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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4〕22號
  2. [發佈日期] 1984-01-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商業部關於調整農副産品購銷政策組織多渠道經營的報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4]2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批轉商業部關於調整農副産品購銷政策組織多渠道經營的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根據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為了發展生産,保證市場供應,結合北京的具體情況,補充規定如下。

  一、除按商業部所列目錄進行管理外,本市增管以下五種商品:

  蘋果:對本市郊區生産的蘋果原則上仍應繼續實行平議結合,比例計價,全額收購的辦法,購銷政策仍按市政府〔1983〕126號文件規定執行。

  西瓜:對大興、通縣、順義三個縣的調市商品瓜,實行計劃種植,全額收購。其他區縣生産的西瓜實行地産地銷或由生産單位自銷。

  核桃、栗子、杏仁:實行計劃收購。凡按國家價格交售的,獎售物資照給。

  二、進一步疏通農副産品進城渠道。市供銷社聯合社和有關局要在城、近郊區和三環路以內有計劃地興辦一些農副産品批發交易市場;供銷社聯合社也可以逐步創造條件在城區開設一些農副産品零售網點、聯營商店,同時要更好地發揮貿易貨棧的作用。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認真加強市場管理和價格管理,保證國家各項農副産品收購計劃的完成和保持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

國務院批轉商業部關於調整農副産品購銷政策組織多渠道經營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3〕17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商業部《關於調整農副産品購銷政策組織多渠道經營的報告》,現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調整農副産品購銷政策,搞活農副産品流通,進一步促進商品生産發展,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希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共同把這項工作搞好。這個報告只對商業部管理的農副産品購銷政策作了新的規定。不屬於商業部管理的農副産品購銷政策需要調整的,應由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另行下達。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此件發至縣級)

關於調整農副産品購銷政策組織多渠道經營的報告

國務院:

  為了進一步促進商品生産的發展,繁榮城鄉經濟,必須對現行的農副産品購銷政策適當加以調整,以便組織多渠道經營,把商品流通搞活。現將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農副産品的購銷活動,必須堅持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在保證國營商業的主導地位和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作用的同時,允許多渠道經營。凡非統購、派購的農副産品和完成國家統購、派購任務後的農副産品(不包括棉花等國家規定不準販運的農副産品),除了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積極開展運銷業務外,其他合作商業、有證個體商販以及農戶,均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販運。撤銷農副産品外運由歸口單位審批的規定。

  二、為保證國家能掌握國計民生所必需的農副産品,必須堅持統購、派購政策。當前的問題是,派購的品種多了一些,需要適當減少。經過徵求意見,將商業部管理的一、二類農副産品由四十六種減為二十一種,具體目錄見附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如果認為有的品種仍需實行派購,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但需報國務院備案。省以下各級政府不能調整目錄。農區菜牛、菜羊改為議購商品後,對城市信仰伊斯蘭教的居民和特需供應的牛羊肉,繼續實行定量平價供應,政策性虧損由地方財政負擔。

  三、對實行統購、派購的農副産品,均由國家指定的國營商業或供銷社統一負責收購和經營。除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以外,一般不搞全額收購,以便給生産者留有一定的産品處理權。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根據不同的商品特點,可以採取多種收購形式,保質保量地完成收購任務。有的可以核定收購基數(包乾任務),有的可以按收購牌價和超購加價的一定比例計價,有的可以核定年度收購計劃,有的可以核定購留比例。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對急需的三類農副産品或完成派購任務後的産品實行換購。凡實行換購的主産區,應由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安排,避免由於換購條件標準不一致而影響生産和購銷。無論採取哪種收購形式,收購單位應當同生産者協商簽訂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嚴格信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四、農副産品的購銷政策和農副産品分類目錄調整以後,對價格要加強管理,以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屬於國家計劃管理的統購、派購産品,必須執行國家牌價。糧食、油料、棉花的國家超購部分,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實行超基數加價或按固定比例加價收購。對允許上市的二類農産品,必要時可以規定浮動價。三類農副産品實行議購議銷,價格可以隨行就市,允許有升有降。在掌握上,要按照略低於集市價格和薄利經營的原則,由經營企業靈活調整。但屬於全國或省內範圍調劑的緊缺三類農副産品,主産省的物價和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提出參考收購價格,由縣物價部門牽頭,參照省提出的參考價格,同有關單位協商,定出當地的議購價格。所有採購單位和個人都要執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價格的確定,在符合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要兼顧生産者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某些農副産品因供需和季節的變化,可能部分商品的購銷價格上升一些,部分商品的購銷價格下降一些,或者淡季高一些,旺季低一些,這是經濟活躍和市場調節的正常現象,應當加強宣傳,統一認識。

  五、千方百計擴大農副産品推銷,促進農副業生産持續發展。各級商業部門要加強市場預測,充分利用各種商業設施和傳統的流通渠道,採用多種購銷形式積極推銷。對鮮活商品,要積極組織産銷直接掛鉤,減少經營環節。有的可以固定産銷關係,有的可以實行多種形式的聯營。對於某些一時顯多而長期需要的産品,為了保護生産,調節供求,要適當增加儲備。對於長期供過於求而又難以儲存的産品,要及時向農民通報資訊,適當調整生産。

  擴大農副産品進城,是打開銷路的一個重要途徑。要逐步創造條件,在大中城市興辦一些農副産品批發市場,增設一些農副産品零售網點和議價銷售商店。除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適當增設零售網點外,還要辦集體和個體的商店。可以辦專業商店,也可以辦綜合商店;可以專搞零售,也可以批零兼營;有條件的也可以同産地合辦聯營店,實行批買批賣。同時,要更好地發揮貿易貨棧的作用。

  六、通過購銷活動,促進生産發展。商業部門要積極組織和扶持專業戶、重點戶開展多种經營,發展商品生産。要做好生産前生産後的服務工作,及時提供市場資訊,幫助搞好生産規劃,引進優良品種,傳授生産、加工技術,供應生産生活資料,幫助農民推銷産品。

  七、要加強市場管理。凡是從事販運農副産品的集體或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納稅。對一、二類農副産品以及同國家訂有合同的三類農副産品,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前,不準任何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插手收購,不準抬價爭購,不準商販同國家爭奪貨源,違犯者,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及有關部門執行。

          商業部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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