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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5〕99號
  2. [發佈日期] 1985-06-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試行辦法》和轉發《北京市勞動局安全生産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1985]9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試行辦法》和《北京市勞動局安全生産責任制的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本市加強了勞動保護工作,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有所下降,塵毒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問題還相當嚴重。近幾年,全市每年職工因工死亡一百多人,重傷致殘五百至八百人,輕傷二萬多人,因工負傷休工每年約三十萬工作日,相當於一千人的工廠一年不從事生産活動。全市職工接觸塵毒危害作業的有三十五萬人,其中職業病患者一萬六千餘人,每年死於職業病的有一百三十人左右。每年發生鍋爐、受壓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約不下二十起,直接經濟損失在一百萬元以上。這些問題,必須引起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

  《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等三個規章的發佈執行,對於加強勞動保護法制,健全勞動保護監察制度,完善安全生産責任制,減少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必將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把本市的勞動保護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準。

  按照國務院的指示,勞動保護工作要實行國家監察、行政管理和群眾(工會組織)監督相結合的制度。各級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要嚴格履行國家監察的職責,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各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做到有法必依,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崗位責任制,接受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監察和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各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在八月底以前,應集中一段時間,組織職工特別是企業各級幹部,認真學習《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等三個規章,搞好宣傳教育工作,並結合本系統、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或修訂安全生産責任制細則,做好貫徹執行三個規章的各項準備工作。

  為了支援、協助工會組織搞好群眾性的安全監督工作,現將全國安全生産委員會轉發的全國總工會頒發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同時轉發,望一併貫徹執行。


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使企業認真執行勞動保護法規,積極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範圍內的一切工業、交通運輸和建築企業,以及基本建設中的包工隊,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規章者,均按本辦法處罰。

  中外合資和外資經營的廠礦企業,除我國法律另有規定外,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是北京市勞動局和各區、縣勞動局。本辦法由市、區、縣勞動局勞動保護監察處(科)、礦山安全監察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科)具體執行。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處以罰款。

  (一)對傷亡事故隱患長期不解決,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後逾期不改的,罰款五百至一萬元。

  (二)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後逾期不改的,罰款五百至一萬元。

  (三)發生一次因工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一萬元;

  發生一次因工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一萬二千元;

  發生一次因工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一萬五千元。

  (四)發生一次因工重傷一至二人的事故,每重傷一人罰款五千元;

  發生一次因工重傷三至九人的事故,每重傷一人罰款六千元;

  發生一次因工重傷十人以上的事故,每重傷一人罰款七千五百元。

  (五)發生一次急性中毒一至二人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罰款二千元;

  發生一次急性中毒三至九人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罰款二千四百元。

  發生一次急性中毒十人以上的事故,每中毒一人罰款三千元。

  由於急性中毒而造成職工終身殘疾的,每造成殘疾一人加罰三千元。

  (六)發生一次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罰款一千至一萬元;發生一次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罰款五百至五千元。

  (七)新建、改建、擴建企業或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未執行《北京市工礦企業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設計、施工、投産“三同時”的若干規定》,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後逾期不解決的,罰款五百元至一萬元。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重處罰,但不得超過應罰款項最高額的一倍。

  (一)領導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及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

  (二)發生因工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及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後,仍不採取有效措施,在十二個月內再次發生同類事故的;

  (三)發生因工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及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後,隱瞞或謊報情節的;

  (四)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後,因不按期治理而發生因工死亡、重傷事故、急性中毒及鍋爐壓力容器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

  (五)不按市局級以上機關下達的計劃如期實現塵毒治理的。

  第六條 在給予企業經濟處罰的同時,按照《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試行規定》和《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安全生産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對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罰款,並取消一至六個月的得獎資格。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受到第四條(一)、(二)、(七)款的經濟處罰後,仍逾期不解決的,每超過一個月,再處以第一次罰款數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直到解決為止。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罰款。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二)安全生産情況一貫良好,偶然發生傷亡事故的;

  (三)對塵毒積極採取治理措施,但限於技術水準,在限期內未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

  第九條 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企業執行經濟處罰,由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分級辦理:重點廠礦、交通、建築企業和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執行,其餘均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執行。對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的罰款,由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執行。

  第十條 受罰企業自接到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罰款通知書後,必須在十五天內繳付罰款。

