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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4〕7號
  2. [發佈日期] 1984-01-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公安局關於嚴格管理爆炸物品意見的請示》和發佈《關於收繳爆炸物品的通告》的通知

京政發[1984]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關於嚴格管理爆炸物品意見的請示》,現連同市人民政府《關於收繳爆炸物品的通告》,一併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嚴格管理爆炸物品意見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年來,本市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雖不斷加強,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丟失、被盜、私藏爆炸物品和爆炸破壞案件屢有發生。一九八三年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案件十五起,丟失炸藥九十公斤,雷管四千二百七十隻,導火索六十米。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爆炸破壞案件十八起。還不斷發現外地犯罪分子攜帶炸藥來京,企圖製造所謂“震驚中外”的事件,嚴重威脅首都安全。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嚴格管理爆炸物品的緊急通知,確保首都安全,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有關單位,要對接觸炸藥、雷管等爆炸物品的看庫員、保管員、押運員、生産職工、爆破工等進行嚴格審查。凡屬對現實不滿、有可能鋌而走險的;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與犯罪分子有可疑聯繫的,要立即調離。對那些對工作不負責任、有失職行為的和老弱病殘及其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員,要進行調整,務必使爆炸物品掌握在忠實可靠和敢於負責的人員手裏。

  二、請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收繳爆炸物品的通告》。各單位要根據《通告》規定,向廣大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對散存在個人手中的各種爆炸物品進行收繳。凡按期主動交出者,講清來源保證不再犯的,不予追究;凡逾期隱匿不交者,一經查出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生産、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上級機關要有一名主要領導人負責,組織專門班子下去,對生産、管理、使用制度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解決,進一步健全崗位責任制,認真落實各項管理制度。今後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流失,要逐件查清,並追究失職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者和單位領導的刑事責任。

  四、各生産、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對加工、製造、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進行專門訓練。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公安局考核發給《爆破工作業執照》的爆破工擔任。嚴禁非爆破工從事爆破作業。

  五、鐵路、公路、民航等交通管理部門和旅店、招待所、小件寄存處的主管部門,要督促所屬單位認真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加強檢查工作,嚴禁非法攜帶爆炸物品來京,特別是要嚴密防範犯罪分子攜帶爆炸物品來京製造爆炸破壞案件。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各單位立即行動,組織落實,並將執行情況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書面報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匯總上報。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八四年一月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收繳爆炸物品的通告

  為維護首都良好的社會秩序,保衛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産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令,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製造、買賣、私藏、使用、攜帶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槍彈、炮彈、手榴彈等爆炸物品。

  二、凡非法持有、私藏上述爆炸物品的,必須於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當地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的保衛部門。

  三、凡在期限內主動交出上述爆炸物品、如實説明情況並保證不再犯的,不予追究;拒不交出或繼續非法製造、買賣、私藏、使用、攜帶上述爆炸物品的,依法從嚴懲處。

  四、廣大幹部、職工、學生、社員和居民,對非法製造、買賣、私藏、使用、攜帶上述爆炸物品的,要積極進行揭發檢舉。知情不報或包庇、縱容的,要追究責任。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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