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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3〕28號
  2. [發佈日期] 1983-0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調整工資辦公室《關於調整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工資中若干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1983]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調資辦公室《關於調整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工資中若干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你們在貫徹國務院國發〔1982〕140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2〕58號、勞人薪〔1983〕4號、40號文件時一併執行。

  搞好這次調整工資工作,把好事辦好,必須做好廣大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廣大職工充分認識這次調整工資是在我國政治和經濟形勢很好,但財政上還有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職工的關懷;正確認識重點調整中年知識分子工資的必要性。要使廣大職工都能體諒國家的困難,顧全大局,振奮精神,做好本職工作。

  調整工資工作政策性很強,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國發〔1982〕140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2〕58號、勞人薪〔1983〕4號、40號和市調資辦公室關於調整工資的規定,調資範圍不得擴大,調資政策不能違反,工資標準不許改變,如遇上述文件未規定和不明確的問題要及時請示,不得自作主張。如有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屬各局,要切實加強對這次調資工作的領導,把調資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支援調資辦公室的工作,堅持原則,堅決抵制不正之風,保證把這次調資工作做好。

  市調資辦公室《關於調整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工資中若干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由市調資辦公室負責解釋。對調整工資中遇到的其他一些具體問題,由市調資辦公室研究處理。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調整工資辦公室關於調整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工資中若干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2〕140號《國務院關於調整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工資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2〕58號《關於調整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工資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勞人薪〔1983〕40號《關於調整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工資中幾個問題的補充處理意見》(以下簡稱《處理意見》),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對調整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工資中若干問題提出如下補充處理意見(以下簡稱《補充處理意見》)。


調資範圍、對象


  1、《處理意見》第一條中“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固定職工”,也包括按照計算工齡的有關規定,屬於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一年底以前招收、錄用的固定職工中,在一九八一年底以前已經轉正的人員(不含《意見》中第八條所列的大、中專畢業生),可列為這次調資對象。這種參加工作時間的計算方法,只適用於這次調整工資。

  2、一九八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定級的復員退伍軍人,按照計算工齡的有關規定,屬於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這次可以按規定升級。

  3、原為城鎮知識青年,在兵團、農場勞動和上山下鄉插隊時間滿五年以上,一九八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是國家正式職工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這次可以調整工資(插隊時間不涉及計算工作年限)。在兵團、農場勞動時間不滿五年的,按《補充處理意見》第1條的規定辦理。

  4、一九八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正式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的人員,不列入這次調資範圍。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以後辦理停薪留職手續的,可列入這次調資範圍,但增加的工資,只能補發到辦理停薪留職之月。

  5、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底以前已辦理了退職、退休、離休手續的職工,以及在此期間退休又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後改為離休的人員,均不屬於這次調資範圍。從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本單位調資工作結束之月止,在此期間內死亡、退職、退休、離休的職工,符合這次調資規定的予以升級。補和升級增加的工資,只補發到死亡、退職、退休之月止。有關撫恤、退職、退休費等,均以調資後的工資額為基數,並按有關的規定計發。


升兩級中的問題


  6、《意見》第三條“這次升兩級的人員,不執行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的,如何和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等級相對應的問題”,除《意見》第三條中第1、2、3項所規定的以外,補充十三種工資標準與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等級相對應的意見(附表一);凡附表未列的其他工資標準,以本人現工資額(含補級差以後的工資額)與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相鄰近兩個等級工資額的平均數相比較,等於和高於平均數的按上一個等級對待,低於平均數的按下一個等級對待。按此辦法先確定其是否屬於升兩級的範圍。

  7、列入一九八一年調資範圍的人員中,當時升一級後在一九八二年九月底以前調到這次調資範圍內單位工作的(包括從企業調入的衛生技術人員和幼兒園、託兒所、職工教育的人員),在一九八一年未升級以前符合《決定》中規定升兩級的條件,一九八一年只升過一級的,這次可以再升一級。增加工資的辦法,按這次調資的有關規定辦理。

