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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3〕112號
  2. [發佈日期] 1983-07-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的報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3]11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的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是資金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市計委、經委、建委、財辦、農辦和財政部門要同人民銀行密切協作,搞好這項改革。各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企業的資金管理,督促各企業按照規定核實、調劑、補充流動資金,編制流動資金佔用計劃,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人民銀行要特別重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發展生産、擴大流通需要的合理資金要及時提供;對超額佔用和不合理的資金,要嚴格管理,該管緊的要管緊,該停貸的要堅決停貸,防止流動資金失去控制。

  貫徹國務院這一通知的具體工作安排和要求,由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另行佈置。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3〕10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執行。

  為了加強流動資金管理,國務院決定: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改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人民銀行有權制定流動資金管理制度,管理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核定企業的流動資金定額和計劃,考核企業使用流動資金的效益。需要增加的信貸人員,除在國家勞動計劃內安排一些財金院校大專畢業生等人員外,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每年另增加信貸業務人員專項指標一萬人。

  流動資金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是資金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各級計委、經委、財政部門要同銀行搞好協作配合,保證這項改革順利進行。各級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企業流動資金的管理工作,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速資金周轉,為國家積累資金作出貢獻。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件可印發到縣級單位)

關於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的報告

國務院: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的決定,現將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很有必要

  國營企業流動資金改由銀行統一管理問題,財政、銀行部門已醞釀多年。今年一月,人民銀行在全國分行行長會議上進行了討論,並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作為銀行工作的一項重要改革。今年二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後,我們組織調查組到天津、上海、北京、江蘇、四川等地,廣泛聽取企業和財政、計委、經委、銀行部門的意見,研究實施辦法。現在各方面的看法比較一致,都認為國務院決定進行這項改革是必要的。

  一是適應財政、信貸資金渠道變化的新情況,有利於加強資金管理。我國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由財政管理和財政、銀行分別供應的辦法,是五十年代制定的。當時國家財政統收統支,國營工業企業的流動資金,經常佔用部分(即定額流動資金),由財政供應,臨時佔用部分由銀行供應;商業企業的大部分流動資金由銀行供應。近幾年來,由於國家實行一系列的調整和改革措施,企業財權擴大,人民收入增加,國家財政分配的資金減少,銀行信貸分配的資金逐漸增多,資金分配渠道發生了很大變化。一九擴大的合理資金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和健全流動資金管理的責任制,運用行政辦法和信貸杠桿,促進企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具體辦法有以下幾點:

  (一)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仍然留給企業。企業是獨立經營的核算單位,應當有一定的自有流動資金。因此,在人民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後,原來財政撥給工業、交通、商業等國營企業的約一千二百億元流動資金,仍然留給企業作為自有流動資金,由銀行進行管理。

  目前,企業之間國撥流動資金佔流動資金來源的比重很不平衡,有些企業國撥流動資金不到百分之十,而有些企業全部是國撥資金,不需要向銀行貸款。這種狀況,不利於企業之間在大體相同的條件下相互競爭。因此,有必要在企業之間對國撥流動資金進行適當調劑。考慮到調劑國撥資金要引起企業成本、利潤的變化,直接影響企業的利益,矛盾較大。我們意見,可採取抽肥補瘦的辦法,多數企業不作變動。如工業生産企業,國撥流動資金佔流動資金來源總額百分之二十至八十的可以不調,低於或高於這個比例的部分要進行調劑。這種調劑,在各省、市、自治區或部門內進行,以免引起地區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政收入的變動。

  對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應該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佔用費。考慮到原來上交財政的流動資金佔用費已計入上交收入任務之內,可暫時停收,待財政利改稅制度全面實行後再恢復徵收。

  (二)改進企業流動資金定額或計劃的核定辦法。過去對工業企業流動資金定額,是按儲備、生産、成品三個過程和主要物資的合理周轉需要核定的,辦法較複雜,花費時間較多。資金定額核定後幾年不變,不能隨着生産發展作相應調整,形成“死定額、活生産”的矛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今後一般可改按平均先進的銷售收入資金率(或銷售成本資金率)核定工業企業的流動資金定額,每年按銷售計劃調整一次,生産和銷售增長了,流動資金定額可相應增加。考慮到商業一、二級批發企業具有“蓄水池”作用,可根據購銷計劃核定周轉庫存額,銀行實行“存貸分戶”管理。對其中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産品(如糧食、棉花等),需要儲備的,經過國家批准,可給予專項儲備貸款,按實際需要供應。

  (三)考核企業的流動資金使用情況,對超定額(或超計劃)貸款實行加息或“浮動利率”。國家下達的加速流動資金周轉指標,要作為指令性指標進行考核。企業的流動資金佔用額,在資金定額(或計劃)以內的貸款,實行統一利率,取消定額內低息貸款;超過定額(或計劃)的貸款,要加收利息。也可以實行“浮動利率”辦法,在上下浮動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幅度內,對超額完成國家規定的加速資金周轉指標的,降低貸款利率,少支的利息全部留給企業;完不成的,提高貸款利率,多支的利息從企業留用的利潤中開支,以促進企業加速資金周轉。

  (四)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對不同的行業、企業和産品實行差別利率。現行的銀行貸款利率,基本上是恢復到一九七一年以前的水準,但差別性不大,不能充分發揮利率的杠桿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信貸實行差別利率的原則,今後對糧食、中藥材、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産企業、民族手工藝品、小商品生産和知青集體企業,繼續實行優惠利率;對採購農副産品貸款和商業一、二級批發企業經營的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産品貸款,以及民政福利工廠和老蘇區縣辦工業貸款,適當降低利率;對於國家經濟政策限制發展的企業,對於同先進的大工業爭原料、爭能源的小企業和落後企業,要適當提高貸款利率。

