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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4〕3號
  2. [發佈日期] 1984-01-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朝陽區建立東風鄉、將臺鄉的批復

京政發[1984]3號

朝陽區人民政府:

  你區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四日,十二月八日朝政發〔1983〕169、170號請示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同意你區建立東風鄉、將臺鄉,以原公社的區域範圍為鄉的行政區域,鄉政府設在原公社所在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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