  第十一條 企業的被罰款項,在稅後企業留利中列支;未實行利改稅的,在提取的利潤留成或企業基金中列支,不得攤入成本。

  對個人的罰款,在本人工資中扣繳,不得在公費中報銷。

  第十二條 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執行的罰款,上繳市財政部門;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執行的罰款,上繳區(縣)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方針,保護勞動者在生産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強國家對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執行勞動保護法規的監督,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各級經濟管理部門和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外資、中外合資企業。

  第三條 北京市勞動局、各區、縣勞動局是本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在業務上受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指導。

  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設勞動保護監察員,執行監察任務。各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可在街道辦事處、鄉政府選任勞動保護監察員。

  第四條 勞動保護監察員應從具有一定政策水準、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熟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工程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或具有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實際工作經驗的幹部中選任。

  第五條 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技術安全或勞動保護機構的負責人,均可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聘為勞動保護監察員。

  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在企業和有關部門按第四條規定的條件選任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選任的兼職勞動保護監察員接受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任務,其任職條件和職權與專職監察員相同。

  第六條 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勞動保護監察員,由市勞動局任命。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勞動保護監察員由所在單位提名,從企業選任的勞動保護監察員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同所在單位會商提名,報市勞動局考核任命,併發給《勞動保護監察員證》。勞動保護監察員的免職也按上述程式辦理。

  勞動保護監察員在執行任務時,一律佩戴由市勞動局統一制做的標誌。

  對勞動保護監察員進行調動或因監察業務失誤給予行政處分,應徵得提名和任命機關的同意。

  第七條 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職權:

  (一)對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安全規章制度等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參加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和重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驗收,監督有關部門和企業實施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規定,對不符合安全生産、勞動保護規定的,予以糾正。

  (三)對企業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和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四)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者的處分發生意見分歧時,作出結論。

  (五)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企業,根據《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執行經濟處罰,並提請有關部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六)對重大事故隱患或職業性危害嚴重的企業,發出《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明確指出整改內容,規定改善的限期,對逾期不改的,給予經濟處罰或通知企業主管部門令其停産整頓。

  (七)監督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八條 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及勞動保護監察員應監督、指導企業及其主管部門開展勞動保護工作,支援工會組織對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並與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互相協作。

  第九條 勞動保護監察員的職權:

  (一)在執行任務時,可進入企業生産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參加有關會議,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二)發現企業生産作業現場有危及勞動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責令企業立即改正或停止作業。

  第十條 勞動保護監察員要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嚴守國家機密。工作成績顯著的,予以獎勵;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以行政處分,直至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安全生産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産方針,明確企業主管部門各級領導和企業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産工作責任,保障勞動者在生産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的原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本市範圍內的工業、交通運輸、建築企業,均應按本辦法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

  第三條 本辦法由本市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組織實施。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監督執行。

  第四條 企業主管部門各級領導幹部和企業各職能部門均有權拒絕上級違反安全規程的生産指令,並向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報告。


第二章 各級安全生産責任制


  第五條 局長(總經理)職責:

  (一)對本系統的安全生産工作負領導責任。每季度應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統的安全生産、工業衛生工作,針對問題,採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産。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産、勞動保護法規、規章並檢查執行情況。

  (三)在組織審批生産、建設計劃的同時,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第六條 主管生産的副局長(副總經理)職責:

  (一)對安全生産、工業衛生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産、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直接領導本系統技術安全部門的工作。

  (三)在編制、安排生産、建設計劃的同時,編制安排安全生産、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並列為考核生産、建設計劃成績的指標。

  (四)在檢查、總結、評比生産工作的同時,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並定期向局長(總經理)彙報。

  (五)負責對所屬各級領導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方針、政策的教育;總結推廣安全生産、工業衛生的經驗。對安全生産、工業衛生有突出貢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六)領導和組織安全生産檢查。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産。

  (七)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發出的《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後,認真處理。

  (八)領導編制安全生産和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組織實施,使生産區域逐步達到國家安全衛生標準要求。

  (九)發生職工因工死亡事故時,親臨現場組織調查分析原因,採取措施。審查重大傷亡事故書面報告和追查企業領導等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處分意見。

  (十)負責檢查本系統範圍內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七條 廠長(經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産、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對保證本企業職工在生産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負全面責任。

  (二)在管理生産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每月至少應研究一次安全生産、工業衛生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在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産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

  (三)在編制安排生産、建設計劃的同時,編制安排安全生産、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並列為考核生産、建設計劃完成成績的指標。