  (五)建立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制度。實行利改稅以後,企業的財力將逐步增加,企業發展生産、擴大流通所需的流動資金,應當用自己積累的資金補充一部分。地方和部門用自籌資金新建工廠,在安排基建投資的同時,要安排一定的自有流動資金。這樣做,有利於控制自籌固定資産投資規模。企業積累了一些自有流動資金,可以具有一定的承擔風險和處理意外損失的能力,對搞好經營是有利的。根據目前企業的利潤分配辦法,對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可區別情況採取不同辦法。

  1.新建、擴建企業投産需要的流動資金,原則上哪一級安排基建投資的,由哪一級負責解決。關於基建竣工移交生産必須安排的機器設備的備品備件和工具模具所需流動資金,由基建投資中解決。在當前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國家預算投資新建、擴建的企業,正式投産需要的流動資金,可以暫由銀行貸款解決。地方、部門和企業用自籌資金建設的企業,必須自籌百分之三十的自有流動資金,銀行才給予貸款。合資聯營企業按國家計委等單位(82)計基字878號文件規定,由合資聯營各方按合資比例籌集和補充鋪底的流動資金。

  2.按照集體企業辦法徵稅的小型企業和實行固定比例徵稅的供銷社、飲食服務等企業,留用的利潤較多,其生産發展所需的流動資金,應當按照集體企業的辦法,自己補充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動資金。

  3.實行利潤包乾和承包的企業,從增長利潤中留用的利潤,較利改稅的企業要多一些,應當在企業的生産發展基金中拿出百分之十至三十,用於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4.實行利改稅的企業,應在留給企業支配的資金中,規定一定比例用於補充自有流動資金。考慮到現在留給企業的利潤基本上是原來的利潤留成水準,企業按規定補充自有流動資金有困難的,可由當地財政、銀行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暫不補充或者少補充一些。留用利潤增加較多的企業,仍應按規定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對於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補充自有流動資金的企業,如果有條件補充而不補充的,銀行可採取加收利息等經濟措施進行督促。

  (六)關於處理流動資金損失問題。目前企業的物資庫存中,有一部分需要削價報廢。在流動資金改由銀行統一管理前,企業要進行清倉利庫和落實資金,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一九八○年以前入庫需要削價報廢處理的機電産品和鋼材,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抓緊處理;一九八○年以前其他遺留問題的資金損失,經清查核實並報經批准後,在國撥自有流動資金中核銷;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入庫的積壓物資和積壓商品,因報廢、削價、改制而發生的損失,按照國務院國發〔1982〕146號文件的規定,從企業當年損益或有關資金中解決,不再沖銷企業國撥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也不要長期挂帳。

  (七)加強各方面的協作配合,共同管好流動資金。目前企業流動資金佔用多,是生産和流通中存在問題的綜合反映。要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必須由各經濟管理部門共同努力,從産、供、銷各個環節進行綜合治理。企業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的流動資金仍然要加強管理,銀行按企業隸屬關係通過主管部門管理企業的流動資金。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財政部門的財務計劃和統計報表,要同時報送同級銀行。

  三、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國家要授權人民銀行作為國家管理國營企業流動資金的職能部門,並明確銀行有以下許可權:制定管理國營企業流動資金的規章制度(同企業成本、利潤分配等有關的問題,要同財政部商定,聯合下達);管理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監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審查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的流動資金計劃和執行情況,考核資金使用效益;監督和檢查企業流動資金的使用情況,如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或擠佔挪用資金問題,銀行可採取必要的信貸制裁措施。

  (二)要搞好財政信貸的綜合平衡。流動資金是保證社會再生産必不可少的補償資金和積累資金,應在國民收入中進行必要的扣除。在銀行一家管理流動資金後,更要注意財政信貸的綜合平衡,使擴大再生産中固定資産投資和流動資金安排保持合理的比例。目前信貸渠道的資金增加較多,生産發展和流通擴大所需的流動資金,銀行可以多承擔一些。如果國民經濟出現新的情況,信貸平衡發生困難,財政則要支援銀行。

  (三)要適當補充銀行信貸人員。銀行的信貸人員,負責對企業流動資金進行日常的管理。一九六六年以來,銀行信貸業務大量增加,但信貸人員增加不多,每個信貸員平均承擔的貸款戶數,由一九六五年的六戶增加到目前的十一戶,增加近一倍。銀行統一管理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後,信貸人員的任務更加繁重,亟需充實人員力量。具體意見是:大型企業設駐廠信貸組,中型企業配駐廠信貸員,小型企業每個信貸員承擔六、七戶。按此計算,在今後幾年內全國需要增加信貸員五萬人左右。補充信貸人員的來源,除請國家多分配一些財金院校的大專畢業生外,請國務院批准在一九八三年到一九八五年給銀行增加三萬人勞動指標,從社會上招收一些待業高中畢業生,進行專業培訓。

  四、改革的步驟

  由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涉及幾十萬個企業和各經濟部門,情況比較複雜,銀行對這項工作缺乏經驗,需要進行試點。因此,這項改革應當有步驟地分期分批實行。

  (一)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的報告後,今年上半年人民銀行召開專門會議進行部署。

  (二)有條件的省、市、自治區,今年下半年選擇一兩個城市或紡織行業,進行流動資金統一管理的改革試點,以取得經驗。

  (三)從今年七月一日起,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全部改由銀行貸款供應,國家財政不再增撥流動資金。

  (四)自明年起,按照先工業、後商業,先大中城市、後小城市的原則,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分期分批,爭取一兩年內逐步做到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貫徹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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