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5〕160號
  2. [發佈日期] 1985-11-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北京市優待革命烈士家屬、軍人家屬、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1985]16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北京市優待革命烈士家屬、軍人家屬、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暫行辦法》發給你們,希依照執行。


北京市優待革命烈士家屬、軍人家屬、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一條、五十四條的規定,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應受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優待。

  第二條 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普遍給予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所在鄉農民的每人平均收入水準。

  對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家屬、生活困難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 對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要給予優待。對革命烈士家屬的優待(包括國家給予的撫恤金在內),要高於義務兵家屬的優待標準。

  第四條 對家居農村生活有困難的革命殘廢軍人、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應給予優待。具體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對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實行現金優待。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平衡負擔。

  第六條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入伍前的自留地和承包的責任田,應予保留,由其家屬耕種和承包。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扶持困難戶的工作中,要優先扶持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發展生産,勤勞致富,幫助他們解決生産中的實際困難。

  第八條 各機關、團體、學校以及企事業單位,在評定學生助學金,發放救濟和補助款、物,分配住房和建房材料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對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現役軍人家屬等優撫對象,應給予優先照顧。分配職工住房時,要把現役軍人計算為分房人口,使軍人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

  第九條 各衛生醫療單位,對因病需要治療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和實行兵役法以前入伍帶病回鄉的老復員軍人,應優先照顧就醫。

  第十條 各遠郊區、縣,要辦好光榮院,使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屬、孤老革命殘廢軍人、孤老復員軍人在光榮院安度晚年。光榮院管理辦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各種形式,有組織地開展群眾性的擁軍優屬活動,教育幹部和群眾深刻認識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重要性,自覺地執行各項優撫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對擁軍優屬先進單位和個人,應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對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中的模範、先進人物,應予表揚和獎勵。對違法判刑的,在服刑期間,停止對本人的撫恤和優待,刑滿釋放後,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恢復其撫恤和優待,罪行嚴重,需要取消其享受撫恤、優待資格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區、縣民政局在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實行。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