  (四)領導制訂、修改、審批安全生産和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並付諸實施,使生産區域逐步達到國家安全衛生標準要求,做到文明生産。

  (五)組織並參加安全生産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採取措施及時消除或暫時控制,確保安全生産。

  (六)接到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發出的《勞動保護監察指令書》後,在限期內妥善解決問題。

  (七)對於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挖潛、革新、改造的工程項目,必須做到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

  (八)主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制定防範措施,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九)組織對職工,尤其是生産過程中危險性大的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支援安全員的工作,總結推廣安全生産經驗。對安全生産、工業衛生工作有突出貢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失職或事故責任者給予懲處。

  (十)做好本單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八條 車間主任(相當車間主任職務的領導幹部)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産、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以及企業的有關制度。對職工在生産中的安全和健康負全面責任。

  (二)在生産的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中,同時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個具體環節中去,做到安全生産經常化,制度化,具體化,標準化。每月至少認真檢查、分析一次安全工作,針對問題,及時採取具體措施,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進行生産。

  (三)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對特殊工種人員,要經考試合格、領取操作證後,方準獨立操作。對新工人、新調換工種人員,必須在其上崗工作之前進行安全教育。

  (四)組織制定臨時任務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執行,並負責現場指揮。

  (五)按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責組織實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六)發生職工因工重傷、死亡事故時,保護現場,及時上報,並負責查明原因,採取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對安全生産有貢獻或對事故有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七)做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具體工作。

  (八)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條 工段長(相當工段長職務)職責:

  (一)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工作的各項規定,對本工段職工的安全、健康負責。

  (二)在生産的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中,必須同時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個具體環節中去。保證在安全的條件下進行生産。

  (三)組織職工學習安全操作規程,並抽考、檢查執行情況。對嚴格遵守安全規章,避免事故者,提出獎勵意見,對違章蠻幹,造成事故者,提出懲罰意見。

  (四)領導本工段的班組開展每週的安全日活動,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産教育,推廣安全生産經驗。

  (五)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後,保護現場,立即上報。負責查明原因,提出重發的防範措施。

  (六)監督檢查職工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條 副廠長、車間副主任、副工段長,應在各自主管的業務工作範圍內,負責相應的勞動保護工作。每個人的具體責任,分別由廠長、車間主任、工段長主持制定,並報上級備案。

  第十一條 班(組)長職責:

  (一)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各項規定,模範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本班(組)工人在生産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二)根據生産任務、生産環境和職工思想狀況等特點,具體佈置安全工作。對新調入的工人進行現場安全教育,並在熟悉工作環境前指定專人負責其勞動安全。

  (三)組織本班(組)工人學習安全生産規程,檢查執行情況,教育工人在任何情況下不違章蠻幹,發現違章蠻幹,立即制止。

  (四)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班中要經常檢查不安全因素,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不能根本解決的問題,要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及時上報。

  (五)發生工傷事故,要詳細記錄。組織全班(組)工人認真分析,吸取教訓,提出防範措施。發生死亡、重傷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

  (六)對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時表揚,把安全生産工作納入經濟承包內容一併考核。


第三章 企業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産責任制


  第十二條 生産、計劃部門:

  (一)編制生産計劃,應同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在實施和檢查生産計劃及其完成情況的同時,要實施和檢查技術安全措施計劃及其完成情況。

  (二)改善勞動條件和消除危險的工程項目,應納入生産計劃,並負責督促檢查。

  (三)各級生産調度會,應有安全內容;組織經濟活動分析,應同時分析安全生産情況。

  第十三條 技術、科研部門:

  (一)承擔安全技術和塵毒噪聲治理等方面的技術設計。

  (二)負責對技術和塵毒治理等方面的疑難問題進行研究。

  (三)設計新産品,採用新工藝,推廣新技術,使用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定的要求,在試製、投産前,應向車間提供安全技術操作資料。

  (四)會同技術安全部門、勞動教育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教育計劃,向職工進行技術安全教育。

  (五)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從技術角度提出防範措施。

  第十四條 設備、動力部門:

  (一)負責機械、電氣、起重、鍋爐、受壓容器等設備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附件齊全、靈敏、有效。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定期進行檢查和檢驗,使全部設備保持良好狀態。

  (二)保證新投産的設備包括自製設備,符合技術安全要求,並負責組織投産使用前的鑒定、驗收。

  (三)負責對機械、電氣、起重設備的操作人員和鍋爐、受壓容器的運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四)負責制訂貫徹與本系統有關的安全規程,參加由於設備問題造成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並提出防範措施。