  8、錯劃為右派的高等學校學生,凡參加畢業考試,成績及格並補發了畢業證書的,可按同屆畢業生對待。對錯劃為右派延長了畢業時間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可按原應畢業時間對待。

  9、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科和高級中等專業學校的結業生、肄業生,不能按照畢業生的辦法升兩級。

  10、高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現當工人的,不得升兩級。

  11、《意見》第五條按照《決定》的規定可以升兩級的人員,其“現任××”是指在一九八二年九月三十日擔任實職的。


增加工資的辦法


  12、《決定》中第四項第(4)條補級差的問題,一九七七年調資當時按什麼工資標準級差升級的,就按什麼級差補齊。一九七七年升過半級的,補齊半級未長滿的級差。

  13、現工資有半級的人員,升一級時,按現崗位工資標準相應等級上下兩個級差之和的二分之一增加工資。

  14、屬於《補充處理意見》第1、3條的固定職工中,已經轉正但未定級的人員,符合規定升級的,在本人現一級工資額的基礎上增加現崗位定級工資與上一個等級的級差,待符合定級規定的時間和條件時,再補齊轉正後一級與定級工資標準的級差(定級時為三級工)。

  15、屬於這次調整工資的單位,現在執行的工資標準,必須是國家規定的應執行的工資標準,不得自行改變。按照有關規定正式授予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改變本人現執行的工資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新建立的單位,尚未明確執行哪種工資標準的,應儘快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16、執行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的黨員幹部,這次升為行政十七級以上的,應按照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十七級以上黨員幹部降低後的工資標準執行;執行其他工資標準相當於十七級以上工資額的黨員幹部,也應按同樣比例降低後的工資標準執行。

  17、這次調整工資中,升一級的,原則上按現崗位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但專業技術幹部調做行政管理工作的,如原執行工資標準的級差大於現崗位工資標準級差的,可以按原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

  工人調做行政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原則上按現崗位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如原執行工資標準的級差大於現崗位工資標準級差的,也可按原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各區、縣、局應本着減少內部矛盾,有利於職工內部團結的原則,自行確定。

  工人調做工人所執行的工資標準不相同的,均按現崗位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

  哪些是行政管理崗位,哪些是專業技術崗位,在國家機關中應以具體工作崗位來劃分。直接從事技術工作的是技術崗位,其他是行政管理崗位,不應以科、處(室)等單位來劃分。科研、文教衛生等其他單位,應按照以上原則由區、縣、局具體審定。

  18、這次升一級的人員中,對於調動工作後不執行現崗位工資標準的,如按現崗位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在確定增加哪個級差時,除人民警察按級別對照外,其他均按本人工資額(含補級差後的工資額)與現崗位工資標準的就近等級進行確定。即:以本人工資額與現崗位工資標準相鄰近兩個等級工資額平均數相比較,等於和高於平均數的按上一個等級對待;低於平均數的按下一個等級對待。


調動工作的問題


  19、《意見》中第十條第1項“核定調動工作的時間,以轉出工資關係之月為準”,是指以調出單位開出工資關係的月份為準,以這個月份來核定其是否列為這次調資的對象。不以調入單位起薪之月為準。

  20、在這次調資範圍內單位之間調動工作(包括本市範圍內和省、市之間調動)的人員,在一九八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調動的,由調入單位負責調整工資,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以後調動的,由調出單位負責調整工資。增加的工資,由調出、調入單位分別補發。

  21、《處理意見》第七條,係指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從教育、醫療衛生單位調到這次調資範圍內單位工作的人員,現在仍從事教育、醫療衛生工作,執行原中專教學人員、技工學校教師、中學教員、小學教員、衛生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的,這次不論其是否升級,均按照國務院國發〔1981〕144號文件規定靠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相應級的標準工資額(附表二)。

  執行上述五種工資標準“靠級”的人員,一九七七年以來調整工資時在原工資基礎上增加現崗位工資標準級差的,升級後凡未達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相應級標準工資額的,這次可靠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相應級的標準工資額。

