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4]1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教育部、財政部、外交部關於修改出國留學人員獲得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處理辦法的請示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財政部、外交部關於修改出國留學人員獲得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處理辦法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3〕195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駐外使(領)館: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財政部、外交部《關於修改出國留學人員獲得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處理辦法的請示》,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關於修改出國留學人員獲得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處理辦法的請示
國務院:
爭取利用國外提供的獎學金和資助費派出留學人員,是為我國四化建設培養人才的一項積極措施,應予以鼓勵支援。自一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所獲得的獎學金和資助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發〔1980〕240號)下達以來,經過幾年的實踐證明,這個辦法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但是,隨着我國對外交流活動的開展,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得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的渠道和數量日益增多。目前,除國務院國發〔1980〕240號文件中已明確規定的凡屬我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個人通過國外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和基金會的直接考試所獲得的獎學金和資助費一律交本人支配外,尚有通過兩國政府或團體、組織、雙邊或多邊對等交換獎學金名額,由我方指名受領者等四種人獲得的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實行上繳一部分的辦法。對此,國外的政府、團體、基金會、高等學校和學者反應強烈,並採取了一些限制措施,影響了我與國外的學術交流和取得更多的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因此,擬對我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獲得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的有關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教育部、中國科學院、財政部、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外交部、國家科委《關於執行(79)國科發外字655號報告的實施辦法》第四條中規定的“通過兩國政府或團體、組織、雙邊或多邊對等交換獎學金名額,由我方指名受領者;有關國家政府、學校、團體或組織單方面贈予我國政府、單位獎學金或資助費名額,由我方指名受領者;根據雙邊協議,領取對方提供專業外語資助者;通過校際、所際對等交流人員,並由國家支付對方費用者”所獲得的獎學金和資助費,改為同國務院國發〔1980〕240號文件中第一條規定範圍內的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一樣,交由本人支配。有關財務結算辦法,按財政部、教育部、外交部(80)財事字第428號《關於部分出國留學人員、訪問學者所得獎學金和資助費交由本人支配後有關財務結算辦法的具體規定》辦理。
享受政府間交換和教育部統一掌握的獎學金和資助費的人選,應從國家統一計劃錄取的出國預備研究生和進修生中通過考試擇優選定。其他掌握獎學金和資助費的部門也都應經過考試,擇優選定出國人員。
二、對出國後因學習、科研成績優秀而獲得的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的原公費留學人員,其獲得的獎學金和資助費低於我公費派出同類留學人員費用標準的,除按國務院國發〔1980〕240號文件規定由國家補足外,再給予所得獎學金和資助費的百分之十五,作為鼓勵;對獲得的國外獎學金和資助費,相等或略高於公費同類留學人員費用標準的,也予以適當鼓勵,補助的具體標準,由各駐外使館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公費派出留學人員費用標準的百分之十五。進修人員在延長進修期限內,國家不予補貼生活費。
凡個人成績優秀,取得對方減免學費(有的國家稱實驗費)的公費留學人員,國家發給相當於減免費用的百分之十,以資鼓勵。
三、國家派出的大學本科生、研究生的“業餘勞動所得”(國家不提倡公費派出的留學人員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業餘勞動”)不再上繳,但應向學生會組織交納不超過“所得”的百分之二十的集體活動基金。
四、享受國家公費或外國獎學金和資助費的留學人員,都應發揚勤儉建國、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在經費使用上,應充分保證本人身體健康和在國外學習、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證對外學術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勵他們用節余外匯購置科研教學儀器設備、用品和書籍、資料,以利回國後繼續進行科研、教學工作。
五、為鼓勵自費留學人員在國外獲得碩士、博士學位後回國工作,其回國的國際旅費可由出國留學生經費開支。
六、本規定從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留學人員中由我方指名受領對方獎學金和資助者,仍按原規定上繳使館並按使館制定的經費包乾標準進行結算。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駐外使(領)館遵照執行。
教育部
財政部
外交部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