  (五)對有關安全設備、手持電動工具、檢測儀器儀錶的品質維修、管理、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基建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築施工安全法規和規程。

  (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要求。

  (三)自行組織施工的,施工前應按照施工程式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外包施工的,應向承包單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並檢查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

  (一)按照國家規定或實際需要,按比例提取年度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其他勞保費用,並單立科目,監督專款專用。

  (二)負責撥給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所需的宣傳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工資部門:

  (一)不得將有殘疾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

  (二)通知技術安全部門對新進廠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做到新職工入廠經廠級、車間、崗位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再上崗工作、生産。

  (三)督促企業主辦的各類學校設置勞動保護課程;組織技術業務培訓,安排安全生産課程。

  (四)搞好職工勞動紀律教育,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産的,提出處理意見。

  (五)對發生事故的部門或個人,在一定的時間內,不發獎金。

  第十八條 供銷、物資、儲運部門:

  (一)編制防護用品計劃,採購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各類防護用品,並負責保管和發放工作。

  (二)負責按計劃採購供應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設備和材料。

  (三)認真做好物資儲存、運輸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行政部門:

  (一)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清涼飲料,正確使用防暑降溫費用。

  (二)做好炊事機具、取暖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崗位定人、維修檢查定期,保證設備完好。

  (三)對於因廠容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負責。

  第二十條 技術安全部門:

  (一)宣傳、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産、勞動保護法規和規章,協助領導做好安全生産工作。

  (二)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實施。

  (三)制訂年、季、月勞動保護工作計劃;並負責貫徹實施。

  (四)定期進行安全生産檢查。發現有嚴重事故隱患的,應制止其作業,並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五)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安全生産管理制度,負責審查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新職工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和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開展安全生産宣傳,會同有關部門對特殊工種工人進行安全技術考核,簽發安全作業合格證。

  (七)研究分析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發生、發展規律,提出防範措施。

  (八)參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九)參加新建、擴建、改建、挖潛、革新、改造等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十)對防護用品的品質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産競賽、評比、獎懲活動。

  (十三)組織開展勞動保護科學研究,總結、推廣安全生産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第二十一條 消防保衛部門: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協助領導做好消防工作。

  2、制定年、季、月消防工作計劃,並負責實施。

  3、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會同有關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消防安全技術考核。

  5、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6、參加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設計進行審查和竣工驗收。

  7、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8、負責組織開展企業消防安全競賽、評比、獎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各企業可根據本辦法的要求,明確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産的職責。


第四章 處罰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造成傷亡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試行規定》和《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經濟處罰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責任制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各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本系統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革命委員會頒佈的《北京市各級安全生産責任制》(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

(1985年1月18日全國總工會書記處第6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生産力和四化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按照國家監察、行政管理、群眾(工會組織)監督相結合的體制,在工會系統中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市以上各級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門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基層工會和車間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會小組設不脫産的勞動保護檢查員。

  第三條 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工作和職責,由專門條例規定之。市總工會以上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宣傳黨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令,監督檢查其貫徹執行。

  二、監督檢查新建、擴建、改建或全廠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按照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的規定執行。

  三、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提取、使用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企業的生産、勞動保護設施,發現問題,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建議,限期解決。

  四、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在生産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和會造成國家財産損失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産解決的建議。如無效,即應支援或組織職工拒絕操作,撤離危險現場,職工工資照發。

  五、監督檢查《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執行,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採取防範措施。對於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産損失的責任者,責請行政嚴肅處理,必要時有權向檢察機關和法院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有關單位必須提供方便,不得阻撓進入生産(工作)現場或到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索取資料、聽取反映。對有意阻撓、破壞監督檢查員正常工作,進行誣陷、報復者,有權要求上級機關嚴肅處理,對觸犯刑律的應向檢察機關和法院提出控告。

  第四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準,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的技術職稱或理工科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勞動保護業務、有獨立工作能力,勇於堅持原則,熱愛本職工作,密切聯繫群眾。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經驗豐富的科級以上現職工會勞動保護幹部,也可以擔任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第五條 省級以上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同級工會考核申報,全國總工會任命,併發給《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省屬市以上各級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同級工會考核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任命,併發給《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報全國總工會備案。《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證》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印製。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數量視工作情況,由任免機關核定。除專職的外,還可以聘請有關部門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的同志擔任兼職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的調動、免職、處分需徵得上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的同意,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六條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認真學習、模範遵守黨和國家政策法令,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中要同勞動、衛生、環保、經委、公安和檢察等部門密切配合,互相協作,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條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向同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彙報工作。對工作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生産管理部門和有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1985年1月18日全國總工會書記處第6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在生産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勞動生産率的提高和生産的發展,根據黨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令、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建立工會組織的工業、交通、建築企業。