  22、執行體委系統運動員、教練員工資標準的職工,於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從體委系統調到這次調資範圍內單位工作仍執行原工資標準的,不論其是否升級,均不得改行調整後的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的工資標準。升級時,一律按現崗位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


沖銷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23、在這次調整工資中,凡根據《決定》第四項第(4)條規定補級差增加的工資,不與附加工資相抵銷,但應沖銷保留工資。

  24、《意見》第十三條中“增加工資”,包括這次調資補、靠、升級增加的工資。

  25、原在上海市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調京後仍保留了上海市與全國統一工資標準同類人員“標準差額”的,在這次調資中增加工資的,應將增加的工資沖銷其高於標準工資的差額部分。

  26、從北京礦務局調來的工人中,帶有“病殘補貼工資”的,不視為保留工資,在這次調整工資中不沖銷。

  27、退伍軍人安排工作後,初期工資高於現崗位定級工資的部分,不按保留工資處理,不與增加的工資相抵銷。

  28、現工資為行政十一至十四級和標準工資額相當行政十一至十四級的軍隊轉業幹部,以及其他有保留工資的人員,一九七八年以來升過級,按照有關規定沖銷了保留工資而實際上未增加工資的,也屬於一九七八年以來升過級的人員。


其他問題


  29、對於出國、出境探親的職工,截止到一九八二年九月三十日假期未滿的,應按這次調整工資的規定予以升級。超假未歸的暫緩升級,但在這次調整工資工作結束前回國工作的,凡符合規定的予以補升。增加的工資從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補發。在這次調資工作結束後回國工作的,不再補升。

  30、長期病休人員,按以下情況掌握:

  (1)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八二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病休時間連續不滿一年,其連續工齡不滿十五年的;病休時間連續不滿兩年,其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可按這次調資規定升級。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病假雖然超過上述時間,如本人工作一貫表現較好,一九七七年以來又未升過級的,經區、縣、局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升一級。

  (2)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已經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和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至本單位調資結束前,已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如本人在一九六六年前(含一九六六年)堅持正常工作,在一九六六年後病休的,又是一九七七年以來未升過級的,可按這次調資規定升一級;如果是一九六六年前(含一九六六年)已經病休,在一九六六年後仍繼續病休的,一般的不升級。有特殊情況的,經區、縣、局主管部門批准也可升一級。

  31、在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已辦理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可列為這次調資對象。增加的工資,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即:離休的,從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補發每月應增加的工資;退休的,從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補發按規定比例應增加的退休費。

  32、已被正式錄用的普通高等學校“社來社去”的畢業生,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科和高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因不服從分配或分配工作後自動離職、退職等原因,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這次確定升兩級的年限時,應以本人重新參加工作的時間為準,不得以畢業的時間起算。

  33、普通中學畢業生考入部隊軍事院校的畢業生,確定其是否屬於升兩級人員時,其參加工作時間按本人畢業取得學歷的時間為準。不以考入軍事院校的時間起算(這種辦法,只限於這次調整工資)。考入軍事院校之前有軍齡、工齡的人員,可按調幹生的辦法同樣對待。

  34、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至本單位調資工作結束這一期間內,因病休發給病假工資的職工,這次調資增加的工資,應按病假工資的比例發給。

  35、在調資期間正在勞動教養的人員,不予升級。

  36、已列入一九八一年調資範圍的人員,在一九八一年未升級以前符合《決定》中規定升兩級的條件,一九八一年只升過一級的,可按這次調資的規定再升一級。

  37、列入一九八一年調整工資範圍的人員中,凡因個人原因,由於犯錯誤、受處分、曠職曠工、表現不好、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等問題,影響升級的和符合退休條件升、退同時辦理只升一級和不退不升級的,均不再按照這次調資的規定辦理。如現在退休的,可按這次調資的規定升一級。




  一九八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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