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5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公安部等八部《關於貫徹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和市民政局《關於本市接收安置志願兵退出現役人員的意見》轉發給你們,望一併貫徹執行。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1983]16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軍委各直屬院校:
現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望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三年二月三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願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現役。
(一)按志願兵服役年限規定服役期滿不需要繼續留隊的;
(二)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三)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退出現役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和因病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第三條 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嚴重違犯紀律或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者,經軍以上機關批准,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
第四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由師以上機關批准,填寫《志願兵退出現役登記表》,發給國防部制發的《志願兵退出現役證明書》。
第五條 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原則上轉業回原籍,由縣(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縣(市)安置有困難的,可報請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轉業的志願兵安置工作後,安置單位相應增加的勞動指標,應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安置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分。
在安置轉業志願兵時,應儘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其工資級別評定,軍齡(入伍前有工齡的應加入伍前工齡)滿八年不滿十五年的定三級工;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定四級工;滿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級工。
第六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本人申請復員回鄉參加農業生産的,應予鼓勵,除由部隊按規定發給生産、生活等項補助費外,生産、生活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
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家庭發生重大變化,本人要求回鄉的,需有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准予復員回鄉。
第七條 志願兵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由部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並經師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親屬居住地的縣(市)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休費、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軍隊幹部退休的規定執行。退休人數和安置地點,由各大單位於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參謀部。
患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風病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退出現役,辦理退休手續,按軍隊幹部退休的規定發給退休費。麻風病人退休後的安置,仍按國務院、中央軍委〔1975〕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部隊在與有關地方的民政、衛生部門聯繫好後,直接將麻風病人送麻風病院或麻風病村。
第八條 凡因戰因公致殘符合評殘條件的,部隊應按照規定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享受《革命殘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有關文件規定的待遇和撫恤。
第九條 志願兵的軍齡,從縣(市)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轉業的志願兵參加工作後,其軍齡合併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
第十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對符合條件經組織批准已隨軍的志願兵家屬的安置和住房,按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安排。
第十一條 志願兵退出現役轉業的,應於離隊前兩個月,由批准機關將其姓名、級別、專業技術、服役年限等情況,函告縣(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志願兵離隊時應辦妥黨(團)組織關係、供給關係的轉移手續,發給下個月的工資和伙食費,並分別按轉業、復員、退休的規定發給補助費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費。到達縣(市)時,持批准機關的行政介紹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確定服預備役的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登記。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退出現役的志願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們到新的崗位後,發揚人民解放軍的光榮傳統,為四化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關於貫徹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1983)參務字第243號
各省、市、自治區公安、民政、財政、勞動、衛生廳(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軍委直屬各院校: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經頒發。為認真貫徹執行《暫行辦法》,切實做好志願兵退出現役後的安置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志願兵退出現役的時間,凡符合《暫行辦法》第二條(二)、(四)款的和第六條中的“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家庭發生重大變化,本人要求回鄉的”,可隨時辦理;符合第二條(一)、(三)款的一般應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翌年一月份基本結束。
二、志願兵服現役的年限,從批准入伍之日起算,一般服役十五年以上。服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數,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和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新兵役法頒佈後,志願兵服現役年限按兵役法規定執行。
三、志願兵按義務兵退伍處理時,必須由連隊(基層單位)填寫《志願兵改按義務兵退伍審批表》(無正當理由堅決要求提前退出現役的志願兵,須有本人書面申請),逐級審查後,經軍(含)以上機關批准,按義務兵辦理退伍。
四、轉業志願兵,“安排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如工作需要,可在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進行調動。
五、轉業志願兵,應根據國家經濟建設需要和本人專業、特長,確定分配系統或單位。所需勞動指標,由民政部提出,交勞動人事部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內,並保證落實。縣(市)安置部門,也可先安置,後結算。接收單位應熱情歡迎,妥善安置。