  第三條 凡有三百名職工以上的基層工會和五百名職工以上的車間工會,設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三百名職工以下的基層工會和五百名職工以下的車間工會,設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均在同級工會領導下和上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指導下工作。

  第四條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通過民主協商産生,經同級工會委員會批准。委員應由具有較高的安全技術水準和工業衛生知識,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職工擔任。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由七至十五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主任委員由基層(車間)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任期與基層(車間)工會委員會同。

  第五條 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的職權:

  一、向職工群眾宣傳黨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令及企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對職工群眾進行遵章守紀和勞動保護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

  二、監督和協助企業行政貫徹執行各項勞動保護法令、規程、條例和規定,及時解決生産中出現的有關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三、監督檢查企業勞動保護經費的提取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蒐集整理有關勞動保護工作方面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列入議程,做出相應決議。

  四、監督檢查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嚴格按照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的規定執行。

  五、經常檢查勞動保護設施狀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使其保持完好狀態。

  六、督促和協助行政方面在推行經濟責任制的同時,落實安全責任制,並把執行安全責任制情況,做為評比、計分、計酬的重要條件。

  七、督促企業行政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制止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點。

  八、會同女工工作委員會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監督和協助企業行政執行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規定,切實做好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工作。

  九、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協助查清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採取防範措施,並提出對事故責任者嚴肅處理的意見。並有權代表職工和家屬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産損失的主要責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的或法律的責任。

  十、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在生産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和會造成國家財産損失時,有權代表職工向企業行政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産解決的建議。如無效,即應支援或組織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職工工資照發。

  第六條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執行任務時,企業行政必須提供方便,不得阻撓他們進入生産(工作)現場或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索取資料、召集會議、聽取意見。

  對有意阻撓和破壞監督檢查正常活動或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者,應報告有關上級機關要求嚴肅處理;對觸犯刑律的,向檢察機關或法院提出控告。

  第七條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應隨時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勞動保護部門反映情況,彙報工作。工會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和積極分子,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要給予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應認真學習、模範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工作從實際出發,堅持原則,敢於鬥爭,密切聯繫群眾。在監督檢查工作中,要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實行,原《基層和車間工會勞動保護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作廢。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1985年1月18日全國總工會書記處第63次會議通過)


  一、為發揚職工的主人翁精神,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法令和企業的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的正確執行,特製定本條例。

  二、工會小組根據需要設勞動保護檢查員。勞動保護檢查員由工會小組民主推選産生,在工會小組長領導下工作,任期與工會小組長同。

  三、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應具有安全生産和工業衛生知識,熱心勞動保護工作,密切聯繫群眾,勇於堅持原則。

  四、勞動保護檢查員的職責:

  1。組織本組職工學習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法令、企業的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交流經驗,提高安全技術素質。

  2。協助班組長經常對本組工人,特別是新工人和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安全教育,督促其愛護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設施,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3。經常檢查各種生産設備的安全裝置和防塵防毒設施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班組長反映,督促解決,保證其經常處於良好狀態和正常運轉。

  4。協助班組長和有關部門檢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運輸、保管和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督促解決,保證安全。

  5。發生傷亡或中毒事故,立即報告,並積極參加搶救工作。協助班組長分析事故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6。督促班組長按規定及時領取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工人正確使用。

  7。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組女工經期、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工作。

  五、勞動保護檢查員的權利:

  1。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並將情況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2。發現生産設備、作業環境存在明顯重大事故隱患,隨時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會造成國家財産損失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並組織工人立即撤離危險崗位,及時向領導報告。工人工資照發。

  3。因進行正常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越級上告,要求嚴肅處理。

  六、勞動保護檢查員,應認真學習、模範執行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政策法令和企業的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勇於同違反者做鬥爭。

  七、勞動保護檢查員善於團結本組工人共同工作,熱心為本組工人的安全健康服務,虛心聽取群眾意見,經常向上級反映情況。

  八、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實行,原《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同時作廢。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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