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54號
大興縣人民政府:
你縣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興政發(83)19號請示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同意你縣在紅星人民公社管界建立區公所,作為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同意建立舊宮、鹿圈、亦莊、太和、沄海、西紅門、金星、孫村等八個鄉。各鄉分別以原紅星農場各分場的區域範圍為行政區域同意在區公所內設居民工作辦公室,負責區公所管界內的居民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大興縣在紅星公社管界建立區公所和舊宮等八個鄉的批復
京政發[1983]154號
大興縣人民政府:
你縣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四日興政發(83)19號請示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同意你縣在紅星人民公社管界建立區公所,作為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同意建立舊宮、鹿圈、亦莊、太和、沄海、西紅門、金星、孫村等八個鄉。各鄉分別以原紅星農場各分場的區域範圍為行政區域同意在區公所內設居民工作辦公室,負責區公所管界內的居民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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