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4]3號
朝陽區人民政府:
你區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四日,十二月八日朝政發〔1983〕169、170號請示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同意你區建立東風鄉、將臺鄉,以原公社的區域範圍為鄉的行政區域,鄉政府設在原公社所在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朝陽區建立東風鄉、將臺鄉的批復
京政發[1984]3號
朝陽區人民政府:
你區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四日,十二月八日朝政發〔1983〕169、170號請示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同意你區建立東風鄉、將臺鄉,以原公社的區域範圍為鄉的行政區域,鄉政府設在原公社所在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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