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4]4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兩個“説明”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國發〔1983〕142號以京政發〔1983〕164號已轉發),並結合我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暫行規定》規定的傑出高級專家,需要暫緩離休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填寫《傑出專家暫緩離休、退休審批表》一式五份,逐級報市科技幹部局,由該局匯總上報。 二、《暫行規定》規定的高級專家,需要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填寫《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審批表》,逐級報請區、縣人民政府和主管局審批。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屬於區、縣、局以上部門管理的幹部,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三、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需要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包括已經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填寫《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批表》,一式三份,連同本人檔案、重大貢獻材料,逐級報市人事局,由人事局商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另行研究審批。
四、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審批許可權,仍按市政府京政發〔1983〕16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的通知》規定執行,即要逐級報區、縣、局人事部門審批。
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3〕141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
為了充分發揮高級專家的作用,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多作貢獻,並有利於新生力量的成長和隊伍的更新,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專家,係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正副主任醫師、正副編審、正副譯審、正副研究館員、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高級會計師、特級記者、高級記者、高級工藝美術師,以及文藝六級以上的專家。
第二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條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退休年齡時,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等工作。特殊情況經過任免機關批准的除外。
第四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的待遇,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符合以下情況的,退休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一)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準可以酌情提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二)建國後從國外或者從香港、澳門、台灣回來定居工作的高級專家,其退休費均按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幹部的最高標準發給。其中有重大貢獻的,再按本條(一)項規定提高退休費。
第五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後,如身體尚好,可以接受部門或單位的聘請,擔任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顧問,也可以直接承擔業務工作。聘請離休退休高級專家應簽訂聘請合同,聘請條件和受聘人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各單位和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幹部離休退休後政治、生活待遇的有關規定,對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應體貼關懷,熱情愛護;要積極主動地幫助他們繼續進行科學研究、資料整理、著書立説等工作,為他們的業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佈以前,已經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不再復職。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關於印發兩個“説明”的通知
勞人科〔1983〕15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國務院根據“四化”建設的需要和科學技術幹部的特點,頒發了國發〔1983〕141號和國發〔1983〕142 號文件。為了貫徹執行這兩個文件,我部對文件中的若干問題作了説明(詳見附件一、二),現發給你們,望切實做好科學技術幹部的退休工作。有什麼經驗和問題,及時告知我部。各地區、各部門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2〕10號文件,積極做好其他幹部的退休工作。
附件: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
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説明。
二、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的説明。
勞動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一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説明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3〕141號文《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對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説明。
一、《暫行規定》第二條對高級專家按正、副兩檔職稱規定了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最高期限。因此,對高級職稱不分檔的和未頒發職稱條例的行業的高級專家,暫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專業技術水準、身體條件確定其是否延長離休退休年齡及延長年限。
二、《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少數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年限的四個條件,要同時具備,但必須首先考慮工作需要和身體條件。“工作需要”主要應考慮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必要性,“身體條件”須符合在延長期間所承擔的工作的要求。
三、《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暫緩離休退休的傑出高級專家,係指曾任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以及各民主黨派中央領導職務的高級專家;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享有很高聲譽,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有特殊貢獻的高級專家。這些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後,可暫不離休退休。
四、《暫行規定》第四條(一)項中“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係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産、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
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
五、在《暫行規定》下達之前,已經退休的高級專家,凡符合提高退休費比例條件而又尚未享受這種待遇的,可從《暫行規定》下達之日起,相應提高他們的退休費比例。
六、辦理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延長離休退休年齡及暫緩離休退休的手續時,所在單位須分別填寫《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批表》、《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審批表》及《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表》(表附後)。
七、有關審批手續:
(一)傑出高級專家的暫緩離休退休,經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勞動人事部匯總。待國務院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通知執行;
(二)提高高級專家的退休費比例,須嚴格按《暫行規定》第四條(一)項的規定辦理;
(三)需要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先由專家所在單位提出意見,然後徵得本人同意,按幹部分級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審批。一般只批准延長一至三年,如需繼續延長時,可再次報批。
八、《暫行規定》是在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基礎上,根據高級專家的特點,對高級專家在延長離休退休年齡、適當提高退休費比例等方面做了一些規定。因此,高級專家離休退休的其他條件、待遇等,仍按國家幹部離、退休統一規定執行。
九、為了加強對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工作的統一管理,各地區、各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進行這項工作。
十、軍隊系統中無軍籍的高級專家,可參照《暫行規定》執行。
十一、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要根據《暫行規定》和本《説明》的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二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的説明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3〕142號文《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其中若干問題作如下説明:
一、本《通知》只適用於以下範圍:
在教學、醫療、科研和工農業生産單位直接從事教學、醫療、科研、技術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含建築師)、農藝師以及中、小學教師。
二、在《通知》規定的延長上述人員退休年齡的條件中,“確因工作需要”,一般係指以下幾種情況:
1、已承擔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退休後將對工作帶來較大損失的;
2、新學科和特殊專業急需的;
3、邊遠地區和技術力量薄弱的單位所需要的;
4、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單位後能發揮較大作用的。
“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係指身體健康,能堅持八小時工作。
三、要嚴格審批手續。凡需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先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在徵得本人同意後,填寫《部分專業技術幹部延長離、退休年齡審批表》(表附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審批。
四、本《通知》也適用於上述人員中符合離休條件的幹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