮地方、部門和生産企業的積極性。
出口商品實行分類成交。第一類:三十四種大宗的、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的商品(見附表一)和國家間協定貿易的出口商品,由總公司統一經營,地方負責交貨、結匯。第二類:在總公司統一安排和管理(包括計劃、價格、市場、客戶等)下,可以由分公司成交,也可以由總公司委託口岸成交或組織聯合成交,分頭交貨、結匯。
目前由中央工業部門經營的商品,現由那個部門經營的,仍由那個部門經營。目前由經貿部經營的商品,繼續由經貿部經營。
一九八四年出口商品,按商品核定的全國統一的成本,各地、各部門的各類外貿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擇優出口,超過全國規定的成本最高額的商品,不得出口。在按商品核定成本的基礎上,實行總公司和分公司兩級核算,分公司的財務同總公司掛鉤(包括京、津、滬、廣東、福建),由總公司統負盈虧,實際執行增盈減虧的,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成。各工業部門的外貿公司,在按商品統一核定成本的基礎上,其財務體制不變。
三、加強進口商品的經營管理
十五種大宗、國際市場壟斷性強的商品(見附表二),由經貿部所屬的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進口。少量、急需的進口商品經總公司同意,可以由用貨部門自行進口。中央外匯的訂貨,主要由外貿專業總公司經營,但外貿專業總公司必須認真考慮國內使用、生産以及物資分配部門的意見,端正經營思想,改進服務態度,並在制度上做出明確規定。有些訂貨,經貿部可安排由有關部門訂購。地方、部門用留成外匯和自籌外匯的進口訂貨,除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的商品外,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經營,或委託外貿專業總公司代理。
四、搞好工貿結合、技貿結合、進出結合試點
為了調動生産部門、生産企業的積極性,提高工業生産技術水準和出口産品品質,明年在汽車、鋼材兩個大宗進口商品進行工貿結合、技貿結合的試點,汽車以中國汽車工業公司為主,鋼材以經貿部為主,組織工貿結合的專業進出口公司。由經貿部、汽車公司、冶金部、國家物資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經過批准自負盈虧自營出口(或由外貿公司代理)的試點企業,外貿、生産、財政、稅收等有關業務部門,應該積極給予支援。已經按同類産品建立起來的,其出口貨源已佔全國絕大部分的專業出口聯營公司(如機械部的電線電纜、軸承、磨具磨料、電瓷四個聯營體),各口岸出口該類産品時,須經這些出口聯營公司同意,不得自行出口。
五、積極發展進料加工
為了沿海大城市更多進口國外原材料加工出口,實行“外擠內聯”,明年對進料加工出口的商品,原則上給以優惠和方便。由經貿部、財政部、海關總署提出具體辦法,報國務院審批。
六、清理整頓國內外的外貿企業
經貿部要對國內外現有外貿企業進行認真清理整頓,並向國務院報告。
七、提高外貿經濟效益
對外貿易工作,必須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各經貿機構、企業,要把加強對幹部的業務培訓,提高企業素質,加強國際市場調研,密切工貿關係,努力提高出口商品品質,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掌握好買價賣價,搞好清倉利庫,壓縮商品庫存,加速資金周轉,降低費用,降低成本,扭虧增盈等工作放到重要地位,抓緊抓好,抓出成效來。
過去有關規定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補償貿易的經營合同按有關法令和條例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表一
由經貿部各專業進出口總公司統一成交的出口商品表
1、糧食 18、山羊板皮
2、油脂油料(包括桐油) 19、茶葉
3、凍豬肉 20、飼料
4、凍對蝦 21、原油
5、蘑菇罐頭 22、成品油
6、鹽水蘑菇 23、石油焦
7、棉紗 24、散裝液體化工
8、棉花 25、石蠟
9、棉坯布 26、重水
10、棉滌綸紗 27、糠醛(包括糠醇)
11、棉滌綸坯布 28、鋼材(包括鋼坯)
12、抽紗 29、鎢及鎢品
13、陶瓷 30、錫
14、羽毛及製品 31、焦炭
15、兔毛 32、水泥
16、松香 33、生鐵
17、羊絨(包括無毛絨) 34、銻及銻製品
附表二
由經貿部專業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的進口商品表
1、民用飛機
2、大中型電子電腦
3、船舶
4、各種車輛(不包括汽車)
5、鋼材
6、銅(包括銅礦砂)
7、鋁
8、化肥
9、橡膠
10、木材
11、棉花
12、滌綸棉
13、糧食
14、植物油
15、食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