六、志願兵退出現役轉業,由部隊團級(含)以上單位於離隊前兩個月,函(式樣附後)告縣(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要抓緊做好安置的準備工作,並及時函(式樣附後)復部隊,介紹安置落實接收單位。回函時間最遲不得超過部隊發出函的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也要一面及時向部隊發函聯繫,一面積極進行工作,爭取儘快安置。部隊接到回函後,切實做好轉業志願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辦妥一切手續,介紹前往縣(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報到。轉業志願兵接到報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拒不報到的,改按義務兵退伍處理。
七、一九五四年底以前入伍的老志願兵或由“工改兵”的志願兵,在退出現役時,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縣(市)安置,也可到其愛人戶口所在地(京、津、滬三大城市從嚴控制)安置。
八、患有慢性病的志願兵,一般不辦理復員。本人堅決要求復員回鄉參加農業生産時,符合評殘條件的,部隊應予評定殘廢等級;不符合評殘條件的,可參照幹部復員的規定辦理。
志願兵復員後,由縣(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接收安置。
九、志願兵退休時應徵求本人意見,安置在其依靠的直系親屬(愛人、子女或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地點確定後,一般不再變動。
志願兵的退休生活費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辦理。
志願兵退休,需要建房的,按規定填寫《志願兵退休建房登記表》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匯總後,交總政治部納入全軍幹部退休建房計劃,由國家下達建房指標,按照營職以下幹部標準建房。部隊接到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報到通知後,即行辦理退休手續。
志願兵退休,不需要建房的,可隨時辦理退休手續。在辦理退休手續前兩個月,由部隊填寫《志願兵退休安置通知書》,發往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幹部管理部門,以便做好接收的準備。
患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已按規定退休的志願兵,如需建房時,由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儘量在其有親屬照顧的居住地分散建房安置。
志願兵退休後,由縣(市)人民政府軍隊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接收安置。
十、在外地結婚的志願兵轉業時,一般按《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在本通知下達前,按總政治部(1980)16號文件規定,經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在外地結婚的孤兒、因公致傷致殘的志願兵轉業時,如有特殊情況,也可到愛人戶口所在地(京、津、滬三大城市從嚴控制)安置。
志願兵轉業時,經領導批准的隨軍家屬,可按轉業幹部家屬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志願兵退出現役時的經費計算標準,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伙食費改按陸勤一類灶標準,現按二十一元計算)執行,並按部隊駐地陸勤一類灶標準,發給離隊下個月的伙食費和糧票。
志願兵退出現役的經費計算,其與幹部職級比照可按:一級志願兵按軍隊幹部二十三級正排職,二級志願兵按二十二級副連職,三級志願兵按二十一級正連職,四級(含)以上志願兵按二十級副營職。
十二、集體轉業的志願兵,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部隊集體轉業的有關規定執行。《暫行辦法》頒發前,已集體轉業的志願兵,應從集體轉業之日起,補辦手續,當時辦理的臨時手續即行作廢。
十三、凡《暫行辦法》頒發前,已按義務兵退伍的志願兵,一律不再重辦手續。
十四、根據中共中央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中發〔1982〕30號文件規定精神,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志願兵退出現役時,亦適用本規定。
以上望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屬地方政府工作方面的,由民政部負責解釋;屬部隊工作方面的,由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公安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人事部
衛生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總後勤部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日
接收安置轉業志願兵的復函
部隊:
年 月 日 字第 號來函收悉。關於你部志願兵 同志的轉業安置問題,經研究擬安排在我縣(市) (屬 所有制單位)擔任 工作。請辦妥手續,前來我處報到。
省 縣(市)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辦公室
一九 年 月 日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本市接收安置志願兵退出現役人員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3〕16號文件和公安部等八部(1983)參務字第243號文件規定的精神,大約有二千名志願兵從八三年十月開始退出現役回本市轉業和退休安置。為了搞好此項工作,同時嚴格控制本市城市人口的增加,經和有關部門研究協商,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接收志願兵的安排問題
(一)接收安排轉業志願兵的原則:
1、本人家在北京,入伍時戶口由北京登出的,應當安排。
2、本人從外地入伍,原籍無直系親屬,愛人原籍北京,家庭生活基礎在京,身體有病,需要有人照顧的,可以安排。
3、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的志願兵,入伍時係城鎮戶口的,視其在部隊的表現,區別情況予以安置,入伍時係農村戶口的,不予安排工作。
4、志願兵在服役期間,本人要求復員或因家庭發生重大變化本人要求復員的,部隊批准復員後,是農村戶口的,地方不予安排工作。
5、凡屬安排工作的,本人身體條件必須能勝任八小時工作,服從分配,不挑工作。
(二)接收安排轉業志願兵的時間:
1、按志願兵服役年限規定服役期滿不需要繼續留隊的;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退出現役,部隊批准轉業的,每年從十月開始至翌年一月底結束。
2、根據有關文件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部隊批准集體轉業的,可隨時接收安排工作。
(三)安排轉業志願兵的所需勞動指標、工資待遇和要求:
1、安排轉業志願兵,要根據生産建設事業發展的需求情況進行,接收單位應熱情歡迎,儘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工作。工資級別,軍齡(入伍前有工齡的應加入伍前工齡)滿八年、不滿十五年的,定為三級工;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定為四級工;滿二十年以上的,定為五級工。
2、安排轉業志願兵(含安排在職的隨轉家屬)所需的勞動指標,年底一次劃撥給接收單位。
3、轉業志願兵安排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因工作需要可再調到全民所有制單位。
4、已安排的轉業志願兵,應享受接收單位職工同等勞保福利待遇。
5、轉業志願兵安排工作後,無正當理由兩個月不報到的,地方不再接收安排工作。
6、轉業志願兵到接收單位報到時,須持市、區、縣民政部門《安排轉業志願兵工作分配信》。
(四)接收安排轉業志願兵的工作分工:
1、符合前述第(一)條1項的,由本人退役時家庭所在的區、縣民政部門接收安排。
2、符合(一)條2項的,由市民政局接收安排工作。
3、隨軍家屬,與志願兵在一地生活,是在職職工的,由區、縣民政部門介紹給區、縣勞動、人事局(科)安排。是全民所有制職工的,盡可能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單位;是集體所有制職工的,都要安排在集體所有制單位,特殊情況需要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需報市民政局商請有關部門同意後安排。
(五)接收安排轉業志願兵的承辦手續:
1、凡區、縣接收的轉業志願兵,由區、縣民政部門妥善安排在市、區、縣及中央在京單位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並由區、縣民政部門及時函告其主管部門。
2、各接收單位的主管部門接到市、區、縣民政部門《轉業志願兵安排工作函告信》,必須在二十天之內將工作安排落實情況填好《接收安排轉業志願兵的復函》後,函覆市、區、縣民政部門。
3、轉業志願兵到接收單位工作後,各區、縣民政部門應將《轉業志願兵工作安排登記表》報市民政局。
二、關於接收安置志願兵退休問題
根據公安部等八部“關於貫徹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志願兵的退休生活費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辦理”。因本市接收安置第一、二批軍隊退休幹部尚未開始,有關接收安置和管理具體辦法尚未明確,待具體辦法確定後,另行佈置。
北京市民政局
一九八三年九月九日